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典范条目/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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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哥斯达黎加第二级行政区划。目前哥斯达黎加全国共有7个省,下辖共84个县,再下面则是区。县级行政区是哥斯达黎加唯一以基层政权形式存在的地方政府,拥有民选的行政首长及民意代表,每四年选举一次。哥斯达黎加于1848年建立。县级行政区建制的时候共有14个县,之后数量随着最初的14个。县多次拆分而增加;自《4366号法令》于1969年8月颁布后,只有人口占哥斯达黎加全国人口超过1%的地区才能建立新的县级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