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動收入
被動收入,通常指非屬原本職業的收入,或建立出一套穩定的收入來源後,不一定需要每日工作即可獲得的一筆收入。在完成被動收入的條件後,可能會有一些工作來維持此收入,但總的來說,被動收入現金流可以繼續自行運行 [1]。
美國國稅局把收入劃分為三種類型,分別是主動收入(即勞動收入),被動收入,和組合收入。它把被動收入定義為「你沒有重大參與貿易或商業活動」而獲得的收入。[2]其它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也認識到,被動收入作為一種獲得的收入,是資本增長的結果,或跟負扣稅機制有關。被動收入通常屬於應稅收入。
以下有一些被動收入的例子:
- 無需直接成為物主或商人就能從一門生意賺錢;
- 房產租金;
- 出書收取的版稅、授權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的許可費;
- 網站上發佈網絡廣告賺取廣告費;
- 剩餘收入,由銷售人員推銷的產品或服務定期重複產生的收入,用戶必須定期持續購買產品或服務才能繼續利用到產品或服務的好處;
- 有價證券的分紅和利息收入,例如股票和債券,通常稱為組合收入,常被看作或不被看作是一種被動收入。在美國,組合收入被認為是一種和被動收入有區別的收入形式;
- 退休金。
美國國稅局對被動收入有具體的定義,和上面列出的並不完全吻合。比如版稅,根據服務指南,通常認為不具備被動性質。另外,利息、分紅、股票和債券的收益、彩票中獎獎金、工資、勞務報酬、佣金、退休收入、保證金等,都認為是非被動收入。[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