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登記選民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登記選民是關於選民的一個選舉制度。是指一個地區一個有投票資格的公民,只有在登記為選民後才可以稱為登記選民,才有投票的資格。每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選民,而不能同時在兩地投票。[1]

一般的選舉規定投票率要超過50%投票結果才有效,這個比例是以登記選民為基礎來計算的。例如說,一個有1,000人的選區,如果只有500人登記成為登記選民,那麼只要有251人參加最後的投票,投票結果就有效。而有些地方不進行登記選民,只要條件達到自然成為選民。[來源請求]

參考資料

  1. ^ LEY-18556 01-OCT-1986 MINISTERIO DEL INTERIOR - Ley Chile - Biblioteca del Congreso Nacional. leychile.cl. 1 October 1986. (原始內容存檔於7 April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