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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權限申請/方針草案/巡查權及回退權的解任門檻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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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申請方針

2008.12.01-200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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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早前,社群為兩權俱已作出表決,認為皆需為此設立解任制度。請先閱讀以下問題,並就此發表意見。

  • 門檻
    • 在閣下心目中,究竟犯了什麼事才應被解任除權呢?破壞?打編輯戰?本人建議閣下可參考一下罷免管理員的門檻
    • 兩權的解任制度要一樣嗎?還是分開?
  • 解任辦法
    • 兩權又是否一樣呢?
    • 需要分開緊急與非緊急狀況下的解任辦法嗎?
    • 又,何為緊急?何為非緊急呢?
    • 任期制?犯了事,才罷免?
    • 如犯了事,才罷免。由(管理員?行政員?)即時除權?由用戶報告,由(管理員?行政員?)審核除權?投票罷免?
    • 任期制的話,一任又是多久?任內犯事,又如何處理?停權?
  • 其他
    • 除了罷免外,會不會有其他處理方式呢?如停權。
    • 回退員是否要像管理員一樣設置6個月不活動就解除權限的規定?(由達師提出)

以上的問題,都希望閣下就此發表一下意見。當然閣下也可提出問題讓大家一起討論,但務必與解任門檻或辦法相關。—J.Wong 2009年3月11日 (三) 04:38 (UTC)[回覆]

具體討論

在下建議任何編輯者均可以對有濫用權限的用戶提出警告,或上報至WP:當前的破壞(不需要另開頁面了吧)。由管理員斟酌,若確認為濫用直接取消。被取消權限的用戶可以留言或發郵件給執行撤銷權限的管理員或其它任何管理員申訴,抑或過一段時間重新申請。總的來說就是不需要再制定定量的界限了。有如封禁一般,並不需要規定破壞多少次才進行封禁,或者每次封禁的時長究竟是多少。遇到需要解任時,視具體情況拿捏即可。相信維基人都可以en:WP:Use common sense。—Ben.MQ 2009年3月11日 (三) 08:50 (UTC)[回覆]

我認為不應該相同,而且不要用任期制,人一多太麻煩。回退員如果3RR(使用回退權至少1次),那麼報給管理員就可以立即解權,其他封禁也可以停權(若干時間後應恢復)。另外我認為可以罷免,如果社群認為這個人根本無法信任,或是比較霸道,那麼可以罷免。--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3月11日 (三) 10:37 (UTC)[回覆]

還有就是,回退員是否要像管理員一樣設置6個月不活動就解除權限的規定?--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3月11日 (三) 10:37 (UTC)[回覆]

我也認為,目前階段,最好由管理員來斟酌(通過一個提請的頁面)。除了上面講的原因外,這兩個權限其他語言版本都還是剛剛開始使用,因此很難評估這兩個權限在實際使用中會造成的不利或有利的影響。所以最好給管理員比較靈活的處理辦法。另外,沒有巡查權限的用戶是看不到使用巡查權所造成的任何影響的。還有「回退員如果3RR(使用回退權至少1次)」就取消權限,是否太苛刻?—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12日 (四) 07:39 (UTC)[回覆]
看來大家都建議從寬處理,不設立明確具體的門檻。本人都認同Ben的建議,由管理員利用常識按當時情況決定。如有問題,就找該位管理員或至互助客棧申訴。慢慢由各位建立慣例。—J.Wong 2009年3月12日 (四) 08:24 (UTC)[回覆]
倒也可以。如果都覺得太苛刻的話還是由管理員來定奪吧。--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3月12日 (四) 10:28 (UTC)[回覆]
或許可以在WP:當前的破壞或者WP:管理員通告板設立一個子頁面用於上報可能存在的濫用權限情況—Ben.MQ 2009年3月13日 (五) 11:47 (UTC)[回覆]
如果是,個人較支持於WP:管理員通告板設立該子頁。—J.Wong 2009年3月13日 (五) 13:42 (UTC)[回覆]
管理員通告板可能好一些。--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3月13日 (五) 14:24 (UTC)[回覆]

「斟酌」很容易被人「濫用」,例如管理員或行政員對相熟會員過於包容,將來難免引起不必要的爭執,令會員不滿,所以有法可依比較好,另外管理員應該增加透明度,讓社群參予,像刪除條目及審理特色條目般。—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3月15日 (日) 06:31 (UTC)[回覆]

  • 門檻
    • 在閣下心目中,究竟犯了什麼事才應被解任除權呢?破壞?打編輯戰?(:)回應看下文。
    • 兩權的解任制度要一樣嗎?還是分開?(:)回應統一及集中處理,方便辦事。
  • 解任辦法
    • 兩權又是否一樣呢?(:)回應統一及集中處理,方便辦事。
    • 需要分開緊急與非緊急狀況下的解任辦法嗎?(:)回應是。
    • 又,何為緊急?何為非緊急呢?(:)回應看下文。
    • 任期制?犯了事,才罷免?(:)回應後者。
    • 如犯了事,才罷免。由(管理員?行政員?)即時除權?由用戶報告,由(管理員?行政員?)審核除權?投票罷免?(:)回應像刪除投票一樣,所有會員跟據方針及規定進行討論,由管理員及行政員執行共識。
  • 其他
    • 除了罷免外,會不會有其他處理方式呢?如停權。(:)回應可以列出一些不能犯的明顯及嚴重問題,如果犯了的話便即時除權。
    • 回退員是否要像管理員一樣設置6個月不活動就解除權限的規定?(由達師提出)(:)回應是。

討論過於複雜—Fire Jackey 2009年4月5日 (日) 15:56 (UTC)[回覆]

方針草案一(已經討論並產生草案二)

解任規則

以下情況如果裁定成立的話,有關權限會即時被移除:

  1. 明顯濫權:例如使用工具協助自己打編輯戰。
  2. 不主動避嫌:例如自己有份參予該條目的編輯,就不能夠同時使用權限協助自己。避嫌是很重要的原則,所有人必須避免利益衝突,這樣才能令人相信你們不會濫權,我見過外國維基,例如一些行政員及監督員明顯不避嫌的話,即使他們所做的決定是對,也會被撤權。
  3. 明顯破壞:例如使用工具進行惡意編輯,或惡意回退。
  4. 多次犯錯不改正:經告誡後還是再犯,幾次犯下同類錯誤便要除權。這個規則是為了防止用戶意圖不犯下大錯以矇混過關,或一些真的太不小心或不熟悉規則的用戶繼續使用該權限。

其他:

  1. 六個月不活動:如果用戶6個月內也沒有使用過該權限,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不用進行任何討論,但被除權的用戶事後如有需要可以由正常渠道再次提出申請,沒有時間規限。

被撤權後一段時間後可以再申請,與「一年沒有封禁」的要求看齊,即是說一年後才能申請。

除權的意思只是基於上述原因,用戶不再適合使用該權限或工具,管理員絕不應該將除權視作為懲罰,用戶亦不要負面看待此事。

考慮原則

決定投訴成立與否請考慮以下原則:

  1. 蓄意犯規:如果有證據相信對方是刻意、不懷好意或故意地違規,例如知道犯了不顯眼的事不會被人舉報,所以不時犯錯,這樣也應該除權。
  2. 草率行事:如果用戶多次粗心大意或胡亂使用權限,雖然他不是惡意,但可能證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運用手上的工具,所以也應該除權。
  3. 執於己見:因為權限應該用作執行社群共識或防止破壞等,而不是解決矛盾或衝突的工具,一意孤行、過於執著或不聽取人家意見的用戶,也應該除權。
  4. 沒有悔意:每個人也有犯錯的時候,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戶的態度,是否真心改過,會否謹言慎行,會否重犯等也是考慮除權的因素。

解任過程

  1. 任何用戶(包括IP用戶、新注冊用戶及管理員)也能提出申請,並附上證據證明用戶犯了哪一條解任規則,除非有特別或強烈原因(例如重大漏洞或遺漏),否則應該只依照以上解任規則辦事。
  2. 管理員負責決定投訴的表面證供是否成立,如果成立便要批准申請,不論投訴是否有爭議或有灰色地帶也要批准。如果是管理員自己提出申請,便必須以用戶身份參予整個過程,不能自己申請及負責批核。
  3. 申請獲批准後,請管理員或用戶通知被檢舉的用戶,提醒他到來抗辯。裁決要由第三方用戶負責,牽涉事件中的用戶或管理員不能參予投票,但可以表達意見。
  4. 第三方用戶按照雙方提交的證供,決定是否違犯解任規則,如果被檢舉的用戶沒有到來抗辯,唯有考慮投訴者的證供及理由作出裁決。第三方用戶宜就解任規則作出裁決,不宜加入其他無關的要求或規則(例如貢獻不多,所以除權也不算過份)。投票資格為自動用戶。投支持(成立)還是反對(不成立)的用戶也要提出解釋,沒有解釋的投票視作廢票處理。未結束前用戶可以改變立場,但要附上解釋,否則視作廢票處理。
  5. 投票沒有特定期限,但不要超過一個月。如果一周也沒有新討論又已經見到共識,可以提前終結,請由沒有參予裁判或投票的管理員執行共識或投票結果。

緊急狀況的規則與處理管理員情況的一樣,聯繫在線的管理員或行政員即時酌情處理,如果沒有在線的管理員,到元維基找監管員處理。—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3月15日 (日) 06:31 (UTC)[回覆]

意見

(!)意見,我認為「六個月不活動」僅限於回退員,而且是由於管理員一樣的原因:防止帳號被盜發生破壞。--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3月15日 (日) 09:25 (UTC)[回覆]
「防止帳號被盜發生破壞」似乎不是管理員解任方針設立的初衷吧。Ben.MQ 2009年3月15日 (日) 09:27 (UTC)[回覆]
  1. 避嫌是管理員操作的基本守則之一,不必再贅述;
  2. 回退也是編輯的一種,回退員不應在自己參與編輯的條目中避嫌;
  3. 強烈(-)反對6個月不使用權限解任或是6個月無編輯則解除權限
  4. 投票進程緩慢,在討論出結果之前用戶早已進行更多的破壞了。—Ben.MQ 2009年3月15日 (日) 09:27 (UTC)[回覆]

處於不活動狀態的用戶擁有管理員權限,是系統的安全隱患,也給維基帶來虛假的安全感。

以上見於維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當然這句話的初衷也不很清晰。--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3月15日 (日) 09:40 (UTC)[回覆]

  1. 我也反對6個月不使用權限就解權,我提出這一條是「沒有編輯」(即「死帳戶」)而非「不使用權限」。
  2. 如果是回退員參與編輯戰,甚至3RR的話還是需要避嫌的。
  3. 緊急情況肯定不能投票。
  4. --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3月15日 (日) 09:40 (UTC)[回覆]
編輯戰或是3RR本身便是違反方針的,可以直接被封禁,如何算是避嫌?—Ben.MQ 2009年3月15日 (日) 09:47 (UTC)[回覆]
和破壞無關的回退,而沒有回退到3次無法封禁的情況。--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3月15日 (日) 09:50 (UTC)[回覆]
直接的回退自動生成「取消A的編輯;更改回B的最後一個版本」,只能用於反破壞,因此不應受任何限制;手動編輯編輯摘要的回退是無法和普通編輯區分開來的。因此無法判定是否使用了回退功能。因此,不存在也無法判定避嫌問題,只能說是否濫用(將直接的回退用於非破壞性的編輯)—Ben.MQ 2009年3月15日 (日) 11:11 (UTC)[回覆]
本人以為解任程序應絕對從簡。故此,本人(-)反對任何形式,任何時候的投票解任。
本人亦反對設立六個月的不使用權限就解任的規定,原因除同上列外,技術亦是另一個原因,目前並沒有任何元件可讓我們準確知道回退員或巡查員是否已沒有使用權限六個月或以上,單靠人手恐怕只會費時失事。
J.Wong 2009年3月15日 (日) 09:52 (UTC)[回覆]
請問6個月不活動呢?這是很方便知道的。--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3月15日 (日) 10:31 (UTC)[回覆]
閣下意思是完全無編輯活動?—J.Wong 2009年3月15日 (日) 10:54 (UTC)[回覆]
對。--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3月15日 (日) 11:00 (UTC)[回覆]
同意。—J.Wong 2009年3月15日 (日) 11:09 (UTC)[回覆]
其實管理員應該有能力去解釋他的行動,這是他們的義務。有權利,有義務。故此,本人以為管理員應該有權利去斟酌每個個案以至決定是否對之作出解任。只要他能夠解釋。故此,上述提案中的解任門檻則應作為指引。—J.Wong 2009年3月15日 (日) 11:09 (UTC)[回覆]
那還是不要投票了。直接由管理員決定好了。--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3月15日 (日) 11:20 (UTC)[回覆]
這討論的好像都是回退權的問題,不是巡查權的問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16日 (一) 00:48 (UTC)[回覆]
這個方針草案過於模糊,並未就回退和巡查的具體問題作出闡述。另外,由於兩個權限差異很大,因此應該分別訂立方針—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16日 (一) 02:52 (UTC)[回覆]
例如編輯戰問題,巡查權造成的編輯戰和回退的編輯戰性質完全不同(巡查權造成的編輯戰,只有可能是在巡查過程中給條目掛上維護模板時會造成編輯戰,例如一個人要掛,一個人不要掛。而這個問題本質上不是巡查權的問題,因為任何人都可以掛模板。或者嚴格的說,使用巡查權不可能出現編輯戰)。避嫌原則也完全不合理,例如巡查,管理員和bot創建的條目是自動巡查的,相當於就是自己巡查自己的條目。而且,如果回退一次後(相當於編輯一次),因為避嫌,下次就不能再回退這個條目了?這明顯不合情理,而且很可能自己都早忘了自己編輯過該條目了。難道每次回退之前,還要翻查條目歷史,看看自己是否編輯過?另外,元維基的監管員在本地社群有可以撤銷權限的用戶存在情況下,一般是不介入本地事務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16日 (一) 03:04 (UTC)[回覆]
綜上,目前草案中的解任規則中的1,2,3項對巡查權完全無關;2項對回退權無關--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16日 (一) 03:08 (UTC)[回覆]
方針的制定,請參考wikipedia:新頁面巡查wikipedia:回退功能wikipedia:回退不過三原則wikipedia:編輯戰help:回退wikipedia:回退wikipedia:管理員#回退編輯 。請結合以上方針或指引建立解任方針--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16日 (一) 03:18 (UTC)[回覆]

@Ben.MQ

  1. 用戶未必會閱讀管理員操作守則;
  2. 難道要求用戶閱讀將維基相關方針全部一次嗎?將有關的守則結集在同一個地方感覺會是比較好的做法;
  3. 已經修改為六個月不活動,而不是不使用權限解任;
  4. 管理員可用緊急情況為理由暫時除權,所以不會造成更多破壞。另外,可以加入該規則「投訴調查期間,用戶不應該再使用權限和相關工具,否則會暫時除權。」

處於不活動狀態的用戶擁有管理員權限,是系統的安全隱患,也給維基帶來虛假的安全感。

意思是指:「系統的安全隱患」是指防止帳號被盜等的問題;「帶給維基虛假的安全感」是指社群產生錯覺以為很多管理員活躍,或維基得到很強的保護等的問題。

@達師信訪

  1. 我的理解錯誤,已經修改為六個月不活動,而不是不使用權限解任;
  2. 認同「如果是回退員參與編輯戰,甚至3RR的話還是需要避嫌的。」 回退權令回退員比一般會員處於優勢,利用工具可令一般會員感到壓力而屈服。
  3. 認同「緊急情況肯定不能投票。」所以管理員可以因為緊急情況而由行使暫時除權。

@J.Wong

  1. 管理員有能力判決案件,但是管理員沒有能力正確判決每一宗案件;
  2. 案件千變萬化,有很多原因導致誤判、錯判或濫判,例如管理員對案件的認識不足,認知不足,當時精神狀況問題,因處理太多案件而分神,偶因懶散或疲勞而草率判案,個人主觀或思考盲點,,沒有審視清楚投訴證供而被誤導,過於信任投訴人(因為老朋友或以往信譽良好)等等;
  3. 管理員模式導致單一障害點的問題,社群參予模式能有效避免單一障害點及引入多角度思維,開明的制度會減少會員的不滿,從而提高認受性;
  4. 共同承擔裁決,還能夠減輕管理員的壓力(例如誤判後被社群責罵),不要太過操勞,承擔過多責任;
  5. 解任又比刪除條目或圖片需要更認真處理,社群參予可以有效互補不足。

@百無一用是書生

  1. 認同,巡查員的工具不會直接造成編輯戰,所以這方面不關他們的事,已修改作出澄清;
  2. 默認已巡查不是有意識的動作,即使社群認為管理員創建的不應該默認已巡查,只是系統性問題,實在看不到違反哪個解任原則(或其精神),不過已修改作出澄清;
  3. 有關回退一次後所以要避嫌不能再回退,如果你一開始是以回退員身份進行明顯反破壞回退,這樣不相當於一次(文書性)編輯,但如果你在該條目有進行(文書性)編輯,例如加入內容,行文重寫等,就不應使用回退權,以免招人口實。
  4. 元維基的監管員應該是在緊急情況下又找不到在線管理員時才會尋找他們的協助;
  5. 部分內容經討論後可以寫入wikipedia:新頁面巡查wikipedia:回退功能。—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3月17日 (二) 13:04 (UTC)[回覆]


粗體的部分是更新了的地方,看一看還有沒有問題。

方針草案二(已經討論並產生草案三)

解任規則

以下情況如果裁定成立的話,有關權限會即時被移除:

  1. 明顯濫權:濫用權限或惡意利用工具而達到個人目的,或包庇破壞者。
  2. 不主動避嫌:自己有份參予該條目的一般文書編輯$,基於避嫌原則就不能夠同時使用權限協助自己或維護該條目。避嫌是很重要的原則,所有人必須避免利益衝突,這樣才能令社群相信你們不會濫權,根據英文維基的判決,一些行政員及監督員明顯不避嫌的話,即使他們所做的決定是對,也會被撤權。
  3. 明顯破壞:明顯不恰當使用工具而令到維基受到破壞的行為。
  4. 多次犯錯不改正:經告誡後還是再犯,幾次犯下同類錯誤便要除權。這個規則是為了防止用戶意圖不犯下大錯以矇混過關,或一些真的太不小心或不熟悉規則的用戶繼續使用該權限。

其他:

  1. 六個月不活動:如果用戶六個月內也沒有編輯活動#,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不用進行任何討論,但被除權的用戶事後如有需要可以由正常渠道再次提出申請,沒有時間規限。

被撤權後一年後才能申請,與「一年沒有封禁」的要求看齊。

除權的意思只是基於上述原因,用戶不再適合使用該權限或工具,管理員絕不應該將除權視作為懲罰,用戶亦不要負面看待此事。

回退員違規的例子:
  1. 利用工具協助自己參與編輯戰,或進行惡意回退;
  2. 利用工具進行維基獵犬式騷擾*等的騷擾或針對用戶的行為;
  3. 草率地使用工具進行非明顯破壞或有爭議的回退(例如回退認為過於負面內容,回退認為不應收錄維基的內容);
  4. 刻意刪除或修改自動生成的編輯摘要,企圖掩飾自己使用回退權的證據。
巡查員違規的例子:
  1. 為自己創建或編輯的內容標記為已巡查;
  2. 包庇破壞者,故意標記屬於破壞的內容;
  3. 胡亂報告擾亂正常維基巡查的運作;

(注意:管理員和機械人創建的條目是默認已巡查)

$只有以下細微的修改除外(定義根據英文維基小修改而寫):錯別字修改,簡單文字格式修改(例如正規化標點符號,粗體化條目名稱),沒有修改文章意思的行文格式修改(例如加入直線,分開或合併段落但不改動上文下理),修正很明顯而沒有爭議的錯誤(例如「20000年科網股泡沫爆破」修正為「2000年科網股泡沫爆破」),修正排版出錯,增加或減少維基連結。這些不是微小的修改:新增或移除部分內容或段落,加入或刪除會引起爭議的模版。
#沒有編輯活動:最近六個月沒有編輯過任何維基百科的條目。
*維基獵犬式騷擾:像獵犬般的監視行為,咬着某用戶不放。即是指不停追蹤著某編輯者,令到編輯者編輯或討論時感到壓力,甚至因而放棄編輯或討論等。

考慮原則

決定投訴成立與否請考慮以下原則:

蓄意犯規 如果有證據相信對方是刻意、不懷好意或故意地違規,例如知道犯了不顯眼的事不會被人舉報,所以不時犯錯,這樣也應該除權。
草率行事 如果用戶多次粗心大意或胡亂使用權限,雖然他不是惡意,但可能證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運用手上的工具,所以也應該除權。
執於己見 因為權限應該用作執行社群共識或防止破壞等,而不是解決矛盾或衝突的工具,一意孤行、過於執著或不聽取人家意見的用戶,也應該除權。
沒有悔意 每個人也有犯錯的時候,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戶的態度,是否真心改過,會否謹言慎行,會否重犯等也是考慮除權的因素。

解任過程

投訴人提出申請,並附上證據證明用戶犯了哪條解任規則。
表面證供成立即進行討論,同時通知被檢舉的用戶,被檢舉的用戶不應該再使用該權限和相關工具。
裁決要由第三方人士負責,按照雙方提交的證供,決定是否違犯解任規則。
由沒有參予裁判或投票的管理員執行共識或投票結果。
詳情:
  1. 任何用戶(包括IP用戶、新注冊用戶及管理員)也能提出申請,並附上證據證明用戶犯了哪一條解任規則,除非有特別或強烈原因(例如重大漏洞或遺漏),否則應該只依照以上解任規則辦事。
  2. 管理員負責決定投訴的表面證供是否成立,如果成立便要批准申請,不論投訴是否有爭議或有灰色地帶也要批准。如果是管理員自己提出申請,便必須以用戶身份參予整個過程,不能自己申請及負責批核。申請獲批准後,請管理員或用戶通知被檢舉的用戶,提醒他到來抗辯。通知後,被檢舉的用戶不應該再使用該權限和相關工具,否則管理員可能會暫時除權,事情未有裁決前也不會復權。情況嚴重的話,用戶會被即時取消權限。
  3. 裁決要由第三方人士負責,牽涉事件中的用戶或管理員不能參予投票,但可以表達意見。第三方用戶按照雙方提交的證供,決定是否違犯解任規則,如果被檢舉的用戶沒有到來抗辯,唯有考慮投訴者的證供及理由作出裁決。第三方用戶宜就解任規則作出裁決,不宜加入其他無關的要求或規則(例如貢獻不多,所以除權也不算過份)。投票資格為自動用戶。投支持(成立)還是反對(不成立)的用戶也要提出解釋,沒有解釋的投票視作廢票處理。未結束前用戶可以改變立場,但要附上解釋,否則視作廢票處理。
  4. 投票沒有特定期限,但不要超過一個月。一段時間沒有新討論或已形成明顯共識的可以終止投票,請由沒有參予裁判或投票的管理員執行共識或投票結果。
緊急狀況:

緊急狀況的規則與處理管理員情況的一樣,聯繫在線的管理員或行政員即時酌情處理,如果沒有在線的管理員,到元維基找監管員處理。 —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3月17日 (二) 13:04 (UTC)[回覆]

意見

巡查員有autopatrol權限,故「為自己創建或編輯的內容標記為已巡查」不成立。--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3月17日 (二) 13:16 (UTC)[回覆]

在下想在強調一點,「避嫌」問題是不存在的。直接的回退只能用來對付非建設性的編輯。若用戶回退的的確是破壞,不應該避嫌;若用戶回退的不是非建設性編輯,那麼即使不用避嫌,他仍然違反規定。如果回退員自定義了回退摘要,那麼他人是完全無法辨認這一編輯是利用了回退功能,還是手動編輯回退。不能判定是否有違避嫌規定(因此回退員違規例子第四條似乎不成立)。
綜上,在下建議除去與「避嫌」有關的任何內容,並加入「未自定義編輯摘要的回退功能只能用於明顯的非建設性的編輯」—Ben.MQ 2009年3月17日 (二) 13:28 (UTC)[回覆]

關於回退員違規的例子4,回退的編輯摘要是自動生成的,任何人都無法修改或刪除。巡查員違規的例子1,似乎巡查員無法對自己創建的內容標記為已巡查(需要進一步證實)。

關於避嫌的問題,巡查員在目前的系統設置中完全不會涉及到(前面已經說了巡查員無法對自己創建的內容標記為已巡查),對於回退員,回退的功能主要是防止破壞、測試性編輯等,「一般文書編輯」基本上是不應該使用回退功能的。因此如果因為避嫌的原因(自己編輯過的條目),而不能正常使用回退功能不太合理。假如有人破壞了一個條目,我回退了他。結果被人投訴說,我曾經對該條目做過「一般文書編輯」,不能用回退功能。使用回退權的時候,不可能每個條目還要翻查修訂歷史,看看是不是自己做過「一般文書編輯」,如果每次回退前都要這樣檢查一遍(尤其是對於那些熱門的條目,修訂次數非常多,而被破壞的次數也往往很多),基本上就喪失了回退的本意(快速的對破壞作出響應)。而且,監視條目更改主要就是通過最近更改和監視列表,而監視列表基本上就是自己有份參與編輯的條目。如果因為避嫌,那麼監視列表的功能就大打折扣了,也就是說,監視列表中的條目修改肯定是不能回退的。因此,避嫌原則在這裏非常不合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17日 (二) 13:43 (UTC)[回覆]

巡查員有autopatrol的權限,即他所創建的條目會自動被標示為已巡查。我相信這會和巡查員違規例子一有所衝突,強烈建議把之移去。

管理員的確未必可以確保對每一個個案作出準確判決。但我依舊反對如斯繁複的解任程序。根據閣下草案中的解任程序,要解任一位用戶要牽涉到的用戶最少是三位或以上。這究竟是費時失事。要恢復一個用戶被錯誤除去的權限,管理員按一鍵即可解決。既如此,本人相信如果有一位管理員罕有地作出了錯誤判決,用戶向另一位管理員申訴,再經複審,當比經歷如斯繁複程序為快。—J.Wong 2009年3月17日 (二) 14:41 (UTC)[回覆]

用戶事後如有需要可以由正常渠道再次提出申請,沒有時間規限。 被撤權後一年後才能申請,與「一年沒有封禁」的要求看齊。

這裏的時間限制我看不懂--Liangent留言 2009年3月19日 (四) 10:53 (UTC)[回覆]
因為如果違規而被除權的人,要等一年後才能申請,這個要求是參照當選要求「一年沒有封禁」看齊,但因為長期不活躍而除權,不應要等一年後才能申請,所以說沒有時間限制。—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4月4日 (六) 22:00 (UTC)[回覆]

方針草案三

本着「從簡」的原則,在下也草擬以下兩個方案,計劃直接作為Wikipedia:回退功能Wikipedia:新頁面巡查中的兩個段落(同時建立Wikipedia:管理員通告版/申請除權,具體名稱待定)。

回退員

(加入WP:ROLL倒數第二段)

當超過6個月沒有進行任何除用戶頁及用戶對話頁之外的編輯,或回退員有濫用權限的嫌疑(利用回退功能進行破壞,或在未自定義回退編輯摘要的情況下回退非破壞性編輯等)時,任何自動確認用戶均可以前往Wikipedia:管理員通告版/申請除權舉報並附上相關證據。經一名未參與舉報的管理員核查後決定是否移除巡查者的權限。若任何用戶對管理員的裁定有異議,均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聯繫任何一名管理員申請重新審核。遇緊急情況時管理員可以直接取消回退員的權限,但必須同時立即上報至Wikipedia:管理員通告版/申請除權。當管理員封禁一位回退員時,請同時提報,讓其他管理員覆核考慮是否為之除權。又如果回退員本身希望辭去職務,也請至同一頁面申請。

巡查者

(加入WP:PATROL#巡查者段落)

當巡查者有濫用權限的嫌疑(例如有明顯的證據表明巡查者在標示巡查時完全沒有履行新頁面巡查義務),或超過6個月沒有進行任何除用戶頁及用戶對話頁之外的編輯時,任何自動確認用戶均可以前往Wikipedia:管理員通告版/申請除權舉報並附上相關證據。經一名未參與舉報的管理員核查後決定是否移除巡查者的權限。若任何用戶對管理員的裁定有異議,均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聯繫任何一名管理員申請重新審核。遇緊急情況時管理員可以直接取消巡查者的權限,但必須同時立即上報至Wikipedia:管理員通告版/申請除權。當管理員封禁一位巡查員時,請同時提報,讓其他管理員覆核考慮是否為之除權。又如果巡查員本身希望辭去職務,也請至同一頁面申請。

考慮原則

(加入Wikipedia:管理員通告版/申請除權

決定投訴成立與否請考慮以下原則:

  1. 蓄意犯規:如果有證據相信對方是刻意、不懷好意或故意地違規,例如知道犯了不顯眼的事不會被人舉報,所以不時犯錯,這樣也應該除權。
  2. 草率行事:如果用戶多次粗心大意或胡亂使用權限,雖然他不是惡意,但可能證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運用手上的工具,所以也應該除權。
  3. 執於己見:因為權限應該用作執行社群共識或防止破壞等,而不是解決矛盾或衝突的工具,一意孤行、過於執著或不聽取人家意見的用戶,也應該除權。
  4. 沒有悔意:每個人也有犯錯的時候,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戶的態度,是否真心改過,會否謹言慎行,會否重犯等也是考慮除權的因素。

以上,—Ben.MQ 2009年3月17日 (二) 14:54 (UTC)[回覆]

意見

一年未免也太長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17日 (二) 17:05 (UTC)[回覆]

當時表達有些錯誤了。本意是解權的同時一般會牽涉到封禁,而被封禁過1年內就申請不到權限了。不過那句話表達有誤,暫時移除—Ben.MQ 2009年3月18日 (三) 04:41 (UTC)[回覆]
被封禁就一定要解權吧?--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3月18日 (三) 13:49 (UTC)[回覆]
遇到情況待第三人判定即可—Ben.MQ 2009年3月19日 (四) 03:18 (UTC)[回覆]
基本上支持此草案。建議列明一旦巡查員或回退員被人施以封禁,就提交至除權申請頁待其餘管理員判斷是否除權。—J.Wong 2009年3月19日 (四) 03:55 (UTC)[回覆]
(+)支持--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3月20日 (五) 12:40 (UTC)[回覆]

請問這個還要投票嗎?--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3月27日 (五) 15:04 (UTC)[回覆]

這個討論太長了,看來大家都累了。貌似也只有我們這裏對這兩個權限的討論和規則最為複雜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4月2日 (四) 07:23 (UTC)[回覆]
那就通過草案3?是不是要到互助客棧里說一下?--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4月3日 (五) 03:18 (UTC)[回覆]
(+)支持方案3。—章·安德魯 (留言) 2009年4月3日 (五) 07:38 (UTC)[回覆]
(+)支持比較正常。窗簾布(議會廳) 2009年4月13日 (一) 02:47 (UTC)[回覆]

回應

  • @ User:Bencmq

現時有一個普遍的問題,例如「破壞」或「人身攻擊」,如果當事件牽涉自己時,用戶很可能因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緒,有意或無意地將定義擴大,這樣怎麼辦?一方說這怎算是破壞,最多是加入的內容極具爭議性;但另一方卻堅持這是「破壞」,一定要刪除,一定要按他的理解辦事,對該條目產生感情(如控制慾),所以未能客觀分析,他卻不迴避讓第三方介入,如何?

始終胡亂闡釋的情況時有發生,或者可以在回退員介紹頁清楚提及必須是明顯沒爭議,如果用戶提出質疑,質疑他未能客觀處事,他不能再堅持,應交由第三方負責,如何?

  • @ User:shizhao

認同閣下的說法,或者寫得過於嚴苛,其實主要是想避免像上述的情況發生,就是自己牽涉其中,因對條目產生感情(如控制慾),或曾在該條目與人爭執,判決開始不中立,或開始意氣用事,故最好應避免使用權限,做回一名普通用戶。

  • @ User:Wong128hk

以本人所知,不是罕有,是時有發生,有時還可以錯得很離譜。同意簡化程序,但不能簡化到連用戶的參予權也被去掉,始終一人很易犯錯(不小心,或者疲累,或者當天有情緒等),加入用戶參予絕不是一種負擔,並能共同分擔工作,是開明的做法,所以強烈堅持容許用戶參予,與其他如刪除申請看齊。—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4月4日 (六) 22:00 (UTC)[回覆]

方針草案四

質疑

  1. 為什麼只有自動確認用戶才可以前往Wikipedia:管理員通告版/申請除權舉報?如果擁有權限者是針對新手又如何?他自己是否不能投訴?其實任何人的申訴大家也應該接納,只是投票時因為傀儡問題才要將資格提升至自動確認用戶
  2. 既然連重要性較低的刪除頁面用戶也可以參予決策,為什麼較重要的除權申請不能引入用戶決策?就算連更重要的管理理任命及除權也能讓用戶決策!加入用戶決策元素以減輕管理員決策的負擔,及防止單一障害點等。
  3. 參予討論的用戶當然包括管理員,所以此修改並不會阻礙管理員的參予!
  4. 強調「舉報時請附上相關證據,否則大家難以處理舉報者的申請。」雖然舉報時不一定要附上相關證據(例如其他人見他忘了提及相關證據,他們可幫忙補上,或負責的管理員也可幫手),但舉報者通常最了解事件,他舉證始終是最好的。
  5. 「遇緊急情況時管理員可以直接取消權限」改為暫時取消,原則上該用戶還未被確認為正式違規,所以字眼上作修改。暫時取消權限的上限設為3天,說是緊急應是嚴重明顯的犯違,應該很快就能確定,請問有沒有異議?

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4月4日 (六) 22:00 (UTC)[回覆]

回退員

(加入WP:ROLL倒數第二段)

當回退員有濫用權限的嫌疑(例如利用回退功能進行破壞,或在未自定義回退編輯摘要的情況下回退非破壞性編輯等)時,任何用戶(包括IP用戶、新注冊用戶及管理員)均可以前往Wikipedia:管理員通告版/申請除權舉報。舉報時請附上相關證據,否則大家難以處理舉報者的申請。任何未涉及事件的第三方自動確認用戶或以上資格者均可以投票決定是否需要除權。若任何用戶對以上裁定有異議(例如有新證據,或討論時用戶均被誤導,或管理員無故跳過共識或結果作裁決等),請在同一頁面提出重新審核的申請,並附上原因及相關證據。遇緊急情況時管理員可以暫時取消回退員的權限,但必須同時立即上報至Wikipedia:管理員通告版/申請除權,讓其他用戶進行確認,多次或刻意不上報的管理員會被解任。當管理員封禁一位回退員時,請同時提報,讓其他用戶覆核及考慮是否為之除權。另外當超過6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不用進行任何討論。又如果回退員本身希望辭去職務,也請至同一頁面申請。

巡查者

(加入WP:PATROL#巡查者段落)

當巡查者有濫用權限的嫌疑(例如有明顯的證據表明巡查者在標示巡查時完全沒有履行新頁面巡查義務),任何用戶(包括IP用戶、新注冊用戶及管理員)均可以前往Wikipedia:管理員通告版/申請除權舉報。舉報時請附上相關證據,否則大家難以處理舉報者的申請。任何未涉及事件的第三方自動確認用戶或以上資格者均可以投票決定是否需要除權。若任何用戶對以上裁定有異議(例如有新證據,或討論時用戶均被誤導,或管理員無故跳過共識或結果作裁決等),請在同一頁面提出重新審核的申請,並附上原因及相關證據。遇緊急情況時管理員可以暫時取消回退員的權限,但必須同時立即上報至Wikipedia:管理員通告版/申請除權,讓其他用戶進行確認,多次或刻意不上報的管理員會被解任。當管理員封禁一位巡查員時,請同時提報,讓其他用戶覆核考慮是否為之除權。另外當超過6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不用進行任何討論。又如果巡查員本身希望辭去職務,也請至同一頁面申請。

考慮原則

(加入Wikipedia:管理員通告版/申請除權

決定投訴成立與否請考慮以下原則:

  1. 蓄意犯規:如果有證據相信對方是刻意、不懷好意或故意地違規,例如知道犯了不顯眼的事不會被人舉報,所以不時犯錯,這樣也應該除權。
  2. 草率行事:如果用戶粗心大意多次誤用或亂用權限,或別人要求他迴避(因涉利益衝突)時他還執意行事,雖然他未必是惡意,但可能證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運用手上的工具,也應該除權。
  3. 執於己見:因為權限應該用作執行社群共識或防止破壞等,而不是解決矛盾或衝突的工具,一意孤行、過於執著或不聽取人家意見的用戶,也應該除權。
  4. 沒有悔意:每個人也有犯錯的時候,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戶的態度,是否真心改過,會否謹言慎行,會否重犯等也是考慮除權的因素。

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4月4日 (六) 22:00 (UTC)[回覆]

意見

  • 首先回應一下質疑部份︰第一點,如果草案三提案者未能點明為何自動確認用戶才可提案,本人同意刪除相關字眼,即允許任何用戶提報至相關除權頁面。那麼本人建議刪除草案四中「(包括IP用戶、新注冊用戶及管理員)」,這無疑是多餘,令到文字段落變得冗長。第二點,本人依舊反對採用任何投票解任,以免解任制度變得過於繁複,甚至出現「上任容易,解任難」的情況。故此,本人堅決反對草案四中投票的機制。不過本人亦認同應該容許用戶多些參與其中,所以本人建議採用類似現在申請保護頁面制度及申請恢復頁面制度的做法,即用戶作出申請時,管理員亦可即時處理申請,不過用戶亦可積極於相關申請處表達意見,最後由管理員作出決定。管理員應該回覆用戶的質詢,以及解釋其決定。另外,其他管理員亦可重新審核這申請。還有,目前在中文維基百科中,參與投票的用戶必需擁有自動確認用戶或以上資格,他/她的票方告有效。現在亦可見矛盾存於其中,可提案,不可投票,那麼提案者一票算嗎?不如直接問一句,可以不算嗎?既如此,即提案與投票是不可共存,那麼基於上面種種原因,本人強烈建議放棄投票制。第三點,這是轉個寫法而已,個人沒所謂。至於最後,第四點,其實也是字眼問題,管理員的解任方針中也有如遇到緊急情況,向監管員提請即時除權的字眼。這不見得有什麼問題。只要管理員除權以後,立即提報至除權頁就可以了。通過另一位管理員再覆核決定,就可以達成這個效果,沒需要多此一舉。最後,善意推定,只要管理員並非刻意不通報至除權頁,本人不贊成這可以成為罷免的理由,即便多次也不應該是。—J.Wong 2009年4月5日 (日) 05:37 (UTC)[回覆]
  • 下面是在下的一點意見。首先反對投票權,理由同J.Wong,至於用戶參與討論一事,拿WP:當前的破壞作例子,這是許多管理員封禁用戶的信息來源。上面當然沒有說提報到這裏的事件允許其他用戶討論,但我們還是時不時會見到其他用戶在此發表意見。因此這些細節的地方沒必要寫了。參與討論時每個用戶的權利。就好比管理員選舉投票時顯然是沒有必要說明「允許用戶在投票之外提出意見」。總的來說,這個方針已經複雜到不能在複雜了。看看其他語言版本,哪個像我們這樣的(當然不能說其他的就一定是好的)。好比封禁用戶從來沒聽說要上報、舉證、審查(避嫌)、封禁這種複雜的程序。我們何必要把條條框框都寫下來?的確有些規則不能免,但是也有許多內容是理所當然的,大家都會en:Wikipedia:Use common sense。—Ben.MQ 2009年4月5日 (日) 05:48 (UTC)[回覆]
  • 反對投票,發表意見即可。此外,也不需臨時封禁,覆審即可。
以上。--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4月5日 (日) 07:11 (UTC)[回覆]

方針草案五

以下內容加入WP:ROLL

當回退員有濫用權限的嫌疑(例如利用回退功能進行破壞,或在未自定義回退編輯摘要的情況下回退非破壞性編輯等)時,任何用戶均可以前往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舉報,由一名未參與舉報的管理員核查後決定是否移除巡查者的權限。遇緊急情況時管理員可以暫時取消回退員的權限,但必須同時立即上報至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讓其他管理員進行覆核。

另外當超過6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又如果回退員本身希望辭去職務,也請至同一頁面申請。

以下內容加入WP:PATROL

當巡查者有濫用權限的嫌疑(例如有明顯的證據表明巡查者在標示巡查時完全沒有履行新頁面巡查義務),任何用戶均可以前往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舉報,由一名未參與舉報的管理員核查後決定是否移除巡查者的權限。遇緊急情況時管理員可以暫時取消回退員的權限,但必須同時立即上報至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讓其他管理員進行覆核。

另外當超過6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又如果回退員本身希望辭去職務,也請至同一頁面申請。

以下內容加入WP:權限申請

當巡查者或回退員有濫用權限的嫌疑,任何用戶均可以前往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舉報,由其他用戶討論是否除權。遇緊急情況時管理員可以暫時取消權限,但必須同時立即上報至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讓其他管理員進行覆核。

另外當超過6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又如果巡查者或回退員本身希望辭去職務,也請至同一頁面申請。

當巡查者或回退員有濫用權限的嫌疑,任何用戶均可以在下方舉報,由其他用戶討論是否除權。舉報時請附上相關證據,否則大家難以處理舉報者的申請。

當管理員封禁一位巡查員或回退員時,請同時提報,讓其他用戶覆核考慮是否為之除權。遇緊急情況時管理員可以暫時取消權限,但必須同時立即在此處報告,讓其他管理員進行覆核。

決定投訴成立與否請考慮以下原則:

  1. 蓄意犯規:如果有證據相信對方是刻意、不懷好意或故意地違規,例如知道犯了不顯眼的事不會被人舉報,所以不時犯錯,這樣也應該除權。
  2. 草率行事:如果用戶粗心大意多次誤用或亂用權限,或別人要求他迴避(因涉利益衝突)時他還執意行事,雖然他未必是惡意,但可能證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運用手上的工具,也應該除權。
  3. 執於己見:因為權限應該用作執行社群共識或防止破壞等,而不是解決矛盾或衝突的工具,一意孤行、過於執著或不聽取人家意見的用戶,也應該除權。
  4. 沒有悔意:每個人也有犯錯的時候,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戶的態度,是否真心改過,會否謹言慎行,會否重犯等也是考慮除權的因素。

對於先前已生效的除權有異議的用戶也可以到下方要求進行覆審。另外當超過6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在下方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又如果巡查者或回退員本身希望辭去職務,也請至下方申請。

用戶亦可自由地於下列申請中發表意見,管理員當應盡量考慮各用戶的意見。

以下內容加入Wikipedia:當前的破壞

利用巡查權或回退權進行破壞的,需要封禁的,可以在此處報告;不需要緊急處理的,請到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提報。管理員對巡查者或回退員實施封禁後,請到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報告。


以上。--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4月5日 (日) 07:34 (UTC)[回覆]

後作修改。—J.Wong 2009年4月5日 (日) 10:17 (UTC)[回覆]

意見

基本上,意見和上面沒啥兩樣。請盡力令制度保持簡便快捷。除非明顯會產生爭議,否則受到牽涉的維基人應該越少越好。真的,查了幾個也開放了權限的百科,也沒有如斯複雜。簡單點好嗎?(沒氣了....)—J.Wong 2009年4月5日 (日) 08:33 (UTC)[回覆]

意見同J.Wong,申請門檻越來越複雜,盡可能簡化一點。--Advisory 2009年4月5日 (日) 09:02 (UTC)[回覆]
我覺得……還可以吧……確實有點複雜。在草案4的基礎上已經儘量簡化了。--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4月5日 (日) 09:55 (UTC)[回覆]
在專門的頁面上有一段不長的內容外,其餘都確實只有一小段。--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4月5日 (日) 09:57 (UTC)[回覆]
修改了,望勿介意。—J.Wong 2009年4月5日 (日) 10:17 (UTC)[回覆]
沒有問題。--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4月5日 (日) 12:05 (UTC)[回覆]

議案通過確認

第一次確認,確認無效

經過上面長長的討論,本人以為可判斷為通過方案三。如有異議者,請於下面提出。為期一星期,直至2009年4月10日,如此日前無人異議,草案三即告通過。—J.Wong 2009年4月3日 (五) 03:52 (UTC)[回覆]

增加如下內容:「由於管理員擁有回退權(巡查權),若一位回退員(巡查者)當選為管理員,那麼他的回退權(巡查權)自動應由授權的行政員解除。管理員被罷免後可以選擇申請權限。」--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4月3日 (五) 14:12 (UTC)[回覆]
越來越複雜了:P。這一條添加到WP:SYSOP裏面去如何?—Ben.MQ 2009年4月3日 (五) 14:17 (UTC)[回覆]
都加上。--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4月3日 (五) 14:31 (UTC)[回覆]
其實沒有必要,他自己成為管理員後都有能力為自己除權。另外,管理員本身又已經有此二權。除權與否,不太重要。不過個人就不反對加入這。—J.Wong 2009年4月3日 (五) 14:46 (UTC)[回覆]

不好意思,因為本人之前有公事要幹,未能及時提出問題。有些問題還未解決,故暫停確認程序。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4月4日 (六) 22:00 (UTC)[回覆]

已過五日,在下支持第5個草案。—Ben.MQ 2009年4月10日 (五) 13:46 (UTC)[回覆]

我亦支持經過多位維基人的意見磨合後的草案五。—章·安德魯 (留言) 2009年4月10日 (五) 14:02 (UTC)[回覆]
等到周末User:Milker來了再表態也不遲。不過要是他還一定要投票除權的話我們就開投票確認草案好了,別再耽誤時間了。方針的馬拉松制定。--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4月10日 (五) 14:04 (UTC)[回覆]

那就開展第二次確認程序。為期一星期,直至2009年4月17日,如此日前無人異議,方案五即告通過。—J.Wong 2009年4月10日 (五) 14:28 (UTC)[回覆]

不如一週後哪個方案有最多支持並支持度超2/3即通過。窗簾布(議會廳) 2009年4月13日 (一) 02:50 (UTC)[回覆]
即閣下建議停止確認程序並展開投票?-J.Wong 2009年4月13日 (一) 05:51 (UTC)[回覆]
若有明顯共識便不需投票了—Ben.MQ 2009年4月13日 (一) 08:39 (UTC)[回覆]
窗簾布:方針3是由User:Milker提出異議的,所以不能通過。--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4月13日 (一) 10:08 (UTC)[回覆]

現在通過嗎?如果要準確時間的話還有若干小時。--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4月17日 (五) 03:06 (UTC)[回覆]

不爭那數小時了,應以1346為止。-J.Wong 2009年4月17日 (五) 03:10 (UTC)[回覆]
那麼現在時間到了。--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4月17日 (五) 13:56 (UTC)[回覆]

各頁面內容加入完畢。此討論結束。就此兩權討論全部結束。--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4月17日 (五) 14:2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