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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点和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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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点和平原则(英语:Fourteen Points)是为和平协商结束一战,以和平为原则的声明。它的大纲由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于1918年1月在美国国会上关于战争目的和和平条款的演说中提出。欧洲人总体欢迎威尔逊的原则。[参1]

十四点和平原则后来成为美国在巴黎和会中的主张,其中设立国际和平机构落实成为国际联盟。在国际关系中被视为理想主义的典范之一。

背景

十四点和平原则为威尔逊总统于1918年1月8日向美国国会致词时所列举之一般作战目标,后来又另作多次补充[注1]。早在三天之前(1月5日),英国首相大卫·劳合·乔治向英国下议院致词时,也曾提出若干与十四点和平原则相似之原则。不过由于美国声望较高[注2],与英、法、意等国多次协调,各方观点渐趋接近,协约国各国最终勉强同意,以十四点和平原则作为议和之指导纲领,并在11月5日正式通知德国政府[参2]

十四点和平原则的要点

十四点和平原则的要点:[注3]

  1. 无秘密外交。
  2. 航海自由。
  3. 消除国际贸易障碍。
  4. 限制军备。
  5. 平等对待殖民地人民。
  6. 德军撤出俄国领土。
  7. 恢复比利时独立性。
  8. 德国归还亚尔萨斯洛林予法国。
  9. 根据民族性原则,重塑意大利边境。
  10. 奥匈帝国的人民自决。
  11. 同盟国撤出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
  12. 奥斯曼帝国的人民自决。
  13. 恢复波兰独立性。
  14. 成立国际联盟以维持世界和平。

分析

十四点和平原则为理论与实际的综合体。第六至第十三等八点,均属协约国作战之目标;第一至第五点,为抽象的国际政治原则,第十四点则是试图建立弥平国际战争保障世界和平之机构,为威尔逊政治理想的重心[参2]

十四点和平原则虽然被联军接受为巴黎和会之指导纲领,但是十四点和平原则受到许多因素影响之下,事后未能完全实现。例如:有关俄国、法国、比利时、巴尔干之撤军,波兰之重建,及组织国际联盟等项实现外,关于外交公开、公海航行自由、撤除关税壁垒等,则未能实现[参2]

评价

十四点和平原则代表威尔逊的政治理想,成为美国在巴黎和会的重要主张,也造就国际联盟的诞生,而他本人亦因此获得1919年诺贝尔和平奖

十四点和平原则具有开创性,它首次否认了大国之间扩张军力的合理性,并对由国家之间的军事扩张而造成的不信任进行了强烈的抨击。这对于当时富有侵略性的世界格局影响巨大;同时,其学说对后世也产生了的重要的影响,联合国实质上就是以威尔逊倡导的国际联盟为蓝本建立起来的。

但是其学说也有着致命的缺陷:首先,国家间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其所提出的人性改造本身也是不平衡的,而且宗教、民族、地域、血统等等的复杂因素,会使得人的修养和认识造成偏差,这样人与人之间的不同,绝对信任的便无从谈起;此外,其关于国际组织的作用也太过于理想化。如果国家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是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上,而利益的摩擦并没有一个组织通过一定的手段(包括经济的和政治的)来约束,那么国际法也就无法真正得到贯彻--即国际社会仍然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国家之间必然会因产生不信任而导致分歧,而此时的国际组织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压制这种分歧,这样的国际组织必然会产生分裂。

由于协约国各据私心的利益盘算,加之美国的孤立主义政策在两院中的巨大影响,两院议员以绝对多数否决了威尔逊提出的包括美国加入国联等一系列使美国跨入世界支配大国行列的议案,并且将国际联盟同欧洲古老而落后的“神圣同盟”相提并论,也使其在美国政府内部遭到质疑,十四点和平原则终究难以达成,悬而未决的问题依旧存在,埋下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导火线[参3]

注解

    注:

  1. ^ 威尔逊于1918年1月8日首次提出十四点和原则之后,又于2月11日提出“四原则”,7月4日提出“四目标”,9月27日提出“五要点”,对于民族主决、国联盟、公正与公开之外交、公海自由航行、撤除关税壁垒等点,续作补充与强调。此种主张,部分出于威尔逊个人之创见,多数则采纳当时美国的进步主义的主张[参2]
  2. ^ 美国声望较高由下列因素造成:一、美国对于大战之最后胜利,具有决定性的贡献。二、由于美国的参战,使大战之性质改变,由一场帝国主义的斗争,转变为维护正义的圣战。三、美国已表示,在战后之和会上,不作领土之要求,亦不作赔偿之索取,无欲则刚,立场超然而公正。四、协约国当时并未正式签订十四点和平原则,但在作战过程中,曾派飞机将十四点和原则印成传单,散发于同盟国后方,其中民族自决之条款,特别受到东欧民族的欢迎,所以大战结束后,十四点和平原则便成为当时世人耳熟能详的文件[参2]
  3. ^ 中文版并非是正式翻译版

参考文献

    参:

  1. ^ President Woodrow Wilson's 14 Points. www.ourdocuments.gov. 
  2. ^ 2.0 2.1 2.2 2.3 2.4 李迈先. 第三章第一節〈巴黎和會的指導原則〉. 《西洋現代史》. 1978: 61-63页. 
  3. ^ 王曾才. 第二章第二節〈和會與和約的決定因素〉. 《世界現代史—上》. 1991: 61-63页. 

参考书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