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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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流放的俄羅斯囚犯和憲兵在通往西伯利亞的道路上,1845年
1891年來自大清帝國駐美國三藩市領事黎榮耀所簽發的身份證明書。本文件所涉及的案例檔案,由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地方法院所記錄。

驅逐出境(英語:Deportation)是一個國家組織政權,因國防外交治安等理由,強制一個人或一群人離開某個地方,有時還會搭配流放

種類

外交意義上的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現今一種常被利用的外交手段,當一個國家與他國發生衝突時,便會透過將代表該國的大使公使或其他外交人員限期驅逐出境的方式,來表達本國政府的抗議和不滿立場。此時的驅逐出境並不是針對使節個人,而是其所代表的國家。

法律意義上的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在法律上可能是一種刑罰行政處分,當事人可能因為觸犯該國法律,或者為非法入境,因而被該國政府或法院驅逐於國境之外。亦有可能是外交人員觸犯駐在國法律,但由於外交使節依《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享有外交豁免權,駐在國無法對外交使節進行司法審判,因此只能宣佈該人員為不受歡迎人物,將之驅逐出境。

各國法律規定

 中華民國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八章,詳細明列出其執行、先行通知、彙送詳情予外交部、交通工具之利用、居留期間之處置、及旅費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第二款,「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