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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内湖虐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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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保护的后续

  • 由于希望可以把关于动物保护的后续部分加强!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搜集事件之后的动物保护后续发展(包括立法、记者会、反虐动物联盟组织等等......)编写进来。--汪汪 05:54 2006年8月10日 (UTC)
  • 希望多多大家把关注重点放在动物保护上!--汪汪 09:49 2006年8月10日 (UTC)
  • 希望多关注在虐待动物,可建立虐待动物案件分类。--尾巴 09:19 2006年8月11日 (UTC)
  • 请参考日文维基百科的虐待动物条目--银色快手 11:45 2006年8月11日 (UTC)
  • ja:动物虐待

维基百科既然是自由的百科,就不应该跟随着大英线上百科的传统思维起舞。 维基百科只是参考的工具之一,如何使用这个工具去达到无国界的沟通与交流, 是每一位维基人致力去达成的一个理想,不是任何个体可以去决定重要性和影响力 同时,维基也是学习的百科,自从“虐猫事件”条目创建后, 很多网络使用者都可以透过其内容去了解此一事件的始末, 这就是价值所在,也看到有些维基人很用心维护内容, 今晨,我从日本的动物虐待条目,搜寻到“福冈虐猫事件” 也计划将此一条目的内容逐步充实。希望懂日文的维基人也能共襄盛举。--银色快手 04:17 2006年8月11日 (UTC)

interwiki连结:

--笨笨的小B | 20巷 07:45 2006年8月11日 (UTC)

从福冈猫虐待事件我们最该学习的地方

最大的不同点是从头到尾都没提到犯罪者的人名,只有报导概要跟一些当事人背景。我想内湖虐猫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Blauncher 06:14 2006年8月11日 (UTC)

从英文版就知道姓名. 该学习的地方是不要急着删文, 而是要增加内容. 把所有有影响力的条目通通删掉, 剩下的就只是没有影响力的东西了. Bobbybuilder 10:10 2006年8月11日 (UTC)

我反而认为福冈虐猫事件应该如英文维基般把名字填上,犯人的背景是重要资料,可以让人对虐猫事件有更深的了解,到底是什么样的人会做这种事。若报章,电视等媒体已经刊出犯人姓名背景,放上维基就没有违背规则,根本没有必要为犯人隐瞒什么。我看到之前有人说维基不是主持社会公道的地方(大概是说这样的话,记不清楚),没错,但维基更不是为犯人隐瞒过错的地方。维基是收集知识的地方,而收集知识,就是要完整清楚。--真实事求是 15:34 2006年9月1日 (UTC)

对一个根据社会价值不同就会不同判断的行为来说,我并不认为这种公开资料让乡民去针对一个人批斗的行为是可取的,另一方面来说,一个名字对这种事件并没有很大的重要性。再说对动物的残酷行为就算是在提倡动物权的西方事件,一年被屠宰支解作为人类及猫狗粮食的动物也是不少,过程如果实地体验更是会让一般人无法下咽,无限上纲一方的绝对正确跟知的权力,那维基百科跟市面上媒体的差别在哪里?

你忘了签名,要提醒你的是把批判犯人者一概称为“乡民”不中立;把“虐待动物”与“将动物当成粮食”相提并论也不太贴切,虽然此二者在某些素质低下的社会确实差别不大。而且我做这些建议与社会公益无关。你不会就是方尚文本人吧﹖
需要说明的是,维基的主要目的就是收集知识,收集知识就要完整,犯人是事件的主角之一﹐其资料生平当然是收集的一部分。既然各种媒体已经公布了名字,那放上维基根本没有犯到维基的规则,并且是应该做的事,不放上名字反而“不中立,不准确”,有偏向犯人之嫌。
其实维基除了不要侵权外,并未限制各种内容,有时连某些国家的法律,价值观也未必顾忌,例如中国大陆,更不会去理啥社会价值观,也不会理会造成什么“社会效应”。例子请看女阴,英文维基的Vulva更是严重,有顾及到小孩吗﹖
当然,维基是人写的,各维基人都有其社会价值观,完全抛弃道德也非人类所为。若要把“是否放犯人名字”以社会价值观,社会效应或道德来讨论并无不可,但那不是维基的规则,。--真实事求是 09:17 2006年9月2日 (UTC)

文章内容质量

  • 目前文章的内容顶多只能说是事件的日志,社会影响一节又过于纷乱和情绪化,和百科要求的内容质量相差甚远。编修的人应该注意这里是百科全书,还是要有一定的百科全书标准。--眼镜虎 (讨论|贡献) 16:46 2006年8月11日 (UTC)
  • 那请你提出点贡献, 不要只会要求别人. Bobbybuilder 19:35 2006年8月11日 (UTC)
  • 如果要修改的话, 我觉得应该把新闻报导汇整成一篇完整的文章, 并多加对比不同报社同一日期的报导以求精确, 毕竟台湾人都知道媒体经常扭曲事实, 但维基百科应尽可能的维持中立与客观, 对吧? --老马爷爷 (留言) 2009年5月20日 (三) 01:11 (UTC)[回复]

英文维基百科删除讨论

en:Wikipedia:Articles_for_deletion/Shangwen_Fang_(2nd_nomination)

若有意见的话,请发表。 --Nlu (留言) 2009年3月15日 (日) 20:12 (UTC)[回复]

给方先生

  • 请不要把论坛上的东西放在这里,所谓“鼓动网友”是一种带评价的指控,以一个论坛内容来证实这种指控,证据是不够的,论坛不是正规的文献来源。您是事件主角,其他非当事人的姓名身份,也不具写出的重要性。
  • 方先生打人(也被打)的说法,明白的写在TVBS的新闻里,如果您觉得有问题,请去向TVBS抗议,不要乱改这里的内容。
  • 自己写自己的维基是很不适当的,尤其是加上没有来源根据的内容。如果有媒体报导爱猫人士打你家管理员,欢迎加上来源,不要用当事人的身份加上这些无第三人证实的内容。—User:Orion-留言 2009年5月22日 (五) 13:00 (UTC)[回复]

给Orion

  • 除非您有确实证据,否则不要轻易的公开指称其他使用者为您个人主观所认定的对象。
  • 这个条目原来所引用的TVBS连结新闻,已经几乎照抄新闻内容,不过如果您还有看不懂的地方,我仍很乐意教导您。
  • 这个条目所引出的第一个连结就是无名上的东西,所以如果您想要移除您所谓的不合适资讯,那么我很乐意比照办理。
  • 如果您认为情绪性评用语是报纸所使用,那么请附上来源,否则,情绪性评论并不合乎维基编篡条目的规定。。—User:Iressa-留言 2009年5月22日 (五) (UTC)

关于Self-published and questionable sources

那篇文章是写的方先生的,既然您回应了,我就直接当你是方先生了。

关于维基百科Self-published的方针如下:

Self-published and questionable sources as sources on themselves: Self-published or questionable sources may be used as sources of information about themselves, especially in articles about themselves, without the requirement that they be published experts in the field

又,生者传记的方针如下:

由主角提供的资料可以加进该条目中,如果它

   * 與該人的重要性相關;
   * 無爭議性;
   * 非不恰當的自我宣傳;
   * 沒有涉及第三方或與主角無直接關聯的宣稱;
   * 可合理地相信是主角所寫。

您在对岸贴出的的那两篇文章原文,基本上就是整件事件的起因,而且是您自己提供(撰写)的,所以当然可以当为来源,而且内容经过许多媒体广泛报导,正确性殆无疑义。至于是那个网友在网络上贴出您的住址,有媒体报导这件事吗?网友的名字在此占重要地位吗?更不要说这是主角提供的,涉及第三者的材料,这里岂不成了您自己挟怨的工具?这种情形下,BBS当然无法当为来源。如果这种自我出版的内容通通可以当来源,这篇的评论部分会更不堪的,这类文字,以前就已经删掉不少了,我想你知道的。如果您对于这件事还有疑问,我会直接在维基讨论区发起讨论、或者投票。

我已经尽量在做到中立与平衡,包括悔过书那一段,也是我加进去的,之前根本缺乏这一段,我想猫咪论坛的人也不会愿意把这一段加进去。至于殴打管理员一节,请问群众殴打你家管理员的报导在哪里?身为当事人,你一直坚持要在毫无文献支持的情况下加入这一段,为什么?TVBS的报导,我现在完全直接引用该新闻的内容,如果您还要说跟报导不一样,那就是来乱的了。—User:Orion-留言 2009年5月23日 (六) 01:59 (UTC)[回复]

给Orion

  • 如果有人看不懂中文的话,那我就再说一次:除非您有确实证据,否则不要轻易的公开指称其他使用者为您个人主观所认定(或是想像)的对象,因为这样不但无助于讨论,而且会让人认为,您是因为无法反驳他人的论点,所以想要另辟战场。而我没有回应您的指称,也只是对于打烂仗转移焦点不感兴趣;这个条目,近两天有进行较大规模修改的ID也只有我们两个而已,因此您在讨论处指名道姓的讨论,究竟是针对哪个ID,其实非常明白,我的建议是:逞口舌之快占人便宜,只会显出该名使用者的风度而已,依然无助于任何讨论。
  • 这个条目之所以会存在,原始的目的就是要挟怨报复,否则,英文维基不会删除这个条目。
  • 网络上有关公布住址的新闻还真是不少,如果您坚持,那我也只好引用了。

User:Iressa-留言 2009年5月24日 (日) (UTC)

事实上,您如今不是没有采纳我的意见,何必过谦呢?至于本条目存在原因,就跟其他虐待动物的条目存在的原因一样,闹这么大的动物保护事件,维基怎么可能没人写。事实上当初会把以当事人为名的条目名称拿掉,就是为了避免这里沦为报复工具。如果这样就是报复,那本篇之前出现种种毫无来源,对其他人的负面描述,又该算什么呢?既然您不承认(其实您也没否认),我也懒得说什么了。—User:Orion-留言 2009年5月25日 (一) 22:45 (UTC)[回复]
另外,BBS的内容除了“Self-published or questionable sources may be used as sources of information about themselves, especially in articles about themselves”以外,都不应该引用的。既然找不到任何来源指出贴出地址的人是谁(包括你加进去的新闻也没有,有的甚至BBS里也没有,只有当事人才知道真假),因此我将BBS那部分删除,你应该没意见吧。—User:Orion-留言 2009年5月25日 (一) 22:59 (UTC)[回复]


  • 这个条目根本就不是传记。
  • 既然这不是条目而是事件,那么记载其他人的事实行为,也是很合理的。

User:Iressa-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内湖虐猫事件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8月31日 (五) 10:5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