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卜生主义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易卜生主义》是胡适于1918年6月在《新青年》第4卷第6号《易卜生专号》上的作品。[1]

胡适自称自己是为了介绍“十九世纪欧洲的个人主义精华——易卜生主义”而作。在文中,他认为“社会是个人组成的,多救出一个人便是多备下一个再造新社会的分子”,所以“个人需要充分发展自己的天才性”,他主张“个人有自由意志”,又须“担干系,负责任”,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道德负责,以此发展个性。他提议应该向易卜生戏剧中的娜拉和斯铎曼学习,“努力把自己铸造成个人”,强调“你要想有益于社会,最好的办法莫如把你自己这块材料铸造成器”,并进于实现人格独立,继而实现“自治的社会”,“共和的国家”。他认为,“这种‘为我主义’,其实是最有价值的利人主义”。[1]

此文在新文化运动中起批判封建专制主义和旧礼教、旧道德,提倡个性解放的积极作用。[1]

参考

  1. ^ 1.0 1.1 1.2 金炳华等. 哲學大辭典. 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1: 1812. ISBN 7532607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