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简称 |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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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1998年6月26日 |
施行日期 | 1998年6月26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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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 |
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1998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8年6月26日起施行[1][2]。
立法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第一条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1][2]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
1998年11月4日,该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实施。
参见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06-26, Wikidata Q18834492 (中文)
-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8年6月26日 [2021年6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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