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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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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员保险简称为公保,是中华民国政府将政府机关、学校专任人员列为纳保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早期中华民国便实施以职业区分的职业保险系统,其中最早在1958年时实施公务人员保险,后来扩张纳入国小和国中教师而发展成为今日的公教人员保险。其中公教人员保险由台湾银行负责承办业务,被保险人包括有法定机关编制的有给专任人员、公立学校编制的有给专任教职员,以及依照《私立学校法》所成立的私立学校有给专任教职员。

保险费(率)

  • 保险费核算公式:
    • 保俸(薪)*8.28%(保险费率)=全月保险费总额(应四舍五入)
    • 全月保险费总额*35%(私校教职*67.5%)=全月自付部分保险费(应四舍五入)
    • 全月保险费总额-全月自付部分保险费=全月政府补助部分保险费
    • 全月保险费*实际加保日数/当月日数=应缴破月保险费总额(应四舍五入)
    • 应缴破月保险费总额*35%(私校教职*67.5%)=自付部分破月保险费(应四舍五入)
    • 应缴破月保险费总额-自付部分破月保险费=政府补助部分破月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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