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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二价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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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二价运动,又称一不二价(uniform price)。系专指曾经推行在台湾商品诚实标价运动,后在公平交易委员会成立,与《公平交易法》公布之后走入历史。 如今在台湾虽仍有推行不二价运动,但多属于道德自律层面,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因为不二价可能涉及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条的“联合行为之禁止”,第十八条的“违反自由决定价格约定之无效”,与第十九条的“妨害公平竞争之行为”,故商家多改以“建议售价”标示价格。

释义

不二价,即商家对其所贩卖之商品或服务,以任何可以表示价格的方式公开定价,并拒绝顾客讨价还价,宁可不成交也要坚持定价的低利润销售策略,过去也曾在香港先施百货[1]日本松下幸之助松下电器中首创[2]。其优点在于以往汉字文化圈所属国家的人民,多有讨价还价的习惯,而顾客初期在不适应不接受杀价的商家后,会去探询其他可杀价的同业;但在经过比价后,发觉不二价的商家不见得比可杀价的商家贵,反而会提高顾客的忠诚度与回流率,并且省去了顾客与商家的议价时间;其缺点在于由于价格僵化,反而不利自由竞争市场的发展。

词源

  1. 后汉书》卷八十三,逸民传-韩康传:“韩康字伯休,一名恬休,京兆霸陵人。家世著姓。常采药名山,卖于长安市,口不二价,三十余年。”
  2. 三国志》卷十一,魏书,管宁传“未至,卒于海表”句下裴松之注,引《先贤行状》:“使辽东强不凌弱,众不暴寡,商贾之人,市不二价。”
  3. 《孟子滕文公》上:“从许子之道,则市贾不贰,国中无伪。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布帛长短同,则贾相若;麻缕丝絮轻重同,则贾相若;五谷多寡同,则贾相若;屦大小同,则贾相若。”[3]

台湾的不二价运动

目前可查找到的最早不二价运动起源,有两种说法。

台北扶轮社

台湾日治时期,由于日本政府严格管制商品价格,交易多基于商家与顾客彼此间的信赖原则议定,并未有在商品上标价的行为;1945年二次大战日本投降,撤出台湾,1949年国民党政府败退来台,施政多以军事准备反攻大陆为主,加上政府推行法币改革不当,造成通货膨胀,当时亦未曾规定商品标价,于是市场商品价格颇为混乱。[4] 1957年,台北扶轮社邀请当时刚成立的台北西区扶轮社,共同举办了不二价运动,对参与不二价运动的商家给予扶轮社具名的认证与牌匾加以表扬,一时之间,台北青商会、台北市百货公会等团体也纷纷加入此运动,后逐渐扩及全台。

蒋介石指示

根据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网站所载[5],1957年,蒋介石提出了台湾观光建设之建议,包括整理风景区环境、修建旅馆、改善交通、推行不二价运动等,同时注意各地环境卫生,以吸引外籍旅客及侨民来台观光。

高峰期

1966年,中华民国经济部正式推行不二价运动,对于不在商品上标价的商店加以处分,最重可勒令停业[6];1969年1月29日,蒋介石主持第九十二次反共抗俄总动员运动会报,也明令要推行不二价运动[7];1976年,台湾省政府推行不二价运动竞赛要点[8],于每年商人节颁发奖状给不二价运动优良商家。

解严以后

不二价运动的起源,有早期法规不完善,与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的时代背景。在推行商品强制标价多年后,台湾陆续制定了《公平交易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并依法成立了相关公部门,故不二价运动转为对商家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不二价运动是强制商家单向对顾客诚实,并不利于公平交易原则的发展;且在推行时期,由于不二价对于第三手买卖(如拍卖)可能抵触《民法》第391条“拍卖,因拍卖人拍板或依其他惯用之方法为卖定之表示而成立”相,故不二价的法律规定最终废止。

注释

  1. ^ 那些年的百货公司 - Go Local - Issue 374 - Metropop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繁体中文)
  2. ^ 《跨越日本-日本产业五十年历史回顾》,陈再明,远流出版,1996,页40。
  3. ^ 本句中,贾通“价”。
  4. ^ 当时陈诚曾检举吴国桢秘密印发巨额新台币,招致物价一日三市,另见新台币条目。
  5. ^ 首页 / 展览活动 > 蒋中正总统文物展视室 > 五展间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3-10-19查阅。
  6. ^ 即《商品公开标价实施办法》,1966年12月公布时为十四种商品强制标价,1967年1月实施,初期先在台北市试办,1969年再增加14种,1971年后,全面商品强制标价,1991年8月废除。
  7. ^ 其指示为:“同时应普遍推行不二价运动,严禁虚伪标价,欺诈外宾游客。因为建立了国民的公德,就是建立了国家的声誉。”出处:〈行政工作的讲评和指示 ——中华民国五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主持第九十二次总动员运动会报讲——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8. ^ 即《台湾省推行商品公开标价及不二价运动竞赛督导考核奖惩要点》,1981年9月废除。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