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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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同性婚姻的相关制度,起于2001年8月1日允许同性伴侣可以成为已登记的生活伴侣关系(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并且赋予他们除了共同收养和租税优惠以外的绝大多数基于(异性)婚姻关系而享有之权利。然而,2009年10月22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表示,所有基于(异性)婚姻关系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都应该延伸适用于(同性)已登记的生活伴侣关系法之上。[1]
2017年6月30日,德国联邦议院以393票同意、226票反对、4票弃权通过同性婚姻法案,让之前民事伴侣制度里,同性伴侣无法享有领养小孩的问题,透过结婚来获得解决[2]。德国联邦参议院在2017年7月7日通过了该法案。德国联邦总统弗兰克-瓦尔特·施泰因迈尔在2017年7月20日签署了该法案[3],法律在同年10月1日生效[4]。
历史
民事结合
2001年,德国通过了生活伴侣关系法(Gesetz über die 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借此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与基督教团体(也因为德国联邦宪法明文对婚姻及传统家庭的保护,当时被解释为只容许一男一女的结合)间取得妥协,并透过本法赋予已登记的生活伴侣关系许多基于(异性)婚姻关系而享有的权利。这部法律是由德国绿党的伏尔克·贝克所起草,并且在绿党与社会民主党合组联合政府的时期通过。
2002年7月17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于这部法案表示支持[5] 。法院首先一致性的认定,通过生活伴侣关系法(Gesetz über die 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的程序系属合宪。之后,在由八位法官所做成的判决(有三位法官有不同意见)中进一步表示,该法之内容符合德国基本法,并且表示,这种伴侣关系可以被赋予和婚姻关系平等的权利。
2004年10月12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生活伴侣关系法(修正)法案”(Gesetz zur Überarbeitung des Lebenspartnerschaftsrechts),赋予生活伴侣关系更多的权利,增加了包含收养继子(女)以及赡养费和离婚(分离关系)的规定。但是关于租税的权益仍然与婚姻关系有所不同。而直到2004年10月为止,已经有5,000对同性伴侣登记成为生活伴侣关系,到了2007年,这个数量更是增加到15,000对,而其中的三分之二是男性结合[6]。
2008年7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表示,一个已经变性成女性,但已经和女人结婚长达50年以上的变性人,可以继续维持他和太太的婚姻关系,同时也能将其法律上的性别更改为女性。该院判决给予立法机关一年的时间对于相关法律作出修正[7]。
2009年10月22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再次对此议题作成判决,该案中,有一名雇主因为认为其职员并未成立“婚姻关系”而是成立“生活伴侣关系”,因此给予其较低的退休金 [8] 。法院判决认为,法律上赋予生活伴侣关系和婚姻关系具有平等的权利,不仅是退休金的给付,包含所有基于婚姻关系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都应该要平等的赋予生活伴侣关系[1]。
2009年10月25日,由基督教民主联盟和自由民主党所组成的联合政府颁布了新的政府计划。其中规定将移除所有存在于(同性)生活伴侣关系以及(异性)婚姻关系之间的不平等。基本上,2009年10月22日宪法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内容将被制定到法律中。不过,政府并没有提到关于收养的权利[9]。
2010年8月17日,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表示,生活伴侣关系中的生存伴侣所应该支付的遗产税应该和异性婚姻的生存配偶所应支付的遗产税相同。在此之前,异性婚姻的生存配偶所应该支付的遗产税为所得遗产的7%到30%,但是同性生活伴侣关系的生存伴侣所应该支付的遗产税却高达所得遗产的17%到50%[10]。
同性婚姻
基民盟(CDU)/基社盟(CSU)联盟党(CDU/CSU)在2017年前,通过在联邦议院有相当部分的席次,阻挡相关的立法。相较之下,社民党、绿党和左派党则被公认对于同性婚姻的立法较为支持。绿党甚至在2009年6月时提出了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草案[11],但根据基民盟及社民党的联合政府协议,联合政府不会就相关议题进行立法。
2010年3月,柏林州议会宣布他们将在德国联邦参议院推动同性婚姻法案。根据该州议会的说法,这部法律将会符合联邦宪法法院的要求,同性伴侣将会获得和异性伴侣相同的待遇[12]。
2011年6月,随着基民党在地方选举的失利,汉堡州议会也宣布将在德国联邦参议院推动同性婚姻法案,但参议院对法案并无影响力。
2017年,联盟党领袖、总理梅克尔同意容许就同性婚姻进行自由投票,6月30日,德国联邦议院以393票同意、226票反对、4票弃权通过同性婚姻法案,全体社民党、绿党、左派党及75名联盟党议员投下赞成票,而226名联盟党议员(包括梅克尔)投下了反对票。这让之前民事伴侣制度里,同性伴侣无法以伴侣身份享有领养小孩权利的问题,透过结婚来获得解决。
公众意见
在2006年12月,一份由 Angus-Reid Global Monitor在欧盟所有会员国中,就公众对于该国经济、政治和社会议题的态度所作出的民调显示,德国民众有52%的人支持同性婚姻关系,在欧盟中排名第7,仅次于荷兰(82%)、瑞典(71%)、丹麦(69%)、比利时(62%)、卢森堡(58%)和西班牙(56%),而这个比例高于欧盟的平均值44%[13]。
参照
- ^ 1.0 1.1 (德文) Verfassungsgericht zu Homo-Ehe - Ehe, Partner, Kinder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德國聯邦議院通過同婚合法化. 民报. 2017年6月30日 [2017年7月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7月3日) (中文(台湾)).
- ^ German president signs gay marriage bill into law. Deutsche Welle. 2017-07-21 [2017-0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21) (英语).
- ^ Germany's first same-sex marriages expected in October. The Local. 2017-07-21 [2017-0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21) (英语).
- ^ (德文) Leitsätze zum Urteil des Ersten Senats vom 17. Juli 2002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7-09-28.
- ^ (德文) 68 000 gleichgeschlechtliche Lebensgemeinschaften in Deutschland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La Presse). [2011-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9-22).
- ^ High court backs equal rights for gay marriages. Thelocal.de. 2009-10-25 [2010-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9-27).
- ^ (德文) Die FDP hat ihre Wahlversprechungen gehalten!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9-10-28.
- ^ German court: gay couples entitled to equal treatment on inheritance tax. The Canadian Press. Associated Press. 2010-08-17 [2010-08-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8-20).
- ^ (德文) Entwurf eines Gesetzes zur Einführung des Rechts auf Eheschließung für Personen gleichen Geschlecht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德文) Berliner Senat für Öffnung der Eh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Eight EU Countries Back Same-Sex Marriage. Angus-reid.com. [2010-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