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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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機構類型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行政級別 副部級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1號
 郵政編碼 100713
對外官網 www.chinacoal-safety.gov.cn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 1999年12月
撤銷時間 2020年12月10日
接替者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影像資料


煤礦安監局已改掛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牌匾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標準簡稱煤礦安監局,亦簡稱國家煤監局,是已撤銷的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行使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履行全國煤礦安全監察職能。

沿革

1999年12月成立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00年12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三定」規定說,設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與其一個機構兩塊牌子。2001年2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掛牌,由國家經貿委管理。

2003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設置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主管全國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

2005年2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召開,決定把國家安監局升格為國家安監總局,同時專設由總局管理的國家煤監局,提高監察權威性,強化煤礦安全監察執法。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應急管理部。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農業部的草原防火、國家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中國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以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轉制後,與安全生產等應急救援隊伍一併作為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幹力量,由應急管理部管理。不再保留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1][2][3]

2018年9月1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綜合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劃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4]

2020年9月22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施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更名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5]

2020年12月10日,正式更名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6]

職責

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承擔下列職能[7]

  1. 研究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起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擬定煤礦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安全標準,提出煤礦安全生產規劃和目標。
  2. 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3. 組織或參與煤礦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全國煤礦事故與職業危害的統計分析,發布全國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4. 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工作,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安全監察工作。
  5. 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礦長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工作。
  6. 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
  7. 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煤礦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8. 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應急救援工作。
  9. 承辦國務院、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內設機構為副司局級,設置下列機構:

內設機構

派出機構

歷任領導

局長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務院煤礦安全監察部門
1999年12月至2020年9月22日
繼任: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國務院煤礦職業安全健康監管部門
1999年12月至2018年9月13日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