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渔期
休渔期,又称禁渔期,是在指定水域内禁止进行特定类型或全部捕捞作业的特定时期,是渔业管理机构常见的季节性限制手段,目的在于让当地的鱼类、虾类等水生动物种群有休养繁殖恢复数量的机会,以便长期维持产量。
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宣布规定,于1999年夏季开始,在南中国海推行。当初规定为6月1日至7月30日共两个月,由2009年起延长多15天,提早于5月16日开始,至8月1日结束。受影响的捕渔区除了中国的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外,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由2017年开始,休渔期延长至三个半月,提早于5月1日开始,至8月16日结束。[1]
长江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长江春季休渔制度,每年从云南省德钦县至长江口的长江干流,在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和湖北等省、市境内的赤水河、乌江、嘉陵江、岷江、汉江等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区的范围内实施休渔。休渔时间为:云南德钦县至葛洲坝以上的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葛洲坝以下至长江口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十年禁渔计划,2021年1月1日起,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实施暂定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
参考资料
这是一篇与农业、渔业、林业、矿业或畜牧业相关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