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共產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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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共產主義是一種主張在司法領域內保持無產階級政黨領導地位而退出立法、行政領域的學說,提出者是中國新左派學者徐亮,司法共產主義的理念集中體現於其著作《制度毛主義》一書中。

內容

司法共產主義主張無產階級的政黨退出行政領域,而只控制司法軍隊。在司法領域內監督公有制經濟是否在經濟領域佔據主導作用,監督一個到兩個以上的執政或聯合執政的無產階級政黨的行政行為是否合乎社會主義理念,執行對法律操作和法律執行的監督檢查,監督國家的社會文化是否違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監督政府的外交行為是否符合民族的根本利益,掌管國家的主要發展方向。

政治學認為,一般意義上的政府往往被大眾理解為行政機關,正是在這個領域內發生了管理與被管理者的劇烈衝突。大眾的注意力焦點也集中於行政機關。因此,將無產階級專政的形式退居到監督、檢查的領域,從而避開主動對於行政領域的干涉、避免為行政機關的貪污腐敗而失去無產階級政黨的執政信譽,有必要在行政領域實行大民主制,對所有政府官員均實現選舉制,其他工人階級的政黨有同等條件下上台執政的合法性。 為了確保政權掌握在無產階級政黨手中,實行無產階級政黨掌管司法和軍隊,根據起義或革命的合法性而具有歷史的延續性或世襲性。而立法、行政領域則由選舉產生的議會、政府來行使。

評價

司法共產主義的提出獲得了毀譽參半的評價。積極評價者認為其開創了一種新的無產階級專政+民主模式,體現了對馬列原則的靈活性運用,不僅能夠形成對行政機關腐敗和官僚化的實質性制約,還能夠避免無產階級政黨直接在大眾的焦點下,避免為個別政府官員的腐敗和某一屆政府的失誤而遭受合法性顛覆的威脅,從而保持社會的穩定性;另外由於只掌管司法,從而給予了認同工人階級領導地位的社會各個階層以選舉上台的機會,充分激發了社會的活力。 消極評價者批評司法共產主義放棄了無產階級政黨對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全面領導,立法和行政這樣社會的「建設性因素」失去了無產階級的領導權,有使無產階級國家淪喪為資產階級國家的危險。尤其是只掌管司法,是無產階級政黨逃避責任,想一勞永逸的做法。西方政治學界有人認為這是學習伊朗神權體制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