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绍春(?—?),清朝官员,本籍闽县。
刘绍春于1843年上任淡水厅大甲中军守备,为台湾清治时期的地方官员,该官职主要从事大甲地区武职事务,品等不高,只为正七品以下。
1848年刘绍春担任竹堑北路右营游击,1853年任噶玛兰营都司,但因噶玛兰地方民乱,导致台湾府抚民理番通判董正官被杀,遂被革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