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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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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的前言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为一份规范著各种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对许多非欧盟国家而言也是极为先进的人民基本权利之文件。

本宪章的内文最初在欧盟理事会(又称: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后,被并入《欧盟宪法》的草案之中。然而这个草案在法国以及荷兰公投中遭到反对,所以没有通过。基本权利的部分,后来被命名为《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并透过《里斯本条约》第6条赋予其效力。爱尔兰于2008年6月对于《里斯本条约》的第一次公投否决[1],2009年10月第二次公投才通过[2]。随着《里斯本条约》在2009年12月1日的生效,《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也同时生效,具有拘束欧盟成员国的效力。但英国波兰行使《里斯本条约》所赋予的退出选择权英语Opt-outs in the European Union,而使该宪章在该国境内无拘束力。

注脚

  1. ^ (德文)愛爾蘭對里斯本條約說No. 德国之声. 2008年6月13日 [2013年1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6月1日). 
  2. ^ (德文)愛爾蘭公投通過了里斯本條約. 欧盟执行委员会新闻稿. 2009年10月3日 [2013年1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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