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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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奴制是一種在封建制度下、特別是莊園制度下的與農民地位相關的奴役制度。農奴制度主要發展在歐洲10世紀中世紀中期,持續到19世紀中葉,以財務束縛或變異的奴隸制為條件對農民實行奴役。農奴以自己的勞力,在國有或莊園主的土地工作,以換取保護和公正,以及在該土地上額外開墾耕作以保證自己的生計。

農奴制不僅涉及農作,也包括礦業、森業和築路。農奴制下,莊園形成了社會的基本單位,農奴形成了封建社會最低的社會階層。農奴受到法律、經濟和社會關係上的多重束縛。農奴不同於奴隸,農奴的領主只有不完全的人身佔有權。領主不能處死農奴,但能隨意處罰(黥面)或連同土地買賣、抵押和轉讓。農奴有義務為領主無償勞作,農奴的產出也被定義為領主的產權(所以農奴逃走等於盜取領主財產)。

1861年俄國農奴制度改革規定,領主的產業往往以農奴的數量來衡量。但農奴要困在莊園土地上,不得領主批准,不得離開。如果農奴逃亡,要受來自國家制度的懲罰,領主也會捕捉他們。[1]

定義

法國歷史學家馬克·布洛克指出農奴制的三個特點:[2]

  • 身份世襲。
  • 與奴隸不同,農奴有權利擁有生產資料,但可以不曾擁有。
  • 領主有法定的權利可以指令農奴,包括司法權。

詞源

奴隸或農奴的服飾,約第六到十二世紀,由H. de Vielcastel收集,原始資料來自歐洲圖書館。

詞彙「農奴」("serf")源自中世紀法語serf,可以進一步追溯至拉丁語servus(「奴隸slave」)。在。在古代晚期和中世紀大多數時期,大多數所謂的農奴是拉丁語中的隸農coloni。隨着奴隸制逐漸消亡,servi的法律地位漸漸趨向於coloni,該詞彙變成了我們現代所指農奴的意思。農奴制("Serfdom")在1850定型。

依附性和等級

在封建社會中,如爵士和騎士一樣,農奴有獨特的地位:為了換取保護,農奴在領主的土地上生活勞動。這種莊園制系統展現了一定程度上的互惠作用。

基本原理是農奴「為所有人勞動」,騎士或爵士「為所有人戰鬥」,教士「為所有人祈禱」;這樣,每個人都有相應的地位。農奴的食宿與報酬是最低的,但是相比奴隸來說,他至少還有在土地和財產上有一定權利。

成為農奴

自由人通常因武力或必需品而成為農奴。有時,當地巨頭也會利用武力或法律優勢來威脅保有不動產權者或自由地所有人,迫使他們依附自己。通常,當遇到歉收、戰亂、土匪時,個人無法自給自足。此時,他可以與莊園主達成協定。為了換取保護,他需要提供服務:如現金、勞動或兩者皆有。在「奴役」的儀式上,這些協議正式生效,農奴將自己的頭放在主子的手下,類似於效忠的儀式,即諸侯將自己的手放在大君主手下。這些宣言以封建協定的方式將主子和新農奴聯繫起來,使他們的協定生效。[3]通常來說,這些協定十分嚴酷。七世紀盎格魯-薩克森的「忠實宣言」稱:

根據上帝的法律和世界的秩序,我向上帝的神聖聖所起誓,對(某某)的起誓是真誠真實的,會愛他所愛,恨他所恨。我永遠不會有意或採取行為,通過語言或立契,做任何令他不高興的事情,如果他願意堅持我所應承擔的,那麼當我屈服與他並選擇他的旨意時,他可以根據我們約定所述做他任何想做的事情。

成為農奴意味着承諾將會涵蓋農奴生活的各面。

另外,農奴的孩子生下是農奴(結婚也要領主批准)。當承擔了農奴的責任後,農奴不但出售了自己,而且也出售了他們未來的子嗣。

階級制度

這些差異常常模糊不清,農民的社會階級分兩種:

  1. 自由人,他們在莊園上的土地使用權是自由保有的。
  2. 佃農

農民階層中更低的是隸農,通常是佃農的小兒子[4][5] ,以及奴隸,由工人階級底層組成。

自由人

自由人,或自由佃農,他們在封建地契上通過一系列協議擁有土地,是基本上只交付地租的農民,很少或不對領主服役,有一定的穩定性和獨立性。在十一世紀的英國,自由人只佔農民人口的10%,他們在整個歐洲的數量也不多。

佃農

佃農(villein, villain)是中世紀農奴最常見的形式。佃農比地位最低的農奴有更多的權利和更高的地位,但是比起自由人來說受到一系列法律限制。佃農通常租住小屋,有的擁有土地,有的沒有。作為與地主或莊園主簽訂協約的一部分,他們必須在主子的田地上勞動一段時間。勞動常是時令的,如在收割時參與勞動。[來源請求]佃農可以使用剩餘的時間耕種自己的土地。

和其他農奴形式類似,佃農也需提供其它服務,可能是在支付租金以外。佃農被束縛在土地上,未經地主允許不得離開土地,或是遷徙到其他莊園上。與奴隸不同,佃農通常可以擁有財產。與其它農奴制不同,佃農制是歐洲大陸封建制最常見的形式,土地所有權可以追根溯源到羅馬法。

中世紀的歐洲土地上存在着各種佃農制。半佃農自己所使用的土地會減半,卻要向領主進行全額服務,生活的艱難常常逼迫他們為其他農奴效力。在中世紀,領主的莊園會提供食宿,確保土地的供給,抵禦土匪。由於為了獲取勞動價值,地主並不經常驅除佃農。佃農制極大地優於流浪漢、奴隸制或其他無土地的勞工。

在許多中世紀國家裏,佃農可以逃離莊園,在城市或其他地方居住超過一年時間來獲取自由;但是這意味着失去土地使用權和農業生計,代價高昂。除非地主極為殘暴,或是農莊生活極為艱難,否則佃農不會逃跑。

隸農

1086年,英國的末日審判書在描述隸農上使用了可以互換的詞彙bordariicottariicottarii來自當地的盎格魯-薩克森語,而bordarii來自法語。[6]

從地位上講,莊園隸農比農奴的社會等級還要低,他們只有一個小農舍、菜園或小片土地來養家餬口。在英國末日審判普查的時期,這可以包括1-5英畝(0.4-2公頃)。[7]伊利沙伯時代法規中,Erection of Cottages Act 1588要求農舍至少要佔土地4英畝(0.02平方公里;0.01平方英里)。[8]然而,日後的圈地法案英語Inclosure Acts(1604往前)剝奪了隸農擁有土地的權利:「在圈地法案之前,隸農是擁有土地的農民,在圈地法案之後,隸農成了沒有土地的農民。」[9]

隸農沒有屬於自己的耕牛或馬匹。末日審判書中稱英國有12%的自由人、35%的農奴或佃農、30%的隸農和9%的奴隸。[7]

奴隸

農奴的最後等級是奴隸。在農莊上,奴隸的權利和待遇最差。他們沒有租用的土地,單單為領主勞動,依靠施捨度日。領主處於自己的利益總是樂於證明奴隸制的合理性,以便獲得更多的財物和賦稅。在那一時期中的莊園案件里,男子的身份是決定個人權利與義務的主要標準。同樣,逃跑的奴隸如果被抓,就可能挨揍。

義務

官長與農奴,封建英國,約1310年

通常,農奴(不包括奴隸或隸農)以時令勞動作為支付費用或賦稅。通常,他們每周都會抽出一段時間來在領主的莊園裏勞動,收割、挖水渠、修補圍欄,也常常在領主的宅院裏工作。農奴剩餘的時間留給他們自己,可以照顧自己的田地,耕種或飼養牲畜來養家餬口。莊園裏的工作在每年以固定的時間確定,通常按性別進行劃分;然而,在收穫時期,整個家庭都要下地幹活。

農奴生活中最大的難處在於他為領主效力的時間與他自己所需的時間相衝突,而他必須先為領主效力,然後再去照顧自己的活計。當領主的莊稼要收穫時,他自己的莊稼也成熟了。換句話說,領主若是個好人的話,農奴就能在為他效力的時期吃喝不愁;如果領主昏庸,那麼農奴可能饑寒交迫。[來源請求]作為工作的交換,農奴有一定的特權,包括在領主的林地里收集枯木。

除了服務以外,農奴還需支付賦稅和費用。賦稅根據對田地和財產的評估定出。費用則以農產品而非現金支付。農奴收穫的最優質的小麥通常會交給領主。在領主的領地上打獵是禁止的。在復活節上,農家可能需要交納一些雞蛋,在聖誕節時需要交納一隻鵝。當家庭成員去世時,需要交納額外的費用來確保子嗣可以繼承田地的耕種權。任何年輕女子若是想要嫁出莊園外,就必須交納額外的費用來作為補償(農奴結婚要奴隸主批准)。

通常,領主會使用任意的方式來評估賦稅的價值。例如,小雞必須能夠跳過一定高度的圍欄來證明賦稅的價值。對農奴自身和經濟權利是通過各種形式的莊園習慣法來約束的,由莊園行政機構和法院男爵來執行。

在戰爭或衝突期間農奴是否有義務為領主的土地和財產戰鬥的問題尚存在爭議。領主若戰敗了,農奴自己的命運就無法知曉,因此農奴在一定程度上會支持自己的領主。[來源請求]

權利

鞭刑在俄羅斯很常見。[10]

在約束條件內,農奴也有一些自由。眾所周知的是農奴只擁有「自己的肚皮」——依照法律,甚至他的衣服也是領主的財產——農奴依然可以積累個人財物,有的農奴甚至比他們的自由人鄰居還富有,但這極為罕見。[來源請求]富有的農奴甚至可以為自己贖買自由。

農奴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種想種的穀物,但是需要繳納穀物作為賦稅(大約1/3收成)。農奴可以在市場上出售餘糧。

地主不得未經法律許可佔有自己的農奴,有義務保護他們免遭土匪和其它領主的擄掠,並且應該在饑荒發生時給予補助。農奴可以在莊園法庭上伸張這些權利。[來源請求]

變形

依照時間和地區的不同,農奴制的形式有所不同。在一些地區,農奴制與各種形式的賦稅相互融合或等同。

所必須交納的勞動量有所不同。例如,在十三世紀的波蘭,每戶人家每年需要勞動數天;在十四世紀時每戶人家每周勞動一天;在十七世紀時每戶人家每周勞動四天,在十八世紀為每周六天。波蘭的早期農奴制主要局限在皇家領地上。

「每戶人家」是指所有人都必須在指定的天數里進行勞動。[11]例如,在十八世紀,六個人:一位農民、他的妻子、三個孩子和一個僱工都要給領主每周勞動一天,即可以算為勞動六天。

農奴有時會在衝突中參軍,從而獲得自由,甚至可以因作戰英勇而獲得爵位。[需要解釋]農奴可以購買自由,仁慈的領主可以釋放他們。農奴可以出逃,在無人煙的地方定居下來。法律因國家的不同而不同:在英國,農奴可以逃到某些城鎮,如果在一年中不被捉到就可以獲得自由。

歷史

1846年加利西亞屠殺英語Galician slaughter。這是反抗農奴制的起義,直接針對莊園所有權和壓迫。

與農奴制類似的社會制度出現在古代。古希臘城邦斯巴達中奴隸的地位與中世紀農奴類似。在公元三世紀,羅馬帝國面臨着勞工短缺的問題。羅馬大地主開始大幅度依賴羅馬自由人,將他們作為佃農代替奴隸來作為勞工。[12]

這些佃農的境遇每況愈下,最終成為了隸農。因為羅馬皇帝戴克里先的稅收制度同時參照土地和居民,而在人口普查時農奴難以離開土地。[12]

然而,中世紀農奴制在十世紀卡洛林王朝解體時才真正開始實施。[來源請求]在這一時期,強大的封建領主鼓勵將農奴製作為農業勞工的主要來源。農奴制是當時大地主常見的法律經濟辦法。

這種制度為農業提供的勞工數量最大,貫穿整個中世紀。奴隸制在整個中世紀都存在,但是並不盛行。[13]

在中世紀晚期,農奴制開始在萊茵河以西消退,並最終擴散到東歐。農奴制到達東歐的時間比西歐晚了幾個世紀,並在十五世紀在東歐佔據統治地位。在這些國家裏,農奴制因十九世紀早期拿破崙入侵而被廢除,有的則堅持到十九世紀中期和末期。

大衛·P·福賽爾教授(Forsythe)寫道:「在1649年,莫斯科有3/4的農民,或130-140萬農民是農奴,他們的物質生活與奴隸沒有什麼區別。可能另有15萬人被正式奴役,俄國奴隸為俄國主子服務。」[14]在俄國,亞歷山大二世在1861年宣佈赦令,有超過230萬私人農奴被釋放,獲得自由。[15]國有農奴在1866年改革中獲得釋放。[16]

廢除時間

註釋

  1. ^ Austin Alchon, Suzanne. A pest in the land: new world epidemics in a global perspective. University of New Mexico Press. 2003: 21 [2011-10-04]. ISBN 0826328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7). 
  2. ^ Goldstein, "Reexamining Choice"(1986), pg. 109
  3. ^ Marc Bloch "Feudal Society: the growth of the ties of dependence".
  4. ^ Studies of field systems in the British Isles By Alan R. H. Baker, Robin Alan Butlin
  5. ^ An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British Isles By Arthur Birnie. P. 218
  6. ^ Hallam, H.E.; Finberg; Thirsk, Joan (編).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 1042-1350.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58. ISBN 0-521-20073-3. 
  7. ^ 7.0 7.1 Daniel D. McGarry, Medieval history and civilization(1976)p 242
  8. ^ Elmes, James. On Architectural Jurisprudence; in which the Constitutions, Canons, Laws and Customs etc. London: W.Benning. 1827: 178–179. 
  9. ^ Hammond, J L; Barbara Hammond. The Village Labourer 1760-1832. London: Longman Green & Co. 1912: 100. 
  10. ^ Chapman, Tim (2001). Imperial Russia, 1801-1905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Routledge. p.83. ISBN 978-0-415-23110-7
  11. ^ Maria Bogucka, Białogłowa w dawnej Polsce, Warsaw, 1998, ISBN 978-83-85660-78-1, p. 72
  12. ^ 12.0 12.1 Mackay, Christopher. Ancient Rome: A Military and Political Histor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298. ISBN 0521809185. 
  13. ^ Ways of ending slavery. [2014-1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2-01). 
  14. ^ David P. Forsythe. Encyclopedia of Human Rights, Volume 1.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年: 464 [2014-12-26]. ISBN 01953340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19). (英文)
  15. ^ "Slavery (sociology)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16. ^ Mee, Arthur; Hammerton, J. A.; Innes, Arthur D.;"Harmsworth history of the world: Volume 7", 1907, Carmelite House, London; at page 5193.
  17. ^ Richard Oram, 'Rural society: 1. medieval', in Michael Lynch(ed.),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Scottish Hist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549.
  18. ^ 18.0 18.1 J. A. Cannon, 'Serfdom', in John Cannon(ed.),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British Hist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852.
  19. ^ Timeline: Bhutan. BBC News online. 2010-05-05 [2010-10-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0-28). 
  20. ^ White Paper on Tibet's March Forward. 人民網. [2008-07-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0-01). (英文)
  21. ^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pression in Tibet, 1987-1992. 國際特赦組織.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7-26). (英文)
  22. ^ Mao's legacy in Tibet. 西藏人權與民主中心. 2013-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7-26). (英文)

更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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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eedman, Paul, and Monique Bourin, eds. Forms of Servitude in Northern and Central Europe. Decline, Resistance and Expansion Brepols,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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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cott, Tom, ed. The Peasantries of Europe(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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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under, Heide. "Serfdom in later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Germany" in T. H. Aston et al., Social Relations and Ideas: Essays in Honour of R. H. Hilton(Cambridge UP, 1983), 249-72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