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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争议是一项发生于台湾台北市士林区文林路(士林桥)、前街及后街一带的都市更新争议[1]。事件始于王家不同意所拥有的两块土地和建物,被包含在台北市政府核定的都市更新范围内,经由乐扬建设担任实施者规划都市更新事业计划兴建“文林苑”住宅大楼。

王家在都更案(事业计划)通过后,开始向台北市政府和内政部提出“权利价值异议”和“不服都更行政处分”2项诉愿,但被驳回。后于2009年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对台北市政府提出告诉,以未被通知出席都市更新公听会、有数户被排除于核准都市更新范围等理由,认为台北市政府违法核准都更案。然而在裁决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在王家未收到公听会通知上,依事证指向王家已经收到通知,王家并非不知情无法参加公听会表达退出意见,且王家有因自己的事由招致邮件退件的记录;在王家可否被排除于都市更新范围内的争议上,高等行政法院同意市政府见解,王家土地未临道路用地(是袋地),面积也小于最小可申请建筑面积(是畸零地),排除于都市更新范围外让王家无法改建违反现行法规,而被排除的数户经查地主在当地居民申请都更范围前就提退出,且退出过程和退出后的都更范围合乎都更法规,于是判决王家败诉[2]

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王家指控乐扬建设提出已通知之证据,其中有住址错误、涂改痕迹,甚至在独栋透天的收件地址却有一份印有“大厦管理委员会戳章”的回执联。王家在最高行政法的诉讼中,批评高等行政法院判“公听会召开之通知比照股东会通知采发信主义”是“漠视都市更新条例所定公听会之程序功能,并且过分轻忽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在都市更新案中之权益与地位”[3][4]。就王家的诉讼要点在于都更过程中的程序不合法,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未依法定程序做出之处分皆属违法:

  1. 建商和市府没有把公听会开会通知(事业概要阶段和事业计划阶段)送达王家,也没有证据证明有送达。
  2. 有邻地被划出都更,都市更新单元之划定,不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条例规定。

都更条例是否违宪

违宪争议

反对王家建物被强制处分者主张都市更新条例违宪。认为在私益大于公益的情况下,都更条例剥夺了土地和建物拥有者的处分权,违反中华民国宪法所保障的财产权[5][6]。不认为违宪的民众认为王家的财产并未被剥夺,而只是被强迫变换成同値产物,但也保障其他多数人利益,和解决消防、耐震、畸零地等公共利益问题。[7]

释宪过程

强拆后,台北市政府行文内政部希望由上级主管机关申请释宪[8],不过内政部营建署认为都更条例有修法空间但不违宪。且表示由不认为违宪者提出释宪声请,于法理不符[9]。至于台北市政府若基于地方执行机关认为法律有违宪之虞并依程序报请中央释宪,内政部将配合协助层转[10]。立法委员吕学樟则表示,内政部可以解释行政命令。但法条有无违宪,应尊重宪政体制交由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并不是内政部说了算[11]。根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中地方机关有权声请释宪的相关规定[12],对照台北市政府只行文上级机关,自己却不释宪的行政作为,不论事前或事后皆受到舆论的不断批评[13]。北市府都市更新处处长林崇杰表示,由于内政部是都市更新的主管机关,也是法令提案机关,且都市更新是全国一致事项,才会建议内政部声请释宪[14][15][16][17][18][19][20]

2012年4月22日,立法院中民进党立委林淑芬与国民党立委吕学樟先后分别完成连署,提出释宪案[21]。但大法官于6月22日驳回立法院释宪案,认为立法委员应该先提案修法,修法不成,再声请释宪[22]

大法官709号解释

2013年4月26日,司法院大法官合并受理文林苑王家、新北市土城区大庆信义福邨等4案之释宪申请,解释都市更新条例第19条第3项及第10条第1、2项等3条文,不符宪法要求之正当法律程序,宣告违宪[23][24][25][26]。该条文1年内应修正,逾期未完成即“定期失效”[27]。宣告违宪的具体内容与要求的修正包括[28]

  • 十分之一门槛 不符多数民主:现行都更规定,只要超过十分之一的所有权人,就可提出申请。大法官认定此同意比率太低,难与尊重多数、扩大参与的民主精神相符,违背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与居住自由权的意旨[29]
  • 大法官释宪 要求强制听证[30]: 都更条例现有程序之“公听会”只是自行举办,无需具备行政上的正当程序效力[31]。大法官认定应由主管机关以公开方式举办“听证会”,斟酌全部听证意见,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后作成核定,始无违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及居住自由之意旨[23][31]
  • 大法官释宪 要求采“送达主义”[28]:现行都更条例采“发信主义”,只要举行“公听会”者寄出通知,不论被通知者实际有无收到该通知,皆生通知的法律效力(再加判例连结)[来源请求][3][2]。大法官认定,相关法令未要求政府确实负起告知住户的义务,恐造成住户权益受损;都更条例须修法采“送达主义”,始无违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与居住自由之意旨[32][33][34]


针对都市更新发展条例违宪判决一事,各级行政机关之因应措施与回应及事件中各方的解读:

内政部
内政部强调,在立法院审议通过修正都市更新条例前,都市更新条例仍为有效之法律可继续适用;然因考量可能引发都更案合法性的质疑与争议,在立法院审议通过修正都更条例前之实务执行,必须在不违反现行法规之前提下,依照合乎释宪内容之方向调整,以避免产生更多争议,符合宪法要求的正当行政程序[35]
内政部邀集各地方政府召开会议研商具体因应措施,会议结论如下,
  • 宣告违宪之都市更新事业概要同意比例,因属立法权之裁量,在立法院审议通过修正都更条例前,仍应依现行十分之ㄧ规定办理。
  • 在违宪宣告后申请之都市更新事业概要案,应参照解释文之精神,由主管机关组成之更新审议会决定是否核准,并允许相关人士列席陈述意见;此外在违宪宣告后尚未办理都市更新事业计划公开展览者,宜参照行政程序法规定之听证程序办理公听会。至于在解释文公布前已依都市更新条例规定完成公开展览者,则应依现行规定继续办理。
  • 地方政府核准都市更新事业概要、核定都市更新事业计划及权利变换计划等所有案件,均应依行政程序法之规定送达更新单元内之相关权利人。
会议之结论,将函请各地方政府配合执行。
台北市政府
针对都市更新发展条例违宪判决一事,台北市都市更新处说明[36]
  • 合宪部分为王家提释宪的第22条第1项都市更新事业计划之拟定,变更应取得同意之所有权人及总楼地板面积之比例。
  • 大法官未受理王家提第36条代为拆迁条文之释宪申请,及第22条第3项都市更新事业计划之拟定变更所有权人得撤销同意之规定。
  • 大法官判违宪的部分为土城都更案所提之释宪,其为反对被排除都更范围而释宪的第10条第1项,第10条第2项,第19条第3项,违反宪法第十条与第十五条。
  • 司法院业已说明本项解释无法对文林苑个案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故不影响本府依法核定及执行代拆之作为。
乐扬建设
建商委任律师表示,这次释宪内容中,对文林苑案最重要的是事业计划需取得的同意比例,而这部分大法官认定没有抵触宪法,显示文林苑案合于宪法,应继续进行。至于大法官认为都更事业概要同意比例过低,建商则认为此案当初取得近九五%的同意比例,依照都更条例》免送概要、直接提事业计划,一切合法[37]

行政院

  • 行政院院长陈冲表示,就法律面而言,台北相关机构与警方都是依法行事;但都市更新条例立法已10余年,经8次修法,原立法逻辑现已不完整,应全面检讨。[38]
  • 内政部部长李鸿源指出“此案是居住不正义的表象”,并于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承诺,两周内提出警方执勤检讨报告、一个月内提出此案的检讨报告,及半年内将都市更新条例修正案送交立法院。[39][40]。对此,北市都更处长林崇杰反驳,市府去年行文营建署询问,是否真的要执行强拆,营建署回文指,执行都更条例是法定义务,不执行就是行政怠惰。林崇杰又说,他对中央说法深表遗憾,曾四次要求修法,对方完全置之不理,如今市府依法行政,中央却说是地方执行问题。他强调,“我们执行中央法令,如今怎么讲这样的话,对地方非常不公平。”[41]。。林崇杰并出示一份公文,指出市府曾以某个案正式函询营建署,该署在98年5月21日明文表示,依照宪法第23条等规定,以及总统于87年公布的相关法令的意旨,都更条例这一块并未抵触宪法[42]。营建署署长叶世文则回应称“应无此事”,是否违宪是大法官会议的职权[43]

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

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邀请国际人权专家来台发表我国初次人权报告。报告中专家建议,中央行政机关应重新审查都市更新条例。公民社会认为此条例构想欠佳,也是产生许多住户遭强制驱离的原因,未适当虑及公平补偿或国际人权标准[44]


建商与住民利益差距

据文林苑的更新事业权利变换计划书[45],建商分得约2300坪、38个车位;地主分得约1700坪、45个车位;王家分得五房、五个车位。

不同意户与台湾都市更新受害者联盟
乐扬分走2363.58坪、车位38个→现在价值一坪65万,车位250万=16亿3132.7万;可超卖差价获利5亿64,312,222,可超卖差价增值幅度52.88%[46]
据媒体估算,王家原本的土地若自己盖,可创造约八千三百万元的价值;但王家是两块未紧邻的小基地,能创造的价值可能更低一些。三年前建商以七千四百万元做权利变换,经三年房价上扬,王家可分得房产增值到一亿零一百一十五万元,增加了二千七百一十五万元[47]
反方看法
因建商于民国98年预售价格约为每坪四十多万元,不是联盟所称民国100年的每坪时价六十五万[48]。以此细算建商的获利,若某位乐扬预售屋买家在二年前的成交价约一坪47万,加上士林区车位一个平均约200万做为计算基础,得出整个都更案乐扬分房可得约11.8亿元,扣除审定成本8.6亿,与管理费2亿,乐扬因更新价差得到的获利,其实是约1亿元,没有王家指控的5亿元暴利。[49]
建商公布之财报
据乐扬建设2011年第二季的财报资料显示,文林苑预售契约总价款为13亿4千9百万元,预计工程总成本为8亿5千6百万元,两者相减约5亿元,将是未扣除营销成本、杂项成本的账面收入[50][51][52]

清朝

清康熙册封副使徐葆光(1719年赴琉球)所著的《中山传信录》,[53][54][失效链接][55]等。徐葆光的《中山传信录》图中,采用中国的“钓鱼岛”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颜色标出。琉球群岛则用黄褐色标出。[原创研究?]

日本和古琉球王国1894年以前的历史资料亦支持或承认中国明、清时代领有钓鱼岛列屿;日本在1895年以前的地图中,多次将钓鱼台群岛标示为中国领土,并采用中国对各个岛屿的命名。[56][55]1785年由日本人林子平编写的地图书《三国通览图说》,里面的附图将钓鱼台、黄尾山、赤尾山等岛屿使用和大清帝国相同的粉红色表示,因此有学者认为林子平觉得岛屿属于清朝。然而同时,台湾和朝鲜也使用相同的黄色标示,而日本和当时清朝的东北部则使用绿色标示,因此亦引起一些质疑[57]。此书曾以法语及德语在世界发行,日本政府亦曾在正式外交途径使用此书[来源请求][58][59],1861年11月,在日美有关小笠原群岛归属问题的交涉中,江户幕府以法语版《三国通览图说》一书的附图向美国政府证明日本对小笠原群岛的主权,虽然当时小笠原群岛只有欧洲移民,还没有日本人,日方以该列岛为日方先发现为由,向美英政府申索主权成功。[60][54][失效链接][55][58]

中国最早记载有关发现并使用钓鱼台列屿的文献见于1403年(明朝)或更早[61][62][63],中方两岸政府均坚称钓鱼台列屿自那时起已为中国固有领土[64][65]。有独立学者根据中日文献分析认为钓鱼台列屿一直到1895年甲午战争之前由中国控制[66][67]日本则于1884年首次出现有关钓鱼台列屿的官方文献,记载对该岛屿的勘查,后以“无主地先占”原则于1895年1月将岛屿编入冲绳县南西诸岛[68][69];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投降后交由美国控制[70]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琉球群岛主权移交日本时,一并将钓鱼台列屿的行政管辖权也交给日本,但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皆认为钓鱼台列屿依地理、历史和法理均为台湾附属岛屿,因而引发一系列的主权问题[71][72]

资料来源

  1. ^ 各方皆受害 都更为哪桩~文林苑都更案僵局难解
  2. ^ 2.0 2.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诉字第2467号
  3. ^ 3.0 3.1 八月、都更、拆王家(上),钟圣雄,公视新闻议题中心,2011年7月1日
  4.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5. ^ 血泪都更系列二:都更两把刀 公视新闻 2011年3月10日
  6. ^ 暴政 依恶法行政 自由时报 2012年3月30日
  7. ^ 国政研究报告,都更与房价兼论文林苑都更争议,空中大学商学院系副教授谢明瑞
  8. ^ 都更条例市府请内政部释宪
  9. ^ 中华民国内政部新闻发布
  10. ^ 都更条例释宪 内政部:不适合由研提机关声请,中央社 ,2012年4月20日
  11. ^ 都更案 声请释宪 51位立委连署,自立晚报,2012年4月22日
  12. ^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全国法规数据库
  13. ^ 郝龙斌拆屋好痛苦 青年回呛:有诚意应释宪!,NOWnews 新闻,2012年3月29日
  14. ^ 头家心声 郝没担当,台湾时报,2012年4月10日
  15. ^ 都更释宪 中央地方互推,联合报,2012年4月6日
  16. ^ 令人恶心的眼泪,自由时报,2012年4月2日
  17. ^ 这是依法行政吗?,NOWnews新闻,2012年4月2日
  18. ^ 都更背后的法理和“市民不服从”,自由时报,2012年4月4日
  19. ^ 郝龙斌玩完了? 魄力过了头就叫暴力,苦劳网,2012年4月5日
  20. ^ 头家心声 郝没担当,台湾时报,2012年4月10日
  21. ^ 林淑芬、吕学樟先后完成连署 声请都更条例释宪,NOWnews.com 今日新闻网 ,2012年4月22日
  22. ^ 王文玲. 都更條例聲請釋憲 大法官駁回. 联合新闻网. 2012-6-23. 
  23. ^ 23.0 23.1 释字第七0九号解释新闻稿,司法院大法官,2013年4月26日
  24. ^ 释字第709号解释文,司法院大法官,2013年4月26日
  25. ^ 大法官:都更条例违宪,中央社,2013年4月26日
  26. ^ 李大法官震山之释字第709号协同意见书,司法院大法官,2013年4月26日
  27. ^ 都更条例部分条文 大法官:违宪,中央广播电台,2013年4月26日
  28. ^ 28.0 28.1 都市更新事业计划正当程序之制度建构—以释字第 709 号解释为中心,蔡志扬
  29. ^ 住户没保障 都更条例部分条文违宪,中国时报,2013年4月27日
  30. ^ 健全都更条例 听证会省不得,台湾立报,2013年9月2日
  31. ^ 31.0 31.1 都更条例 2条文违宪,工商时报,2013年4月27日
  32. ^ 都更案违宪 难救文林苑,苹果日报,2013年4月27日
  33. ^ 林大法官锡尧之释字第709号协同意见书,司法院大法官,2013年4月26日
  34. ^ 内政部都更修法草案出炉,公视新闻,2012年6月15日
  35. ^ 内政部因应都市更新条例部分条文违宪相关措施,内政部发言人室,2013年5月6日
  36. ^ 102年4月27日 市府新闻稿 市府尊重大法官释宪,仍将持续办理本市都市更新业务
  37. ^ 同意户 也扳回一城 文林苑“事业计划同意比例”合宪 2013-04-27 中国时报/陈芃/台北报导
  38. ^ 文林苑强拆引争议 陈冲:条例应检讨,侨报,2012年3月31日
  39. ^ 文林苑都更怨中央北市交锋 检讨对方,中国时报,2012年3月30日
  40. ^ 李鸿源:居住不正义 半年内修法,联合报,2012年3月30日
  41. ^ 文林苑都更怨中央北市交锋 检讨对方/中时电子报作者: 林佩怡、管婺媛、陈文信╱台北报导 | 中时电子报 – 2012年3月30日
  42. ^ 市政资讯/文林苑都更案争议 郝龙斌:市府承受巨大压力依法行政是不得不且痛苦的选择,呼吁中央尽速通盘检讨现行法律
  43. ^ 把王家拆了 才扯“法有缺失”土匪政府说屁话,苹果日报,2012年3月30日
  44. ^ 国际独立专家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2013年3月1日
  45. ^ ‘权利变换’拟定“台北市士林区阳明段一小段771-2地号等21笔土地都市更新事业计划暨权利变换计划
  46. ^ 0816台湾都市更新受害者联盟回应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声明稿
  47. ^ 王家地值1.24亿 参与都更变少赚,自由时报,2012年3月29日
  48. ^ 都更利益肥滋滋 谁赚走了?文/林洧桢/396期财讯双周刊
  49. ^ 文林苑背后的4大都更迷思(天下杂志)
  50. ^ 文林苑有多赚? 乐扬建设可赚5亿,新头壳newtalk,2012年3月30日
  51. ^ 乐扬建设100年上半年度财务报告
  52. ^ 建案也信托自保 遮掉“乐扬”悄改名,苹果日报,2012年4月1日
  53.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中山传信录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54. ^ 54.0 54.1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米庆余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55. ^ 55.0 55.1 55.2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刘江永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56.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张崇根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57.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AutoDI-33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58. ^ 58.0 58.1 吴天颖. 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兼质日本奥原敏雄诸教授. 中国,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4. ISBN 7-80050-556-1. p.18
  59. ^ 高桥庄五郎. 尖閣列島ノート. 日本: 青年出版社. 1979. p.199 [1]
  60.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林子平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61. ^ 大清一统志》. 北京: 大清帝国. 1744年: 第280卷. 
  62. ^ 胡宗宪主持、郑若曾编纂. 《籌海圖編》. 第一卷《沿海山沙图》,第二卷《使倭针经图说》. 北京: 《钦定四库全书》本. 1561年. 
  63. ^ 庄吉. 鄭若曾:標繪釣魚島第一人. 澳门早报 (澳门). 澳门早报社. 2012-10-18. 
  64.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钓鱼岛白皮书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65.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民國外交部0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66. ^ 村田忠禧. 尖閣列島・釣魚島問題をどう見るか/怎样看待尖阁列岛钓鱼岛问题. 日本,东京: 日本侨报社. 2004. ISBN 4-931490-87-5. 中文版本[2]
  67. ^ Martin Lohmeyer. The Diaoyu/Senkaku Islands Dispute -Questions of Sovereignty and Suggestions for Resolving the Dispute (PDF). New Zealand(新西兰),Christchurch: University of Canterbury(坎特伯雷大学). 2008年: 56–57页(3.1.6 Defence Manuals) (英语). 
  68. ^ 日本外务省. 尖閣諸島の領有権についての基本見解. 日本 东京: 日本外务省网站. 1972年3月 (日语). 
    日本外务省. 关于尖阁诸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 (PDF). 日本 东京: 日本外务省网站. 1972年3月 (中文暂译本). 
  69. ^ “钓鱼台”主权不属中华民国
  70. ^ 李明华. 釣魚台到底是誰的?. 全球中央 (台北). 中央通讯社. 2011年1月31日. 
  71. ^ 中华民国海巡署 钓鱼台简介
  72. ^ Han-yi Shaw (邵汉仪). Series in Contemporary Asian Studies, No 3 , 编. The Diaoyutai/Senkaku Islands dispute: Its History and an Analysis of the Ownership Claims of the PRC, ROC, and Japan. Baltimore, USA: School of Law, University of Maryland. 1999. ISBN 0-925153-67-2 (英文). Page 37: V. The PRC and ROC's Positions and Evidence Supporting The Chinese Claim. ‘While the government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ve ... each separately issued numorous official statements reiterating their claims over the islands, their positions are essentially identical since they are based on a shared historical p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