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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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組織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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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 |
正式名稱 | 日本法令 |
編號 | 昭和23年法律第120號 |
種類 | 行政組織法 |
效力 | 現行法 |
成立 | 1948年7月5日 |
公佈 | 1948年7月10日 |
施行 | 1949年6月1日 |
所管 | 總務省 |
內容 | 行政機關的設置、組織 |
相關 | 內閣府設置法 內閣法 內閣官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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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組織法(日語:国家行政組織法/こっかぎょうせいそしきほう Kokkagyouseisoshikihou ?)是一部日本法律,規定日本行政機關的設立和組織。 1948年7月10日(昭和23年)頒佈。
概況
日本的大部分行政機關都是根據國家行政組織法第1條規定的各種編製法設立的「內閣管轄的行政機關」。 因此,獨立於內閣、內閣官房、內閣法制局、國家安全保障會議的審計委員會,不屬於「管轄行政機關」的範疇。內閣本身,特別是《國家公務員法》第4條第4款的規定不適用的國家人事院,《國家行政組織法》第1條排除的內閣辦公室和數字機構,依重建機關設置法附則第三條規定變更之國家行政組織法。第一條所列重建機關以外之重建機關,不受國家行政組織法之管轄。這些政府機構有時被認為比其他部委和機構級別更高,但關於政府機構的地位並沒有法律上的高低概念。各省按照設立順序排列時,稱為按照本法附表一所列順序。
關於各部的組織,規定了內部部局、審議會、設施等機關、特別機關、地方分支部局、外局等細分部門,但列出了具體名稱(例如「總務省」)。 上述僅界定部本身及外部局,而從內部局到地方分局的各組織細節的名稱,則由各省編製法及其附屬命令(政府令、部令)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