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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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拉丁语MITIS IUDEX DOMINUS IESUS)为天主教教宗方济各于2015年8月15日颁发的自动手谕,其宗旨是增修天主教教会法典中对于婚姻无效之审理的流程规范,加速其流程。此一更动是对于在2014年10月举行的以家庭为宗旨的第三届非常务世界主教代表会议中的议题所做的回应。[1]

此外对于东仪天主教,方济各另有颁布自动手谕《温良与慈悲的耶稣》(Mitis et misericors Iesus)。[2]

天主教对于解除婚姻的规范

天主教将婚姻视为一件圣事,认为在婚配圣事下结合的男女无法真正地分离。对于非圣事的婚姻有几项判定该段婚姻无效的准则。比如新约的保禄书信《格林多前书》,对于改宗信徒因其配偶而无法维持信仰生活,那就可以合理分离。为此前例,天主教延伸出了“保禄特恩”这一观点,借此撤销改宗者和其未改宗配偶的前段婚姻。

另外,亦有基于信徒要与曾离婚的非信徒或是天主教信徒结婚的情况下用以撤销之前的民事婚姻“伯多禄特恩”,在此情形下结婚对象的前段婚姻的配偶必须是非天主教信徒。此外一位与非天主教徒离婚的信徒要与另一新教徒结婚的情况下,也适用于伯多禄特恩。[3]不论是哪种对非圣事婚姻的撤销,其审理权责属于地方主教或是同等的教长。并且要确保该段婚姻实在无法延续,只有撤销才符合双方最大利益后才得以成案。

至于双方都是天主教徒的圣事性婚姻,则只有经过审理后宣告自始既成未遂的可能。亦即此婚姻虽然是经过婚配圣事成立的,但是却没有符合既有条件而不算数。此一判断则保留给教宗。[4]

本自动手谕所做的改革

早在1967年第一届全球主教会议时,如何简化婚姻无效的审理过程就成了一大议题。对此教宗保禄六世于1971年3月28日发布了自动手谕,来简化婚姻无效的审理程序。比如初审可由单一审理员判决。再审的合议审理庭可以只采取同意权,简化从头审查的过程,等等。[5]

教宗方济各延续了保禄六世的宗旨,在自动谕中以七点为该法案的准则: 比如为了确保程序的宣判婚姻无效之执行仅需一审。由当地主教任命一名审判员负责审理。或是依照梵二对主教牧职的教导由主教本人担任审判员,尤其是针对下文提到的简式诉讼。简式诉讼是针对那些有极为明显的婚姻无效缘由的案例所做的文书诉讼型态,由于对婚姻不可拆散原则的重视,方济各特别提及对此项改变应交托给主教本人担任审理者。

另外方济各恢复了对教省总主教上诉的传统,以及引入了主教团合作管理婚姻诉讼的可能,并表示因确保婚姻诉讼的免费基准。最后方济各表示向教廷上诉惯例应以保留。

此外在该自动手谕中方济各也提及考量东方礼仪天主教其特殊性质,应另做宣告。[6]之后在2015年9月8日公布了自动手谕<温良与慈悲的耶稣>(Mitis et misericors Iesus)作为东仪天主教会法典的改革。[2]

天主教法典的法条更改

作为实质上的变动,教宗方济各以此自动手谕更改了与婚姻无效诉讼有关的<天主教法典>第1671-1691条。并在2015年12月8日实行。

其中将部分相关法条缩编为同一法条的细款。并于起诉流程中增加对于案件适合简式文件诉讼的转交规范。并且取消了原本规定的一审后须依职权上诉给二审的规定,即一审即可确保婚姻无效案的成立,但保留了当事人、检查员以及辩护人上诉的权益。

此外也增加了主教需在所辖教区成立相关法庭,或至少诉诸邻近教区或多教区共用的法庭。并为二审级的审判员之组成做了规定,一审可由主教任命的单一审判员审理,但是二审则需由合议庭审理,并且允许平信徒担任合议庭的其余审判员。并且加入了二审得以上诉到教省总教区的法令,以及为了新订立的简式审判庭的制度所规范的细则。[2]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1. ^ 世界主教代表会议第三届非常务会议《总结报告》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天主教主教团官网
  2. ^ 2.0 2.1 2.2 教宗手谕:婚姻无效诉讼程序改革只是为加快审理程序,不是为解除婚姻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梵谛冈广播电台
  3. ^ 从教律看婚姻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刘胜义,<神思>第五期,1995年
  4. ^ 天主教法典1698条第1项 “对婚姻 未遂之事实 ,及有无给予豁免之正当理由 ,惟宗座得认定之 。”
  5. ^ 婚姻合法离异的新程序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金象逵,<神学论集>第二十九期1976年9月
  6. ^ <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