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合议庭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合议庭,指法院内由多名法官合议制所组成之审判单位。

中华民国法院制度中,最高法院的法庭,一般是5位法官所组成之合议庭,但2019年夏天起实施之大法庭制度则由11位法官组成。高等法院之法庭,由3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地方法院则通常采取独任制,由一位法官审理案件;但民事诉讼之简易程序及小额程序,第一审系由简易庭之独任法官审理,二审则由地方法院之3人合议庭审理。合议庭是以评议的方式,来投票形成法院对外之见解。合议庭之法官,分为审判长、受命法官、陪席法官[1]

参考资料

  1. ^ 参见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