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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逆向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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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入香港獨特處境的「逆向歧視」討論

Reverse Discrimination這概念原本源自Affirmative Action,這是大家的共識,沒有爭議。

然而,當香港討論是否應該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時,反對方認為條例會過分侵犯不認同同性戀人士的自由,因而提出「逆向歧視」的概念,意指因不認同同性戀反而受到歧視。

這個用法當然有別於原本對應affirmative action的reverse discrimination,然而,當反對方清楚交代他們的意思,似乎不能禁止他們使用「逆向歧視」來指稱「因不認同同性戀反而受到歧視」,因為沒有誰有權獨霸某一字詞的定義。

有人認為,反對方提出的「逆向歧視」只是「因歧視而受懲罰」,但香港仍在討論應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若先驗地假定了對同性戀者作出差別對待便是應受懲罰的歧視,便會抺殺了討論的空間。

譬如美國一項調查便發現有85%受訪者認為攝影師有權拒絕同性婚禮的生意,若堅稱攝影師因拒接同性婚禮生意而受到法律制裁是應受懲罰的歧視,豈不太武斷了嗎? http://www.rasmussenreports.com/public_content/business/general_business/july_2013/85_think_christian_photographer_has_right_to_turn_down_same_sex_wedding_job

Shan2013留言2014年2月7日 (五) 06:07 (UTC)[回覆]

關於女性對男性的逆向歧視

我個人感覺這個問題比較重要和嚴重,但沒有相關資料,如果可以的話誰來擴充這方面內容--121.31.6.68留言2014年9月18日 (四) 17:32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