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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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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
起草機關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提請審議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公佈日期2007年8月30日
施行日期2007年11月1日
最新修訂2024年6月28日(第1次修訂)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 國務院提請審議:2006年6月
  • 列入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緊急狀態法》)
  • 一審:2006年6月24日-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
  • 二審:2007年6月24日-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 三審:2007年8月24日-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
  • 人大常委會通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
  • 國家主席公佈:第六十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8月30日,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公佈)
修正案
列表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法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草案審定

本法原擬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緊急狀態法》,全文共七章、62條、一萬多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自2004年後屢經修改而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6年6月24日召開第22次會議,開始審議該草案。條例將規管四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手法,當中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和社會安全事件。

草案規定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備、及時公佈疫情發佈,但亦指明若訊息不利於應急工作,可獲豁免。草案亦提出,若傳媒擅自發佈公共衛生、政府對應方案、或報道虛假等,一旦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將被罰款5至10萬元,該條例內容引起民間爭議。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後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修訂後的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新聞採訪報道制度,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做好新聞媒體服務引導工作,對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給予支持[1]

法律內容

本法全文共七章、70條。修訂後的法律全文共八章、106條。

參考資料

  1. ^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 中國記協. 2024-07-02 [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