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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鎮 (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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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市鎮劃分圖(2020年)

市鎮(法語:commune法語發音:[kɔmyn] ),又譯公社,是法國最基層的行政區劃,一個市鎮一般對應於一個村或鎮。它們的面積,特別是人口有時相差懸殊(人口最多的巴黎擁有兩百萬以上的居民,而最少的只有一人)。目前法國共有36783個市鎮(其中214個位於海外),它們覆蓋了全部法國國土(除了瓦利斯及富圖納群島,以及少數幾個沒有常住居民的領土之外)。

地位及行政

儘管人口和面積不盡相同,所有的法國市鎮(除了巴黎)都擁有同樣的行政結構及法律權能。市鎮由一個市議會管理,其成員每六年由普選產生。市議會在內部選舉產生市長,其主要職責是執行議會的決定及委任和管理副市長。市議會的議員由該市人口數決定,最少為7名。議會的討論是公開的,但只有議員能夠發表意見。

市鎮是一個地方行政區公法法人,擁有自己的預算。該預算來源於土地稅(徵收於業主)以及職業稅(徵收於自由職業者、商人以及企業)。市鎮負責地方行政,如水資源管理、駕駛執照等。而市長主管戶籍身份,如出生、婚姻、離異、逝世等事項,他同時也握有公安權力(巴黎例外,該職責由國家直接管轄下的公安局長擔當)。

三個人口最多的市鎮(巴黎、里昂馬賽)還被進一步分割為市區。其權責更小,如它們沒有自己的預算。

市鎮的權限由行政區總法典(Code général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的法律和章程部分界定。其法律部分,根據1996年2月21日法;以及其章程部分,根據2000年4月7日法令(編號n° 2000-318)分別替代了(除了人事部分的)市鎮法典(Code des communes)的相應部分。

歷史

「市鎮」是於1789年12月14日,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了統一法國的行政劃分而與同時創建的。它大致對應於一個堂區paroisse)、鎮(bourg)或是村(village)。

「市鎮」這個詞由國民公會共和曆2年霧月10日(1793年10月31日)法案引入現代行政區劃術語:「國民公會依據一名成員的提議,宣佈市、鎮及村的命名作廢,由市鎮取而代之。」當時的市議會成員由納稅人普選擔任,而對於市長的任命,在大城鎮是由中央政權控制,而小城鎮則由省長負責。

1884年4月5日市鎮管理法規定市議會由直接普選產生,議會駐於市鎮首府,並由議會成員選出市長領導。自第五共和以來,市議會的任期為六年,定期選出。

統計數據

中奧斯貝根市鎮的招牌
德龍省羅什富爾沙只有一個居民

市鎮的數量

法國共有36785個市鎮,其中36571個在本土,214個在海外。這個數目比大多數歐洲國家都多,如德國有大約13000個市鎮(Gemeinde),西班牙municipio)和意大利comune)分別約8000個,而英國沒有相似的區劃。

在法國沒有非建制地區,意即國土全部直接被劃分到市鎮,地方行政權力也由市鎮掌握。僅有以下地區例外:

人口

數據來源於1999年人口普查

法國本土市鎮人口中值為380(作為比較,比利時市鎮人口中值為11265,意大利2343,西班牙564),平均人口1542。

法國本土有31927個市鎮人口數少於2000(佔總人口的25.3%),3764個市鎮介於2000人與1萬人之間(25.5%),762個介於1萬人至5萬人(25.3%),102個介於5萬人至20萬人(14.4%),10個大於20萬人的城市(8.9%)。此外,1萬多市鎮不足200居民。

在法國本土,人口最多的市鎮是巴黎(2,125,246人),人口密度最高的是勒瓦盧瓦-佩雷(Levallois-Perret,上塞納省,22,199人/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最小的城市市鎮(commune urbaine,指擁有超過2000人,並且各住房間距不大於200米的城鎮)是亞爾(Arles)(羅訥河口省,67人/平方公里)。

有六個市鎮在1916年凡爾登戰役中完全被摧毀,並且從未修復,沒有任何居民。它們作為「為法蘭西而亡」的市鎮,仍保留建制,並由三個成員的市議會管理,這些議員由默茲省省長任命。在這六個市鎮之外,德龍省羅什富爾沙(Rochefourchat)只有一個居民。

面積

  • 市鎮領土由土地冊精確界定。
  • 法國本土市鎮的平均面積為14.88平方公里,因為為數眾多的小市鎮,中值僅為10.73平方公里(法國再次在歐洲成了例外:在德國,大多數市鎮的面積中值大於15平方公里;意大利22平方公里,西班牙35平方公里,而比利時40平方公里)。1萬5千個以上市鎮的面積介於2.5到10平方公里之間。
  • 在海外省,市鎮通常比在本土要大,並且可以由間隔相對較遠的村鎮組成。
  • 最遼闊的市鎮為馬里帕蘇拉法屬圭亞那,3710人),佔地18360平方公里。本土則為亞爾(758.93平方公里)。
  • 最小的市鎮為卡斯泰爾莫龍-達爾布雷吉倫特省,62人),0.0376平方公里。

共同體

某些市鎮的權職同時也會轉交給市鎮公共合作組織(又譯「共同體」)。

絕大多數的法國市鎮(90%)人口數小於2000,為此曾經有設想通過合併的方式減少市鎮數量。這個設想體現於1971年7月16日法(稱「馬塞蘭法」),這種模式可以由合併產生全新的市鎮,或者賦予合併後的各市鎮分別以「首府」或「從屬市鎮」(commune associée)的地位。該法案設想將10000個舊市鎮合併成為3500個新的市鎮,而直至1982年,只有1952個市鎮參與合併成為810個新市鎮。

更多的小市鎮傾向於保留自己的特權,代之以將它們託付於「市鎮間合作公共機構」、各「混合經濟體」或者各協會。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