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韩民国临时宪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大韩民国临时宪法临时议政院于1919年9月11日颁布的宪法[1],前身是临时议政院于1919年4月11日通过的大韩民国临时宪章。大韩民国临时宪章内容只有10条,而大韩民国临时宪法内容共有8章58条。

大韩民国临时宪法规定新国家的国号为大韩民国,并且大韩民国是一个民主共和国,这一规定与大韩民国临时宪章一致。大韩民国临时宪法的第3条提到大韩帝国的所有领土由大韩民国继承,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是大韩民国的合法政府。与大韩民国临时宪章不同的是,大韩民国临时宪法规定大韩民国实行总统制。

参考文献

  1. ^ 杨昭全著,中国境内韩国反日独立运动史 1910-1945 第1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07,1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