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又稱參公單位,是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機關和事業單位,地位介於正統的政府部門與輔助政府工作的單位部門之間,是政府委託或受權而具行政執法權能的單位。管理制度雖參照公務員管理,但人員屬於事業編制,而不是公務員編制。[1]
含義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稱,「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而此前依靠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但未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的工作人員沒有包括在內。
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的通知下發,該實施方案附件五即「附件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該實施方案第五條稱:
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是公務員法實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規定的條件、審批權限和程序,確定列入參照管理單位。對於公務員法實施以前列入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要重新進行審批。經批准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要認真執行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發文明確,原則上與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同步進行。
2006年,中共中央組織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先後下發了《關於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2006〕27號)、《關於印發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意見的通知》(組通字〔2006〕28號)、《關於印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名單的通知》(組通字〔2006〕33號)。這些文件對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工作進行了規定。
根據2006年中共中央組織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下發的《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印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名單的通知》(組通字〔2006〕33號),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中共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有17家,分別包括[2]
- 中共中央直屬事業單位機關6個:中共中央黨校、中共中央編譯局、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中國浦東幹部學院、中國井岡山幹部學院、中國延安幹部學院(其中,中央黨校、中國浦東幹部學院、中國井岡山幹部學院和中國延安幹部學院等四個單位內部從事黨務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實行參照管理。)
-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8個:中國地震局及其省級地震局、中國氣象局及其市(地)級以上垂直管理機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其中,國家行政學院內部從事黨務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實行參照管理。)
-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 國務院組成部門代管或直屬的副部級事業單位機關2個: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代管)、中國地質調查局(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08年10月23日,國家公務員局發出《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將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黨史研究室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範圍的通知》,內稱[3][4]據此,增加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中共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2個,即: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央文獻研究室
實施範圍
指定的中共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2019年中共中央組織部下發的《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印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名單的通知》(組通字〔2019〕9號),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中共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有14家,分別包括:
- 中共中央直屬、所屬事業單位機關(7個)
其中,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中國浦東幹部學院、中國井岡山幹部學院、中國延安幹部學院、中央社會主義學院等5個單位內部從事黨務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實行參照管理。
-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3個)
-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機關
- 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代管或直屬的副部級事業單位機關(3個)
指定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的中央機關
根據2006年《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意見》(組通字〔2006〕28號),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央機關實施參照管理的範圍是:
- 中華全國總工會
-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 中國作家協會
-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 中國法學會
-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 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
- 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 中國人民外交學會
-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
- 黃埔軍校同學會
- 歐美同學會
- 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 中華職業教育社
- 中國計劃生育協會
該文件還稱,「上述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機關工作人員,列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範圍。」「上述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列入參照管理範圍。」
參考文獻
- ^ 公務員、參公單位和事業單位的區別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鄭州大學信息管理學院
- ^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 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2006-09-21 [2020-1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关于将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 國家公務員局. 2008-10-23 [2020-1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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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各副省級城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經中央同意,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黨史研究室列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範圍。具體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按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印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名單的通知》(組通字〔2006〕33號)精神執行。
外部連結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4月9日)(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關於印發《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組通字〔2006〕28號)[永久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