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饶之初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饶之初(16世纪—16世纪),子复湖广黄州府蕲州广济县[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饶之初是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的举人,最初因为父亲前广安州判饶继学年老而不接受官职,不久出任孟县知县,平均当地租赋和马费,上奏定为常例,又招集流民、罢用奸吏、兴建社学便利人民。后来他因为拒绝缴付暮夜金给上级,因此在大计时被降为岷王王府审理,很快致仕回乡,闭门读书不前往城市,饥荒时煮粥赈济饥民,死后得孟县人民立祠祭祀[1]

引用

  1. ^ 1.0 1.1 同治《广济县志·卷七·人物志》:饶之初,字子复,嘉靖丙午举人,以父广安州判继学老不就官,晚乃任河南孟县知县,孟故孔道,轮蹄辐辏,始剂田租赋马匹,后田租转徙不常,里马如故之。初奏记所司请均赋置马,遂为永规,其他如招流亡、除奸蠹、建社学、均徭役、后补曹吏、除乐籍、息争讼,实政甚多,值臬司行部索暮夜金不获心衔之,大计嘱考功左迁岷府审理致仕归,闭门读书不入城市,岁祲为粥食,饥者全活甚众,孟县民岁裒粮候问,及其卒也为祠祀之。 同上(辛未县志)

参考文献

  • 同治《广济县志》·卷七·人物志
官衔
前任:
侯观
明朝孟县知县
1575年-1577年
继任:
谢光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