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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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文书是指与国际人权法及保护人权有关的条约及国际文件的总称[1],可分为“宣言”及“公约”两类。“宣言”不具法律约束力,而“公约”是在国际法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核心人权公约
设有人权专家组成的委员会作为条约机构,专责审查国家定期提交之报告,并就各国缔约时之协定受理个人申诉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消除对女性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儿童权利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
-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
- 《保护所有迁徙劳工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其他人权公约
由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裁决,或设立委员会解决争端,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 《女性参政权公约》
- 《关于婚姻同意、婚姻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之公约》
- 《消除教育歧视公约》
- 《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
-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 《禁奴公约》
- 《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 《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约》
- 《日内瓦公约》
宣言
政治宣示性质
- 《世界人权宣言》
- 《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核心国际人权文书(简体中文)
- Human Rights. Major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 Status as at 30 June 201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英文)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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