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比利時憲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比利時憲法
比利時憲法 (1931年)
概況
原文標題(法語) Constitution du 7 février 1831
司法轄區比利時
批准日期1831年2月7日,​193年前​(1831-02-07
政體議會君主制
政府架構
政府分支三權(行政、立法、司法)
立法機關比利時聯邦議會 (參議院眾議院)
行政機關國王及其政府對眾議院負責;
首相作為政府首腦
司法機關比利時最高法院法語Court of Cassation (Belgium)
國家結構聯邦制,下設3個大區和3個社群
最近修憲日期2017年
全文
維基文庫比利時憲法

比利時憲法荷蘭語Belgische Grondwet;法語:Constitution belge;德語:Verfassung Belgiens)是比利時的最高法律,享有最高法律效力,其確立了比利時的君主立憲制議會制聯邦制。比利時憲法可以追溯到1831年,憲法制定時,比利時是單一制國家,但自20世紀70年以來,經過數次國家改革英語State reform in Belgium,比利時逐漸轉變為聯邦制國家。因此,比利時憲法於1994年2月11日進行了「協調」(coordonnation)[1][2]

參考文獻

  1. ^ SPW. 1. Wallex. [2023-07-16] (法語). 
  2. ^ LOI - WET. www.ejustice.just.fgov.be. [2023-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16). 

書目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 三語版本比利時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