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場裁判員 (板球)
板球賽場裁判員(舊式法語單詞nompere在意思上並不等同,例如:要求不是任何隊的隊員,以求公正) 就是在板球賽場上有權利根據板球規則而作出決定的人, 除了對投球的是否有效作出決定外,還可以對投球手的是否擊中三柱門的訴諸裁判的申請作出裁決,以及在合法方式上的比賽的大體行為規則,裁判也對投球作出記錄並且宣佈一輪的結束。
板球裁判員不能跟主持國際大型比賽的比賽行為規則的裁判相混淆,國際比賽中行為規則的裁判不對比賽結果做任何決定。
總觀
傳統上,板球賽中有兩個場地裁判在賽場上,,一個站在(投球手)投球區域的末端 , 一個直接站在面對擊球手的對面(通常,但不總是,在擊球區安全區域線的附近的位置)。然而, 在現代遊戲中, 可能有兩個以上的場地裁判員;例如:對抗賽中有4個:兩個場地裁判員,第三個能夠重放錄像,第四個照看賽球,為場地裁判員拿出飲品,也安排所有場地裁判員的行程和飲食。
自從2002以來, 國際板球協會(ICC)有兩個場地裁判員委員會:命名叫(名流場地裁判員委員會)Elite Panel of Umpires(從原則上來說,這兩個委員會都會被委任為每個對抗賽)並且更大的(國際場地裁判員委員會)International Panel of Umpires. 職業比賽也有大型比賽裁判(match referee), 其執行場地裁判員的工作. 大型比賽的裁判並不對比賽相關的結果作出任何決定,但是卻執行國際板球行為規範(ICC Cricket Code of Conduct, )確保比賽在一種互相尊敬的態度下進行。ICC(國際板球協會)從它的名流場地裁判員委員會(Elite Panel of Referees)指定一名大型比賽的正規裁判來判決對抗賽(Test matches)和單日國際賽(One Day Internationals).
小型的板球比賽通常有受訓過的場地裁判員。板球場地裁判員和記分員獨立協會(ACU&S),於1955年成立,過去常常來指導英國場地裁判的培訓。然而, 根據協會委員的投票結果,它於2008年一月一日被一個新的組織所代替,英格蘭和威爾斯板球官方協會(ECB ACO)。 關於選票的結果仍然存在着懷疑,不像大選,輸的一方不予算分,英格蘭和威爾斯板球官方協會(ECB ACO)已經定下來英國將來的場地裁判員和記分員培訓計劃和考試計劃。澳大利亞的板球(Cricket Australia)已經引進兩極制度認證計劃並且最終所有的場地裁判員都將要求獲得適當水平的資格認證。一些場地裁判為前任隊員,而其他的裁判員則是直接進入板球場地裁判員的崗位,因此板球場地裁判員的年齡差別很大,身體上的殘疾(Physical disability)也不一定是進入此行的障礙—在維多麗亞(Victoria)一個19歲大的大腦性癱瘓的人獲得國家2級資格認證,在國家級的競賽中擔任場地裁判員,已經在全國範圍內的狂歡式的遊樂板球賽中擔任場地裁判員,並且他的成就已經被維多麗亞板球協會機構(Cricket Victoria)認同。最小的場地裁判員獲得2級資格認證是2009年在西澳大利亞15歲的大的男生。
不管怎麼說,根據板球的傳統,大多數普通的本地的比賽會有兩個場地裁判員,每一方分配一個,公平地執行可以接受的比賽規則。
位置
當投球時,投手那端的場地裁判戰在非擊球手的三柱門的後面(也就是,投手那端),這樣一來,場地裁判員能夠直接看到球道。 第二個場地裁判員(擊球手那端)會站在他認為他能最好地看到比賽的位置。以往悠久的傳統,這通常會在左外場的附近---和三柱門平行,離擊球手右側幾碼遠的位置—因此他有時也被叫做左外場的場地裁判員。
然而,如果捕手佔據了左外場的位置而阻礙了這個場地裁判員的視線,或者如果是一個受傷擊球手帶有一個跑手的情況下,那麼這個場地裁判員必須移到別的地方---典型的位置:或者短距離的移動,或者站在擊球手對面的位置,如果左外場的裁判員選擇站在那個位置,他必須通知雙方擊球手,攻方的隊長以及他的同事。如果太陽落山而影響了在他那邊左外場視線的清晰度,他也可能在下午稍晚時候移到那個位置。
取決於場地裁判員來避開球和比賽的隊員。特別是,如果球被擊打,隊員嘗試跑,然後在三柱門後面的場地裁判員通常會退到一邊,以防跑出場地裁判員的視線範圍。
在每一輪結束時,兩個場地裁判員將會互相交換角色。因為在兩輪之間兩邊投球手互相交換,這意味着他們只是短距離地移動。 如果第三個裁判員被任命,他能夠觀看重新播放的錄像,在比賽期間的某些決定可以讓其作出決定。第三個裁判員通常被用來以防隊員跑出場地裁 判員的視線範圍,在他們行動太快而肉眼跟不上的情況下。但也可以決定當兩個場地裁判員不能決定是否球在被接住之前已經落了地情況下的邊界 爭議和接球等一些分歧.(但是不會決定球是否真地擊到球板或者是擊球手的手套)。第三個裁判員對於因腿 截球 LBW 出局的介紹已經被用在2002年斯里蘭卡的國際板球協會冠軍杯的預賽中(ICC Champions Trophy)以及在2007年英國國內英格蘭和威爾斯聯賽Pro40的比賽中, 並且目前被用在國際比賽的預選賽中。
決 定 和 信 號
此section過於依賴第一手來源。 (2010年6月1日) |
在比賽期間,在投球手端的裁判員做出決定,他主要通過移動手臂而指示.一些決定必須是瞬間的, 然而對其它的一些決定,他可能停下思考和左外場的場地裁判員討論,特別是在左外場的場地裁判員有更好的觀點時。
當球在被操作時
這些決定在比賽中有重要的影響會直接打信號。
出局
除非攻方訴諸裁判,否則裁判員不會判擊球手出局,儘管如果擊球手知道他自己已經出局,他可能自己走開。當今,這種情況很少發生,特別是在對抗賽和一級比賽中的有爭議的決定; 然而, 擊球手因擊殺而出局,或者因接殺而明顯的出局的情況下,自動走開是正常的. 如果接球方相信擊球手出局,接球方必須訴諸裁判員,問 "那怎麼樣?", "Wot Wot" or "他怎麼樣?", (或者用其它的任何一種裁判員認為是訴諸裁判的方法。) 裁判員的反應或者是舉起他的食指舉過頭頂來指示擊球手出局,或者清楚地說:「不出局」,這通常伴隨着搖頭的姿勢。 出局的信號是唯一計分員不必要知道的信號.[1].
壞球
裁判員或者宣佈和打手勢,壞球就是沒有遵守規則的投球而擊中三柱門, (bowled), 儘管每一個裁判員有他自己的唯一的判法. 壞球最常見的原因是腳的犯規或者球經過擊球手的頭部,這兩種中的每一種都由投球手端的裁判員判定. 左外場裁判員很少必須宣佈壞球, 因他的限制侵權判定很少發生,此 信號是水平地伸直一條胳膊而宣佈"壞球",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意識到所投出的球是壞球. .壞球並不給其六分,並大大降低了擊球手出局的機會(從 11 到 5), 除了截殺外,最常用形式的出局都不被計算. 擊球手可能試圖得附加分,然而, 在國際板球協會的主持的比賽中, 如果場地裁判員感覺投球手的胳膊彎到超過15度(扔球而不是投球).因爭議有關是否遵守規則或一些傑出的投球手的投球行動的負面影響, 國際板球協會已經選擇修訂規則24條第三款.(公平投球的定義—手臂)
偏球
偏球是用來描述板球中沒有合乎規範的投球,所謂的不合規範是因為"偏離擊球手站立的位置並且球已經偏離地經過了他正常守球的位置." (規則25) 偏球wide的信號是平行地伸直手臂並且同時宣佈偏球.在此局中偏球不記分,再一次減少擊球手可能出局的可能性(從11到6; 因偏球而取消擊中三柱門的成績).如果投球既符合壞球也符合偏球,壞球的宣佈和罰分將會優先,因此投球被認為是壞球,儘管它可能符合偏球的範圍.
死球
如果球被考慮不能繼續用於比賽中,或者它已經彈跳了太多次,這叫做死球dead ball.場地裁判員會在他的胸前交叉手腕然後再鬆開,這是死球的信號,根據某些規則他會被要求這麼做,並且他認為有必要通知隊員他會這麼做。
給計分員的信號
計分員scorers 準確地記錄下比賽是很重要的。因此當投球為死球時,裁判員要給出合適的信號。出了以下之外,裁判員重複給記分員死球,偏球和壞球的信號。記分員要求知道裁判員給出的信號;並且裁判員要求知道什麼時候繼續進行比賽。
四分
如果擊球手通過擊球過界而得四分(而不是得跑分),裁判員的在胸前前後揮動他的胳膊而指示四分four的信號。裁判間此信號大不相同,從兩個短的,拘謹橫過胸前而停止的揮動手臂,指示這個信號就像是樂隊的指揮。不管哪種方式,場地裁判員必須根據規則指示得4分的信號,經過胸前而停止胳膊的擺動(為了避免混淆是否投球也是一個壞球)
六分
六分six當擊球過邊界時,場地裁判員雙手舉過頭頂,通常用一種慶賀的方式。強調得六分必須球脫離球板,對於球過界(沒有被打倒)而有六分無接觸得分是不可能的.
無接觸得分
如果因無接觸得分而獲得跑分,場地裁判員會將張開的手掌舉過頭頂。
觸身得分
Leg byes(觸身得分) 的信號是裁判員觸碰抬起的膝蓋。
不及跑
如果球在第一次投出後沒有碰到這個人或擊球安全區域線後面的設備,其中的一個擊球手輪流完成跑, 那麼 將會給出不及跑的信號, 場地裁判員將會用他的手指拍打他的接近的肩膀,不及跑不得分. 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不及跑,場地裁判員將會通知所得的跑分值. 也有一種故意不及跑的現象,場地裁判員不允許所有的跑,儘管很少發生。
閉路電視的回放
如果裁判員不能確信一個「兩可」的「邊界決定」,那就是截殺或者是持球撞柱的決定,或者如果場地裁判員不能確信這是一個四分球還是六分球場,或者 兩個都不是, 他可以引薦這個事件到第三個裁判員那。除此以外裁判員可能也會將清楚的觸地後並被接住的球(但是場上的裁判員已經諮詢了另兩個沒有看到此情景的裁判員)的情況下才引薦給第三個裁判員。除了國際比賽和重要的國內比賽,否則不會使用第三個裁判員。 引薦這樣事件的信號是使用雙手來畫出盒子形狀來模仿電視屏幕。
罰分
因一方極其犯規,裁判員可能給另一方五個罰分.將一隻手臂放在對方的肩膀上來指示罰分被獎給接球方,但是如果裁判員拍打那個肩膀,罰分被獎給擊球隊。
當球擊到場上的外物,五個罰分是最通常的獎勵方式,通常給予帶帽盔的接球方.
最後的小時
在板球對抗賽和一級比賽中,比賽的最後一天的最後一個小時有特殊的重要性。首先,有最小量的輪數(在板球規則中為20輪,在對抗賽中為15輪)這是必須在最後的小時內投球的輪數。第二,更重要的是,在時間結束前必須達成結果。裁判員叫「持球撞柱」時比賽有獲勝方;否則比賽以平局結束,沒有勝方. 裁判員指向他的手腕而指示信號(帶着手錶的手腕)並將這隻手腕舉過頭頂。
取消最後的信號
如果裁判員指示了一個不正確的,他可以將其取消。如果裁判員發現不正確的規則應用方式,為了取消錯誤的信號,他將他的雙臂交叉在其胸前,然後做出正確的信號。例如,在他意識到另一個裁判員已經做出壞球的信號之前他已經打了出局的信號,這時候可以取消出局的信號。還有,當裁判員計劃打六分的信號卻不小心地打了四分的信號,也可以取消這個四分的信號。隨着決定再審系統的執行,如果第三個裁判員報告他的再審支持顛倒宣佈的結果,那麼這個信號也可以被取消。
新球
在持續超過兩天的比賽中,隊長通常在進行一系列的輪數之後(通常是80輪)可以選擇新球,自從引進新球以來(一局總是以一個新球開始)。在投球手端的裁判員給記分員結束的信號通過將球舉過頭頂而指示換用新球,計分員會記下新球開始採用的時間. 如果球被耗損到給雙方中的任意一方都帶來不利的影響,它將會被用另一個相似條件的沒有毀壞的用過的舊球代替。在2007年國際板球協會International Cricket Council(ICC)引進規定此條的新規則,在單日國際賽One Day Internationals中 ,投完35輪球後,賽球必須用一個乾淨的用過的舊球代替。用在單日國際賽One Day Internationals中的球是白色的,很容易變色,特別是在骯髒或粗厲的球道上,這樣一來換球被認為就很有必要來確保賽球能被看得很清楚。看[1].
挑戰系統
在2008年底,國際板球場協會在國際比賽中開始試行挑戰系統。這個工作如下;當場上裁判員做出決定(不管出局還是未出局), 然後或者擊球手或者接球方的隊員(取決於決定傾向哪一方),能夠決定將此決定引薦給第三個裁判. 這種信號是用胳膊做出 "T" 符號的形狀。第三個裁判員能用唯一的基本的科技來判斷是否有理由推翻場上裁判員的決定. 如果第三個裁判員決定場上裁判員做出了不正確的決定,然後他將通過耳麥通知場上裁判員他所看到的並且告訴他或者改變他的決定或者維持他的原決定. 這個系統正常只用於腿截球(來決定是否投球符合腿截球的標準)或者在決定後截殺(來決定是否球接觸到球板或手套,這樣被「擊」)。類似網球中使用的相似的系統,每隊每局都有兩個挑戰。 如果挑戰的結果是顛倒場上裁判宣佈的結果,此隊保持這個挑戰. 因此只有當球被抓住時,挑戰才被扣除。 此系統只在網球對抗賽中使用.
由攻方或守方隊長使用的權力賽
國際板球賽在單日國際賽中已經引進了由攻方和守方隊長使用的權力賽系統.Powerplays ,限制30碼圈外的捕手的數量。除了一局中的前十輪,每隊的隊長可以取消一個非重疊的持續5輪的由攻方或守方隊長使用的權力賽。一旦隊長決定使用權力賽,場地裁判員向前用他的胳膊畫圈來指示權力賽的開始。
記錄
從2010年8月9日起作為裁判員的大多數的對抗賽:[2]
裁判員 | 期間 | 比賽 |
---|---|---|
Steve Bucknor | 1989-2009 | 128 |
Rudi Koertzen | 1992-2010 | 108 |
David Shepherd | 1985-2005 | 92 |
Daryl Harper | 1998-present | 90 |
Darrell Hair | 1992-2008 | 78 |
從2010年8月13日起作為裁判員的大多數的國際單日賽:[3]
裁判員 | 期間 | 比賽 |
---|---|---|
Rudi Koertzen | 1992-2010 | 209 |
Steve Bucknor | 1989-2009 | 181 |
David Shepherd | 1983-2005 | 172 |
Daryl Harper | 1994-present | 166 |
Simon Taufel | 1999-present | 154 |
從2010年7月6日起作為裁判員的大多數的英格蘭對印度的20場比賽:[4]
裁判員 | 期間 | 比賽 |
---|---|---|
Simon Taufel | 2007-present | 22 |
Mark Benson | 2007-2009 | 19 |
Aleem Dar | 2009-present | 18 |
Billy Bowden | 2005-present | 18 |
Billy Doctrove | 2007-present | 17 |
參考連接
- ^ The laws of cricket, Law 3 (see 3.14.a.ii). [11 March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9-11).
- ^ Most matches as an umpire: Test. Cricinfo. [August 9,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4).
- ^ Most matches as an umpire: ODI. Cricinfo. [August 13,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4).
- ^ Most matches as an umpire: T20I. Cricinfo. [July 6,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