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業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9年12月27日) |
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依法設立的、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企業法人。它是一種典型的人合性與資合性兼備的企業。其中,勞動合作是基礎。企業對其管理使用的財產擁有所有權。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職工股東大會,採取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企業的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權結構通常包括職工個人股和職工集體股兩種。職工個人股是由職工個人自願投資形成;職工集體股是由集體共有財產折價入股或向企業投資形成。
股份合作制企業可以設立董事會也可以不設立。不設立董事會的企業由職工股東大會選舉或聘任總經理,負責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設立董事會的企業,董事會是企業的業務執行機構和職工股東大會常設機構。董事長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
企業是否設立監事會由職工股東大會決定。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不設立監事會而只設立一名執行監事,負責對董事會和總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均由職工股東大會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省、地級市對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成立均有各自的規定。
外部連結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