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學校董委員會
哈佛大學校董委員會 ,正式名稱為哈佛學院的校長與教職員(英語: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簡稱哈佛董事會(Harvard Corporation;直譯為哈佛社團法人或哈佛法團),是哈佛大學的辦學組織,也是哈佛大學兩個管理團體(Governing board)之一,另一個是人數較多的是哈佛監事會。
歷史
1650年,在哈佛大學校長亨利·鄧斯特的要求下,麻薩諸塞州議會發布了章程,使之成為美洲現存最早的法人團體。關於公司地位和特權的詳細條款隨後被寫進了麻薩諸塞聯邦的章程中。儘管由哈佛大學校董委員會管理的機構都已歸屬於哈佛大學,但該法人的正式名稱實際仍為「哈佛學院校董委員會」。
改校董會的本意是成為住校學生的輔導員,類似於牛劍的委員會。然而,從其成立之初就成為了現在熟悉的美國模式的理事會,即由成員組成的不干涉學校每日運作的外部實體,由會長組織定期開會,而會長通常由校長擔任或由其委任。這個法人實體是永久存在,並在有委員空缺時委任新的委員加入。
近些年來,校董會除了會長以外還有其他六個委員。但2010年12月,官方宣布在經過一年的管理評測後,將在很大範圍內變更其現有的「組成、結構和管轄事務」:委員將由7名增加至13名,並各司其職;幾個新的下設委員會將努力維持與以全校為整體的統一性,特別是在長期規劃方面。[1]
當前委員
當前理事會共有十名委員。他們的姓名、職位以及從哈佛大學獲得的學位列於下方:
- 德魯·吉爾平·福斯特,哈佛大學校長,榮譽文學碩士 2001
- 帕特麗夏·A·金,卡馬克·沃特豪斯法學教授,於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研究醫學,倫理和公共政策,法律博士 1969
- 南內爾·基奧恩,教授,伍德·威爾遜公共與國際事務學院和人類價值研究中心,普林斯頓大學
- 羅伯特·賴肖爾,城市研究所所長,文學士 1963
- 詹姆斯·F·羅滕伯格,總經理兼董事長,資本集團,文學士 1968, 工商管理碩士 1970
- 羅伯特·魯賓,前任執行委員會主席,花旗集團, 文學士 1960,榮譽法學博士 2001
- 威廉·F·李, 文學士 1972,威爾默·黑爾合伙人
- 勞倫斯·S·貝考,法律博士 1976,,公共政策碩士 1976,博士 1978,
- 蘇珊·L·格拉哈姆, 文學士 1964
- 約瑟夫·J·奧唐納爾,文學士 1967,工商管理碩士1971
參考資料
- ^ Governance Review Culminates in Changes to Harvard Corporation. Harvard Gazett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6 December 2010 [6 December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