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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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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組織法
日本國政府國章(準)
日本法律
正式名稱日本法令
編號昭和23年法律第120號
種類行政組織法
效力現行法
成立1948年7月5日
公佈1948年7月10日
施行1949年6月1日
所管總務省
內容行政機關的設置、組織
相關內閣府設置法
內閣法
內閣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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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組織法(日語:国家行政組織法こっかぎょうせいそしきほう Kokkagyouseisoshikihou ?)是一部日本法律,規定日本行政機關的設立和組織。 1948年7月10日(昭和23年)頒佈。

概況

日本的大部分行政機關都是根據國家行政組織法第1條規定的各種編製法設立的「內閣管轄的行政機關」。 因此,獨立於內閣內閣官房內閣法制局國家安全保障會議的審計委員會,不屬於「管轄行政機關」的範疇。內閣本身,特別是《國家公務員法》第4條第4款的規定不適用的國家人事院,《國家行政組織法》第1條排除的內閣辦公室和數字機構,依重建機關設置法附則第三條規定變更之國家行政組織法。第一條所列重建機關以外之重建機關,不受國家行政組織法之管轄。這些政府機構有時被認為比其他部委和機構級別更高,但關於政府機構的地位並沒有法律上的高低概念。各省按照設立順序排列時,稱為按照本法附表一所列順序。

關於各部的組織,規定了內部部局審議會設施等機關、特別機關、地方分支部局、外局等細分部門,但列出了具體名稱(例如「總務省」)。 上述僅界定部本身及外部局,而從內部局到地方分局的各組織細節的名稱,則由各省編製法及其附屬命令(政府令、部令)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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