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
徵用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指政府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強制性地使用民事主體(公民個人或組織)的財產[1]。
依據財產性質,徵用可分為動產徵用和不動產徵用。動產徵用常見於自然災害、社會動亂等緊急狀態下的徵用,又稱為緊急徵用[2]:71、應急徵用[3]:622。徵用結束後,徵用物會有原物歸還、造成損失[2]:71、徵用物湮滅等多種境況。徵用物湮滅,如禽流感疫情下,政府對私人所有的家禽進行撲殺[4]:176。不動產徵用常見於土地、房屋等徵用,又可稱為徵收[1]。
政府徵用的目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1],同時必須保障民事主體(個人或組織)的私有財產權。各國財產權憲法保障規範大多由不可侵犯條款(或保障條款),制約條款(或限制條款),損害賠償條款(或徵用補償條款)三層結構組成[4]:176。各國緊急徵用補償的法律標準不一,補償方式可分為直接補償、間接補償等,又有全額補償、適當補償、平衡補償[3]:626—628、公平補償、正當補償等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研究者指出,由於本國沒有專門徵用補償法,緊急徵用的補償多稱「適當補償」、「相應補償」,因此含義不明、標準不定。實踐中,當事人可能僅獲得較少補償或根本不補償[2]:71—72。
註釋
- ^ 1.0 1.1 1.2 阮琳. 什么是征收?什么是征用?征收、征用不动产、动产的法律依据和后果是什么?. 新余法院網. 2020-10-19 [2023-12-30] (簡體中文).[失效連結]
- ^ 2.0 2.1 2.2 徐守京、岳艷輝. 《我国紧急征用补偿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河南社會科學 (河南省鄭州市: 河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2006, (2006年第3期): 71—73. ISSN 1007-905X (簡體中文).
- ^ 3.0 3.1 蔣浦. 《防疫应急作用下的行政补偿——以酒店征用为例》. 爭議解決 (湖北省武漢市: 漢斯出版社). 2022, (2022年第3期): 622—629 [2023-12-30]. ISSN 2379-3074. doi:10.12677/DS.2022.83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2-30) (簡體中文).
- ^ 4.0 4.1 葉榮貴. 《浅议紧急状态与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保障》. 甘肅農業 (甘肅省蘭州市: 甘肅農業雜誌社). 2006, (2006年第4期): 176—177. ISSN 1673-9019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