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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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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延齡(727年—795年),河中府河東縣(今山西省永濟市)人,出自河東裴氏定着五房之一的中眷裴,唐德宗時期的戶部尚書、判度支。

生平

唐肅宗時,為汜水縣尉,調授太常博士。唐德宗時,盧杞為宰相,擢延齡為膳部員外郎。德宗後期,延齡得寵於朝廷,上奏「左藏庫司多有失落,近因檢閱使置簿書,乃於糞土之中得銀十三萬兩」[1],裴延齡等擅阿諛逢迎、結黨營私,「以聚斂為長策」。貞元十一年(795年)陸贄上書《論宣令除裴延齡度支使狀》極陳延齡奸事,列舉裴延齡七大罪狀,觸怒德宗,被貶為太子賓客,貶忠州(今四川忠縣)別駕。諫議大夫陽城認為:「吾諫官,不可令天子殺無罪大臣。」於是相約拾遺王仲舒等上疏論延齡奸邪罪惡。元稹有代人起草《論裴延齡表》二篇。[2]德宗欲用延齡為相,陽城極力阻止,曰:「白麻若出,吾必裂之而死。」裴延齡恃恩輕躁,只有顧少連不避延齡,一日少連醉酒,持象笏擊之。貞元十一年秋九月,延齡卒,年六十九,德宗嗟惜不止。子裴操

註釋

  1. ^ 《資治通鑑》卷第二百三十五
  2. ^ 《元稹年譜》貞元十一年條下云:「元稹代人草《論裴延齡表》二篇,訟陸贄、李充等冤。」

延伸閱讀

[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舊唐書/卷135》,出自劉昫舊唐書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新唐書·卷167》,出自《新唐書

參考書目

  • 《唐國史補》
  • 《唐語林》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