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典範條目/華盛頓訴德克薩斯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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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訴德克薩斯州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中的強制程序條款,不僅適用於聯邦法院,同樣也適用於各州法院的里程碑式案件。傑基·華盛頓試圖傳喚其同案被告作為證人,但德克薩斯州法規則同案多名被告不能相互作證,因為州法認為這樣的話各被告會串供,在證人席上為各自撒謊。最高法院認為被告以強制程序取得對其有利的證人也應該是第十四條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所包含的「正當程序」的一部分,這些正當程序是為了保證被告獲得一個公平的審判,因此同樣適用於各州。這一判決的影響在之後的案件中減小,1988年的泰勒訴伊利諾伊州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平衡公眾利益」,如讓審判能得以正常而迅速地進行,可以對被告取得證人的權利作出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