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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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權威要由政府(即行政機關)來給予;即使法院作了公正的判決,政府不願意執行也是沒有用。政府的專制某程度是由人民造成的:很多人到今天仍然認為他無權對政府、國家領導人的決定有異議。--水水 08:04 2006年1月17日 (UTC)

有關刑法和民法段落

  1. 刑事訴訟法已於2012年修正,因此對一些事實方面的錯誤進行了修改。
  2. 各部門「依法」「制訂」和「解釋」刑事訴訟程序、規定和案件標準,在普通法地區和部份大陸法地區中,解釋法律是司法機構獨有的權力,無需全國人大授權。這句話中立性有問題,或者沒有引用來源,其次邏輯有些混亂。中國大陸法系是大陸法系,不知道跟普通法有什麼關係。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司法解釋是經過人大常委會授權的,授權依據為198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
  3. 儘管現實中律師的權利還沒有能完全得到保證,但是先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制定到通過經歷了14年,前後經歷的7次審議。我覺得這個不能叫做「面臨的壓力較小」。另外《民法通則》於2009年被修正過。

--Ewan0707留言2014年4月25日 (五) 06:10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中的2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6月11日 (日) 13:3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