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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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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the High Court
设立1844年
司法管辖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
所在地 香港香港岛金钟金钟道38号
设立法源基本法
上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法官人数27
网址http://www.judiciary.gov.hk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英语: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原讼法庭原讼庭(英语:Court of First Instance),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组成部分之一,前身是香港高等法院(英语: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of Hong Kong)。

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对民事刑事案件均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1],因此原讼法庭审理一般最严重的罪行例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贩运大量毒品或危险药物绑架、复杂的商业诈骗香港国安法罪行等。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外交国家行为外,原讼法庭可聆讯香港任何的刑事诉讼[2]。至于民事索偿方面,只会聆讯金额不少于港币一百万元的案件;该庭亦处理来自各区的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上诉案件[1]

审讯

  1. 原讼法庭诉讼的任何一方若为有限公司,除非获得法庭特别许可,否则必须聘请律师代表进行诉讼。
  2. 案件会在高等法院会编排审讯日期,并书面通知各方出庭日期。主审法官通常会在审讯前6个星期举行复核,检讨案件审讯准备工作及给予有关审讯的指令。
  3. 于案件审讯当日,高等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会显示有关案件审讯之法庭。
  4. 在审讯中,法官会聆听证人的证供及诉讼各方的陈词,如需要其他资料及证据,法官或会把案件押后至另一日期继续审讯。
  5. 审讯完结时,法官可于当天宣告判决,或于稍后的日期宣读或发下判决书。

民事诉讼

原告人在原讼法庭开始民事诉讼,可以选择以下其中的一种方式:

  • 传讯令状(英语:Writ of Summons
  • 原讼传票(英语:Originating Summons
  • 原讼动议通知书(英语:Notice of originating motion)或呈请书(英语:Petition

如案中各方愿意和解,法官会按照和解协议作出法庭命令。如双方在审讯开始前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把一份终止诉讼通知书送交法院存档,或把一份列出协议条款的同意令送交法院存档。

刑事审讯

刑事案件大部分在裁判法院完成初级侦讯后移交原讼法庭,而由律政司负责进行检控工作。

在刑事审讯中,原讼法庭法官与7人陪审团一起审理案件;经法官颁令,陪审团的成员数目可增至9人。

使用语言

审讯可采用中文(粤语)或英文进行。某一方如要求采用中文,应在排期法官编定审讯日期时提出。如申请获准,法庭会安排一名双语法官审理该案,惟排期法官有权准许或拒绝申请。

裁决

被告人如不服裁判官的决定,可在裁判官作出有关决定后14天内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经判定是否接纳上诉后,由上诉法庭接受该案件。

法官

截至2022年5月1日,以下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名单[3]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
冯骅法官GBS 张慧玲法官 夏利士法官 欧阳桂如法官
杜丽冰法官 陈庆伟法官 陈美兰法官 陈健强法官
吴嘉辉法官 朱珮莹法官 陆启康法官 邱智立法官
黄崇厚法官 金贝理法官 李素兰法官 陈嘉信法官
黄国瑛法官 潘兆童法官 吴美玲法官 李运腾法官
高浩文法官 杨家雄法官 陈静芬法官 陈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郑蕙心法官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特委法官
谭允芝女士SBSSCJP 黄继明先生SC 冯庭硕先生SC 万崇理先生SC
许绍鼎先生SC 薜日华女士SC 林欣琪女士SC 王鸣峰先生SC
杜淦堃先生SC 许伟强先生SC 毛乐礼先生SC 陈乐信先生SC
鲍进龙先生SC 黄佩琪女士SC 陈政龙先生SC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 1.0 1.1 香港司法機構 - 司法機構簡介. www.judiciary.hk. [2022-05-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0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基本法 - 基本法 - 第四章 (TC). www.basiclaw.gov.hk. [2022-05-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0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 香港司法機構 - 法官和司法人員名單. www.judiciary.hk. [2022-05-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1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