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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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73年11月30日 |
簽署地點 | 美國紐約 |
生效日 | 1976年7月18日 |
簽署者 | 31 |
締約方 | 109(2020)[1]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長 |
語言 | 英文 法文 中文 俄文 西班牙文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
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Apartheid),是1973年聯合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美國紐約,於1976年7月18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秘書長。[2][3]
背景
- 聯合國憲章規定會員國保證採取行動以達到全世界對於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
- 世界人權宣言宣佈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力上人人平等,且人人皆得享受;
-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聲明解放的進程是不可抗拒和不能扭轉的,為了人類的尊嚴、進步和正義,必須終止殖民主義和相關的隔離、歧視做法;
- 鑑於各國依照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特別譴責種族分離和種族隔離,並承諾防止、禁止和根除相關作法;
- 鑑於防止並懲治種族滅絕罪行公約規定,可把種族隔離行為的某些行為列為構成國際法的罪行;
- 鑑於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規定,種族隔離政策所造成的不人道行為足以列為危害人類罪;
- 鑑於聯合國大會通過許多決議譴責種族隔離政策和做法為危害人類的罪行;
- 鑑於安全理事會曾經強調,種族隔離及其繼續加劇擴大嚴重擾亂威脅國際和平安全;
各締約國制訂本公約各條款。[4]
內容
公約[4]宣佈種族隔離是危害人類的罪行,凡是犯種族隔離罪行的組織、機構或個人即為犯罪。公約規定締約國應:
- 採用措施禁止、預防對於種族隔離罪行和類似政策或其表現的鼓勵,並懲治觸犯此種罪行的人;
- 採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對犯有或被告發犯有族隔離罪行的人進行起訴、審批和懲罰。
公約還在相關方面對人權委員會做了授權。
參考文獻
- ^ 7.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Apartheid. United Nations. [2020-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7) (英語).
- ^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0-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Apartheid (PDF). United Nations. [2020-12-1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3-28) (英語).
- ^ 4.0 4.1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0-12-14]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