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1944年教育法令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1944年教育法令
Education Act 1944
國會法令
英國國會
全名本法令旨在改革與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教育有關的法律。(An Act to reform the law relating to education in England and Wales.)
引稱7 and 8 Geo 6 c. 31[1]
提案者拉布·巴特勒
適用地域英格蘭及威爾斯
日期
御准1944年8月3日
其他法例
修正法例1988年教育改革法令
相關法例1996年教育法令 (英國)英語Education Act 1996
現狀:已廢止
[失效連結] 原始文本

《1944年教育法令》(英語:Education Act 1944),此法令改革了英格蘭及威爾斯中學的教育系統。法令常以保守黨政治家拉布·巴特勒命名,他為中學教育引入了三分系統Tripartite system of education in England, Wales and Northern Ireland英語Tripartite system of education in England, Wales and Northern Ireland),並變中學教育為免費。法令在1996年11月1日由《1996年教育法令》廢除。[2]

內容

三分系統將中學分為三類:文法學校工業中學現代中學英語Secondary modern school。它允許了綜合學校英語Comprehensive school的創辦,這種學校是前三種學校的結合,但是這種學校最初只創辦了幾所。它也引入了一個新的系統,直接補助文法學校英語Direct grant grammar school,在這個系統下,一些學校接受教育部的直接補助(不同於普通學校接受地方教育局補助),作為交換,他們需要預留一些免費學位。

牛奶

法令規定向英國所有18歲以下學童免費提供三分之一品脫牛奶,後來,哈羅德·韋爾遜的工黨政府不再向中學生提供免費牛奶。這個政策在1971年被戴卓爾夫人(後任教育大臣)延伸,她不再向七歲以上學童提供免費牛奶。

影響

法令的其中一個重大結果是教育、動員了婦女與工人階級。它使得中學向婦女開放,接受專上教育的工人階級比率大大增加。受過教育的工人階級發現他們在社會中處於不利地位,使得工人階級與中產階級間出現更嚴重的階級分化。約翰·奧斯本在20世紀50年代末期的戲劇作品提及了如此的分化。

負責教育的部門由教育委員會(Board of Education)更名為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並給予它更大的權力與更多的預算,結束了國立學校需要交學費的時期。在將離校年齡提升至15歲後,它賦予了政府提升離校年齡至16歲的權力,「首相才剛剛因為它(將離校年齡提升至15歲)是切實可行的而感到滿意」,[3]雖然這個措施在1973年前仍未落實。法令也提供了社區學院(Community College),向兒童與成人提供教育,但措施只有少數地方教育局跟進,如劍橋郡鄉村學院英語Village College。法案強制國家資助的學校每日進行祈禱。此條款被《1988教育改革法令》修訂,法令指出祈禱大致上應在基督徒間進行,而不適用於特定學校或兒童。修訂也指出,祈禱可以在課室進行,而不是在集會中進行。

為了決定學童應該升讀哪所學校,他們設立了一種被稱為11歲附加考試英語Eleven plus exam的考試。升學學童需要參加這個考試,分別到最適合他們「能力與興趣」的學校,但是實際上,一些文法學校因為傾向於學術成績所以仍未改革,而工業學校、綜合學校只創辦了幾所。結果,不管是否合適,大部分學童升讀現代中學,意味着大部分教育資助流入現代中學。

參考

書籍

  • Brown, J.W.H. (n.d.), The Education bill, London: Watts & Co.
  • Dunford, John, Paul Sharp, The Education System in England and Wales, London: Longman, 1990.
  • Goldin, Claudia, "The Human Capital Century and American Leadership: Virtues of the Past",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2001, Vol. 61, No. 2.

註腳

  1. ^ 意即「佐治六世在位第七及第八年間第31章法令」
  2. ^ Education Act 1996. Offic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2011-10-26 [2011-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2-07) (英語). 
  3. ^ Education Act 1944, Section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