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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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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烈

郑烈(1888年—1958年12月)字晓云,号天啸生福州闽侯人。中国民主革命家,中华民国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1]

生平

郑烈幼年患眼疾,几近失明。故10岁才开蒙,13岁入南京水师学堂,后来1904年转入长沙实业学堂肄业。1905年,郑烈赴日本,入东京弘文学院普通科学习两年,其间于1906年经李恢介绍加入中国同盟会,参加林文林觉民等人在东京郊外秘密设立的中国同盟会第十四支部(福建支部)的活动。1907年,入日本大学攻读法律,获法学士学位。[1][2]

1911年3月,郑烈归国,准备参加黄花岗起义,后来传起事改期举办,故撤回香港。但是,滞留在广州的林文、林觉民、方声洞等人坚持起义,遭到失败。起义失败后,郑烈接替林文,担任中国同盟会第十四支部支部长。辛亥革命爆发后,1911年11月,福建光复,郑烈出任福建军政府司法部部长(1912年7月改为司法司司长),后来担任公立福建法政专门学校校长,并且策任福建稽勋分局局长。1913年,任福建司法筹备处处长,不久该处裁撤。1915年3月,赴云南昆明地方法院检察厅检察长,1915年11月,因不满袁世凯称帝而辞职回家乡。1916年,郑烈出任江苏高等审判厅推事,后来充任庭长。[1]

1921年,郑烈随孙中山广州,出任护法军政府大理院及平政院庭长,统摄院务,并且兼任粤军总司令部参议。1921年11月,调任广西高等审判厅厅长。1922年6月,因广西政乱,郑烈去职。当时,北京政府司法部改任郑烈为青岛地方检察厅检察长,但郑烈辞未就任。1923年3月,转任福建高等审判厅厅长,后来兼任福建私立尚宾法政学校校长。1927年,北伐军开入福建省,废除福建高等审判厅,郑烈离职,赴厦门充当执业律师。[1]

1927年秋,郑烈获聘为厦门大学法科兼职法学讲师,参与法科学生的若干课外活动,并且曾在法科同学会创办的《法潮》杂志第一期(1927年12月付印)上发表《请求再审诉状附判决词》一文。[1]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28年11月郑烈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乃辞去厦门大学法科兼职。郑担任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直到1948年12月。任内,1947年6月28日,郑烈受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之命,以检察长名义下令通缉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并于全国各地报纸刊登了通缉令全文。[1]

1949年,郑烈辞职到台湾,在台北市专门从事律师工作,并连任两届“台北市福州十一邑市同乡会”理事长。1958年12月,郑烈病逝。[1]

著作

  • 《精忠柏史剧》
  • 《历代人物评咏》
  • 《黄花岗烈士林大将军传》
  • 《黄花岗福建十杰纪实》
  • 《啸余吟草》
  • 《中国新刑法判解汇编(总则)》[1]

家庭

  • 女:郑秀,原为清华大学法律系学生。后曾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研究处工作。
    • 女婿:曹禺,剧作家,原为清华大学外国文学系学生,比郑秀高两届。后曾在中央戏剧学院工作。1937年10月在长沙与郑秀结婚,1951年在北京与郑秀协议离婚。
  • 子:郑还,郑秀的弟弟。[3]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私立时期厦门大学法学教师传略(之四),厦门大学法学院,2008-02-26[失效链接]
  2. ^ 福州市郊区志,福建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816页
  3. ^ 辛亥元老郑烈与曹禺的翁婿之交,搜狐,2011年10月17日. [2013年6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5日). 
司法职务
新头衔 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
1928年—1948年12月
继任:
杨兆龙
(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