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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优良条目/20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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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选举制度选举香港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进行选举的公职均受《基本法》订明。香港所有内部的选举均为非强制性,以不记名方式进行,由非政治性的独立法定机构选举管理委员会安排及监管、以及政府的选举事务处执行,确保选举以公开、诚实、公平原则进行。选举管理委员会共有三名成员。1997年主权移交后的政治争议,多数涉及《香港基本法》架构下香港民主发展的步伐。其中《基本法》第45条及第68条分别订明,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席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普选为目标;而随着时间推移,香港社会要求实行立法会以及行政长官普选的呼声日渐高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