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防撞系統
空中防撞系統(英語:Traffic Collision Avoidance System,縮寫:TCAS)是安裝於中、大型飛機的一組電腦系統,用以避免飛機在空中互相衝撞,與地面迫近警告系統搭配成為保護飛航安全的兩大防線。現今大部份民航客機都設有空中防撞系統功能。漢威公司是唯一一家生產所有類型空中防撞系統的製造商,超過一半空中防撞系統產品都是出自該公司[1]。
簡介
早在1950年代航空業界就開始着手研究空中防撞系統,但因技術問題,應用不普遍。直到80年代,經歷多次空難之後,終於進入實用階段,研發出第一代空中防撞系統(TCAS I)。空中防撞系統的運作是通過飛機上的應答機確定飛機航向和高度,使飛機之間可以顯示相互之間的距離間隔和高度,因此空中防撞系統在運作前必需開啟應答機。空中防撞系統顯示器可以與導航顯示器(Navigation Display;ND)整合在一起,也可以與即時垂直速度指示器(Instantaneous Vertical Speed Indicator;IVSI)整合,這樣上升或下降時可顯示垂直速度。
第一代空中防撞系統(TCAS I)能夠偵測上下7000至10000呎,前後15至40海里,發現有航機接近時,會提前40秒警告飛行員對方飛機的高度和位置。第二代空中防撞系統(TCAS II),是目前最被廣泛使用的,會用聲音及顯示警告飛行員,稱為Resolution Advisory (RA),並且會用語音指示避撞的動作,例如:「Climb!Climb!Climb!」「Descend!Descend!Descend!」,同時另一方的空中防撞系統會發出相反的警告。第三代空中防撞系統(TCAS III)除了有上下避撞措施之外,還增加左右避撞能力[2][3]。
1993年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規定,凡進入美國國境飛行的30人座以上的客機,都必須具有TCAS II的能力,而歐洲亦在2000年實施此條例。
警報
等級
空中防撞系統根據各航機對本機的碰撞危險等級,會用不同的符號顯示在導航顯示器上(Navigation Display,ND),其等級分類如下所示:
- Non-threat:與本機無碰撞危險,白色空心菱形符號。
- Proximate Advisory(PA): 與本機接近,但尚無碰撞可能,白色實心菱形符號。
- Traffic Advisory(TA): 與本機已相當接近,有碰撞可能,但不須作閃避動作,黃色實心圓形。
- Resolution Advisory(RA): 兩機有碰撞的危險,須立即閃避,空中防撞系統會提供閃避方向的指示,紅色實心方塊。
類型
類型 | 內容 | 含義 | 應當採取的措施 |
---|---|---|---|
TA | Traffic; traffic.(衝突,衝突) | 對方在水平和垂直方向均已相當接近 | 嘗試目視觀察對方,並為可能產生的RA警告作好操縱準備 |
RA | Climb; climb.(爬升,爬升) | 對方將從下方經過 | 開始以1500–2000 英尺/分鐘的爬升率爬升 |
RA | Descend. Descend.(下降,下降) | 對方將從上方經過 | 開始以1500–2000 英尺/分鐘的下降率下降 |
RA | Increase climb.(加速爬升) | 對方將從下方近距離掠過 | 增大爬升率至2500 – 3000 英尺/分鐘 |
RA | Increase descent.(加速下降) | 對方將從上方近距離掠過 | 增大下降率至2500 – 3000 英尺/分鐘 |
RA | Reduce climb.(減速爬升) | 對方在下方,已有一段垂直距離 | 減少爬升率 |
RA | Reduce descent.(減速下降) | 對方在上方,已有一段垂直距離 | 減少下降率 |
RA | Climb; climb now.(爬升,現在爬升) | 對方剛才在上方,現在已經轉移到下方 | 停止下降,轉為爬升 |
RA | Descend; descend now.(下降,現在下降) | 對方剛才在下方,現在已經轉移到上方 | 停止爬升,轉為下降 |
RA | Maintain vertical speed; maintain.(保持垂直速度,保持) | 保持垂直速率即可避免相撞 | 保持垂直速度 |
RA | Adjust vertical speed; adjust.(調整垂直速度,調整) | 對方已經較遠,或者一開始的RA警告已經在減弱 | 開始恢復水平飛行 |
RA | Monitor vertical speed.(注意垂直速度) | 對方已經在上方或者下方恢復水平飛行 | 保持水平飛行 |
RA | Crossing.(交叉點) | 正在接近與對方的交匯點。通常伴隨着其他的RA警告 | 執行伴隨的RA建議 |
CC | Clear of conflict.(衝突解除) | 對方已經不再是威脅,相撞的危險解除 | 重新接受ATC管理 |
聲音示例
- TCAS報警(Traffic, Traffic):
各地對空中防撞系統的規管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9年8月19日) |
發佈者 | 飛機等級 | TCAS型號 | 實施日期 |
---|---|---|---|
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 | 30人座以上的渦輪發動機客機(或最大起飛重量超過15000公斤) | TCAS II | 1993年1月1日 |
歐洲航空安全局 | 30人座以上的渦輪發動機客機(或最大起飛重量超過15000公斤)[4] | TCAS II | 2000年1月1日 |
歐洲航空安全局 | 19人座以上的渦輪發動機客機(或最大起飛重量超過5700公斤)[4] | ACAS II(或TCAS II第7.0版) | 2005年1月1日 |
澳大利亞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局 | 30人座以上的渦輪發動機客機(或最大起飛重量超過15000公斤)[5] | TCAS II | 2000年1月1日 |
香港民航處 | 9人座以上的飛機(或最大起飛重量超過5700公斤)[6] | TCAS II第7.0版 | 2000年1月1日 |
巴西國家民航局 | 19人座以上的飛機(或最大起飛重量超過5700公斤) | TCAS II | 2005年1月28日 |
中國民用航空局 | 30人座以上的飛機(或最大起飛重量超過15000公斤)[7][8][3] | TCAS II | 2003年1月1日 |
相關空難
在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或其它民航管理單位,都會規範空中防撞系統與航空交通管制的指示衝突時的優先次序。因為若是一架飛機遵從空中防撞系統,但另一架遵從航空交通管制,這樣子仍有互撞的危險。最明顯的實際案例,在2002年巴什克利安航空2937號班機,兩架飛機在德國南部的烏柏林根(Überlingen)上空發生空中接近,兩機都收到了空中防撞系統的警告,但有一架飛機未遵從TCAS的指示,反而聽從ATC的指示,導致兩機在空中相撞造成重大死傷。2006年戈爾航空1907號班機空難中兩架均有空中防撞系統的飛機在空中相撞,因為機長誤將答詢機關閉,使空中防撞系統無法運作,兩架飛機無法互相偵測,導致相撞。
因此,現行操作流程要求飛行員在TCAS和ATC指令衝突時,優先參照TCAS指令執行。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 ^ 机载防撞系统 TCAS. [2008-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6-22).
- ^ 《世界民航雜誌120期》. 2007: 56頁 (中文).
- ^ 3.0 3.1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空中防撞系统升级进行时:东航首架安装TCASⅢ的A319投入运营. [2018-07-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2).
- ^ 4.0 4.1 European ACAS II Mandate. [2008-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6-10).
- ^ Explanatory Statement regarding TCAS for CASA(PDF) (PDF). [2008-08-0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06-08-22).
- ^ Airworthiness Notice No. 24 (PDF) (PDF). [2008-08-0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07-09-28).
- ^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中国民航:飞机未装防撞系统不得起降、运行. 中國網. 2002年7月8日 [2018-07-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4-11-17).
- ^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TCAS:空中防撞的最后一道防线. [2018-07-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2).
外部連結
- TCAS:空中防撞的最後一道防線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簡體中文),中國商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2月6日
- 航機先期預警防撞系統與先進近地警告系統簡介[失效連結][網頁出現404錯誤][永久失效連結] - 台灣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