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签署日 | 2001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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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地点 | 中国上海 |
生效日 | 2003年3月29日 |
签署者 | 6 |
缔约方 | 8 |
保存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语言 | 中文、俄文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 |
《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
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俄语:Шанхайская Конвенция о борьбе с терроризмом, сепаратизмом и экстремизмом),是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制订的公约。公约订于中国上海,于2003年3月29日生效,保存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公约有10个缔约方,即10个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1][2]
背景
各缔约方遵循联合国宪章、阿拉木图联合声明、比什凯克声明、杜尚别声明和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的原则,认识到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和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认为上述现象对各方的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确信上述现象无论其动机如何,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其开脱罪责,从事此类行为的人员应被绳之以法;深信在本公约框架内进行共同努力是打击上述现象的有效方式,制订公约。[3]
内容
公约[3]规定各缔约方应在预防、查明和惩治本公约定义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方面进行合作,并对国内立法、引渡、司法协助作了规定。公约还对各方中央主管机关进行的合作协助、交换情报作了规定。
缔约方
国家 | 签署时间 | 交存行动文书时间 | 对其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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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 | 2001年6月15日 | 2002年5月28日 | 2003年3月29日 |
中国 | 2001年6月15日 | 2001年11月8日 | 2003年3月29日 |
吉尔吉斯斯坦 | 2001年6月15日 | 2002年5月31日 | 2003年3月29日 |
俄罗斯 | 2001年6月15日 | 2003年2月27日 | 2003年3月29日 |
塔吉克斯坦 | 2001年6月15日 | 2002年2月8日 | 2003年3月29日 |
乌兹别克斯坦 | 2001年6月15日 | 2001年9月1日 | 2003年3月29日 |
印度 | 2016年10月10日 | 2016年11月9日 | |
巴基斯坦 | 2016年9月21日 | 2016年10月21日 | |
伊朗 | 待定 | 待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