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販賣婦孺國際公約
《禁止販賣婦孺國際公約[1]》是國際聯盟於1921 年通過的一項多邊條約,旨在解決國際上存在的販賣婦女和兒童問題。
立約背景
19 世紀末社會改革運動的蓬勃發展使婦女權利團體、社會健康活動家和其餘關注該問題的人得以在國際範圍內推動該公約的訂立,該公約旨在阻止販賣婦女兒童並強迫其賣淫、勞動的犯罪行為。國聯此前於1901年和1904年曾通過數個國際人權公約與 [2]1910年通過《禁止白人奴隸貿易公約》。儘管未能成功阻止戰爭爆發,國聯在國際人權方面進行的締約工作仍被視為獲得了巨大成功。[3]
國際聯盟
國際聯盟成立之初並未將婦女權益團體包含在內,她們抗議這一排斥行為並遊說政治家以尋求支持。最終,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和法國總理喬治·克萊門梭支持女權團體的參與,他們認為女權團體是最適合為婦女發聲的群體。聯盟於1921年召開了關於販賣白人奴隸的國際會議,並於1921年9月30日通過了《1921年禁止販賣婦孺國際公約》。 [4]
1933年,國聯通過了《禁止販賣成年婦女國際公約》 。
重點內容
1921 年公約旨在國際層面防止對於婦女兒童的販運和性剝削。第 6 條規定,「締約各方同意,如果它們尚未設立就業相關的機構或辦事處,則應制定必要的法規,以保護在另一國家求職的婦女和兒童。」第 7 條「採取與出入境相關的行政和立法措施,以制止販賣婦女和兒童。國聯特別承諾立法為乘坐移民船隻的婦女和兒童提供保護,保護不僅限於出發國家和到達國家,而且貫穿整個旅途;同時安排標識告示於火車站,警示婦女和兒童注意安全,告示中亦指明何處可以獲得住宿和幫助。」
影響
1921 年的公約為打擊人口販運的國際努力設定了新目標,主要是進一步給予反人口販運運動以官方認可,打擊該問題中出現的官僚主義問題。販賣婦女兒童問題諮詢委員會是國聯的常設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成員囯包括九個國家和幾個非政府組織,並成功建立成員國年度報告制度。成員國各自成立了自己的總辦事機構來跟蹤和報告販賣婦女和兒童的情況。 [5]
諮詢委員會還努力將其調查和干預婦孺買賣的計劃擴展到美國和歐洲以外。 1929 年,計劃向近東(小亞細亞)、中東和亞洲擴張。計劃於 1937 年在亞洲召開一次中央當局國際會議,但在 1930 年代後期沒有採取進一步行動。 [6]
1946年,國聯被聯合國取代,1950 年 3 月 21 日在紐約成功湖締結的《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合併了《禁止販賣婦女和兒童國際公約》第 1 至 10 項下所列的議定書、公約和協定,根據公約28條,各成員國自動順延遵循本公約。[7]
1950 年《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調查小組委員會在該報告中得出結論認為:確保有效懲治淫媒的最切實可行的途徑是為1921 年《禁止販賣婦女和兒童國際公約》訂立一項附加議定書。[8]
聯合國大會於1947年10月20日《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議定書,修正自1921年9月30日《禁止販賣婦孺國際公約》與1933年10月11日《禁止販賣成年婦女國際公約》[9]
對這個1921年的公約,一些國家聲明對該條約保留;其中澳大利亞、大英帝國、日本、西班牙和新西蘭保留對殖民地、保護國和託管領土的適用;印度、日本和泰國保留第 5 條關於限制年齡21 歲以下的規定。
引用與參考
- ^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treaties.un.org. [2023-05-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15) (英語).
- ^ Berkovitch 1999,第75–6頁.
- ^ Kershaw, Ian. To Hell and Back, Europe 1914-1949. London: Penguin. 2015: 249. ISBN 9780141980430.
- ^ Berkovitch 1999,第75頁.
- ^ Berkovitch 1999,第76頁.
- ^ Berkovitch 1999,第77頁.
- ^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treaties.un.org. [2023-05-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15) (英語).
- ^ 1950 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PDF).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2023-05-1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3-02-05).
- ^ Nations, United.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1949) | 联合国. United Nations. [2023-05-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03)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