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
郡,是中國、日本、朝鮮半島、越南與臺灣等漢字文化圈內地區使用的行政區劃單位,起源於中國戰國時代。現代漢語中,也常將某些國家的二、三級行政區翻譯為郡。自秦朝起,郡作為第一或第二級行政區,至唐朝時不再設置。宋朝人雅稱州為郡,明代以後,士人雅稱府為郡。
中國
歷史沿革
郡的設置始見於戰國時期,主要是較大的諸侯國在自己邊疆設立,內地由於不需要雄厚的武力故不設郡,只設縣。當時設郡的國防目的和價值遠遠大於同時期的縣[1]。郡的地位在此時有一定的威懾意義,《史記》記載秦武王的左丞相甘茂認為韓的宜陽縣名為縣、實為郡,難以攻克的觀點[2]。
秦始皇消滅六國統一天下,六國人民並不心服,各地都有駐留兵力的必要,所以分天下為三十六郡,郡下統縣,成為中國第一個統一王朝的郡縣二級行政區劃設置。西漢由於恢復了一定程度的分封制,所以郡的同級還出現了諸侯王國,以郡、國統縣,仍然是二級制。郡的數量也大大增加,由秦末的約48郡,增加到了漢朝的約102郡。
東漢末年三國時期,原來只起監察作用的13個州成為正式的一級行政區,郡成為州以下的二級行政區。此後,歷經三國、東晉、南北朝等分裂割據局面,由於大量增分建制,州郡縣三級行政區劃體系發生重大轉變。最後全國出現了200多個州、600多個郡、1000多個縣,一州只有兩三個郡、一郡只有兩三個縣,介於州縣之間的郡的實際意義幾乎不復存在。
隋文帝在中國統一後,廢除了天下各郡,實行州縣二級制。不久後,隋煬帝又改州為郡,恢復到了秦漢的郡縣二級制。唐朝建立後,再次改郡為州,但到了唐玄宗時又改州為郡,這也是郡最後一次作為正式行政區劃出現。到了唐玄宗禪讓,唐肅宗登基後,再次改郡為州,從此中國不再使用郡的劃分。但宋朝的州則有一個郡名作別名,後來的大理國和太平天國等政權亦設置過郡。
職官
戰國郡的長官稱郡守,是高級官員。西漢改稱太守,品秩二千石,仍是重臣,往往與中央政府最高的三公、九卿等職位往互調任。
日本
日本曾於1878年至1945年設立郡作為大日本帝國的行政單位,等級在日本的都道府縣、州、支廳之下,但在町、村之上。截至2008年,市都是直接由縣管轄,而與郡相互獨立。在日本,雖然町和村隸屬於郡,但郡卻幾乎沒有任何行政權力。現在,郡主要用於表記地理區域。
臺灣日治時期
郡是台灣日治時期時,1920年至1945年間曾存在之行政區劃,下轄街、莊與蕃地,行政首長為郡守。二次大戰結束時共設有51郡,如海山郡、豐原郡、曾文郡、花蓮郡等[3]。
朝鮮
朝鮮傳統第二級行政區,始建次於朝鮮三國時代(高句麗、新羅、百濟)為州以下行政單位。王氏高麗顯宗九年(西元1010年)改州為道,郡便一直是朝鮮道以下一個行政單位。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大韓民國
道及廣域市轄下行政單位,下轄邑(約等於鎮)及面(約等於鄉)。
越南
漢字文化圈以外國家
在漢字文化圈中,「郡」在中國大陸、台灣和日本是普遍作為國外行政區劃第二級行政區單位的譯名。在漢字文化圈以外國家「郡」和「縣」通常可以通用。
英國、澳洲、愛爾蘭、挪威
目前英國、愛爾蘭、澳洲、挪威等國也有被譯為「郡」的行政區劃,但含義與古中國的「郡」不盡相同。
英國的郡(英語:shire)又譯為夏是與「縣」(英語:county)同級的行政單位,一般由數個中心城市和其他小城鎮組成。
澳洲的郡(夏)與英國大致相同,但「shire」有一些香港文字資料則是翻譯為「縣」。
在愛爾蘭的郡(愛爾蘭語:contae)、挪威的郡(挪威語:fylke),郡則是一級行政區。
新西蘭
新西蘭的郡(英語:county)是1876年—1989年的二級行政區。1989年後為市(英語:city)和英文名改為「district」中文保留郡的稱呼,但「district」通常華語方面翻譯為「區」。
法國
法國的省(法語:département)與英語中的「county」或「shire」(郡)類似。
美國
美國的郡(英語:county)是州以下的行政區劃,有48個州使用郡這一名稱(阿拉斯加的「自治城鎮」與路易斯安那「堂區」同級的行政單位)。 但「county」在美國本地華人和中國大陸則是翻譯為「縣」。
加拿大
加拿大的郡(英語:county)是加拿大其中6個省(安大略、魁北克、諾華斯高沙、紐賓士域、愛德華王子島、亞伯達)以下的一種行政區劃。 但「county」在加拿大本地華人、中國大陸和有一些香港文字資料則是翻譯為「縣」。
德國
德國的郡(德語:landkreis)是邦的行政區以下的行政區劃,但「landkreis」在中國大陸則是翻譯為「縣」。
瑞士
瑞士的郡(德語:bezirke、法語:district)是州以下的行政區劃,但「bezirke」或「district」在中國大陸則是翻譯為「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