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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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70年3月18日 |
簽署地點 | 荷蘭海牙 |
生效日 | 1972年10月7日 |
締約方 | 63(2020)[1] |
保存處 | 荷蘭政府 |
語言 | 英文 法文 |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簡稱海牙取證公約(英語:Hague Evidence Convention),是1970年通過的司法協助領域國際公約。公約在荷蘭海牙通過,於1972年10月7日生效,保存人是荷蘭政府。[2][3]
背景
締約國希望便利請求書的轉遞和執行,並促使相關協調;希望增進相關間在民事商事方面的司法合作,制定本公約條款。[4]
內容
公約[4]規定在民事商事案件中,締約國司法機關可以通過請求書的方式請求另一締約國主管機關調取證據或履行其他司法行為,公約第一章對請求書做了具體規定。 公約第二章還對外交官員、領事代表和特派員取證做了具體規定。
參考文獻
- ^ #20 - Status table. [2020-1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4).
- ^ #20 - Full text. [2020-1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 ^ 4.0 4.1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