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一项与职工工伤保障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于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
该条例规定中国大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
类似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伤保险作了原则性规定。
-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3]
参考资料
- ^ 顾昂然主编. “七五”普法 工会常用法律知识读本. 北京: 中国言实出版社. 2017: 151. ISBN 978-7-5171-2084-1.
- ^ 陈雄.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高等院校安全类专业规划教材). 重庆: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18: 65. ISBN 978-7-5689-0913-6.
- ^ 魏礼群主编. 当代中国社会大事典 1978-2015 第3卷. 北京: 华文出版社. 2018: 37. ISBN 978-7-5075-48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