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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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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條約
中俄天津條約
中美天津條約
中英法天津條約
簽訂《天津條約》,簽訂者左起分別為花沙納額爾金桂良、英海軍上將西摩爾[1]
類型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1858年6月13日(清、俄)
1858年6月18日(清、美)
1858年6月26日(清、英)
1858年6月27日(清、法)
簽署地點大清直隸省天津府海光寺
簽署者清朝桂良花沙納
普提雅廷
列衛廉
額爾金
葛羅
締約方大清帝國
俄羅斯帝國
美利堅合眾國
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
法蘭西第二帝國
保存處 中華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天津條約

天津條約》包括《中俄天津條約》、《中美天津條約》、《中英法天津條約》,是指1858年咸豐八年)清政府第二次鴉片戰爭戰敗後與俄羅斯帝國美國英國法國天津海光寺所簽訂的一系列條約。清朝委派大學士桂良和各國代表談判並簽約。中方的真確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市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2]

對俄國

清朝代表桂良和俄國代表於6月13日簽約,共12款。

  1. 向俄國增開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台灣(台灣府安平舊港)、瓊州七處通商口岸,俄國兵船可在各口岸停泊。
  2. 擴大陸路通商,嗣後對俄國陸路通商人數、所帶貨物與資本,不加限制。
  3. 俄國得在各通商口岸設領,俄人若與中國人發生糾葛或其他事故,由兩國官員「會同辦理」。俄人在華犯罪,按俄國法律受審。
  4. 俄國人在內地傳教,中國方面不得禁止。
  5. 中國今後給予別國的一切政治、貿易及其他特權,「毋庸再議,即與俄國一律辦理施行」。
  6. 由兩國派員查勘「從前未經定明邊界」,「務將邊界清理補入此次和約之內」。

對美國

清朝代表桂良和美國代表於6月18日簽約,共30款。

  1. 清政府若就公使問題與別國另有應允或立約,美國同時享受同等權利。
  2. 若美國官船駛至中國近海,清朝應就採買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隻等給予協助。若美國船隻被毀、被劫,應准許美國官船追捕盜賊。若美國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須立即派兵驅逐匪徒,嚴拿治罪,以保護美國人。
  3. 增開潮州(後改汕頭)、台南(台南安平舊港)為通商口岸。美國人可在通商口岸居住,或租地自行建樓以及設立醫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國的官員及人民可以僱傭清朝買辦、廝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納漢人教授語言及幫辦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撓、陷害。
  4. 對於傳教士,地方官當一體保護,他人毋得騷擾,即「寬容條款」[註 1]。「寬容條款」的要害是,不僅外國傳教士,連中國信徒也受不平等條約的保護。
  5. 嗣後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及其商民,美國官民一體適用[註 2]

對英國、法國

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於6月26、27日簽約,各有56、42款,再加上附約。

  1. 增開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臺)、台灣(今台南安平舊港)、淡水打狗(今高雄港)、雞籠(今基隆港)、潮州(後改汕頭)、瓊州南京鎮江漢口九江為通商口岸。
  2. 英法人士可在內地遊歷及傳教。
  3. 英法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4. 英法人士在華犯罪,享有領事裁判權。
  5. 關稅由雙方協定,每十年修訂一次。
  6. 雙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禮,並進駐北京。
  7. 清朝賠償英國四百萬兩、法國二百萬兩白銀。

附約亦規定:

  1. 鴉片改稱洋藥,可自由買賣及進口。
  1. 海關聘用英人幫辦稅務。
  2. 修改稅則,以「值百抽五」(即5%)為原則。

天津條約臺灣開埠情形[3]

簽約國 時間 備註
俄羅斯 咸豐八年(1858) 五月初三日天津條約第三款(臺灣)
美利堅 咸豐八年(1858) 五月初八日天津條約第十四款(臺灣)
英吉利 咸豐八年(1858) 五月十六日天津條約第十一款(臺灣)
法蘭西 咸豐八年(1858) 五月十六日天津條約第六條(臺灣、淡水)
布羅斯(普魯士 咸豐十一年(1861) 七月廿八日天津條約第六款(臺灣、淡水)
葡萄牙 同治元年(1862) 七月十八日和好貿易條約第十款(臺灣、淡水)
丹麥 同治二年(1863) 五月廿八日北京條約第十一款(臺灣、淡水)
荷蘭 同治二年(1863) 八月廿四日天津條約第二款(臺灣、淡水)
西班牙 同治三年(1864) 九月初十日天津條約第五款(臺灣、淡水)
比利時 同治四年(1865) 九月十四日北京條約第十一款(臺灣、淡水)
義大利 同治五年(1866) 九月十八日北京條約第十一款(臺灣、淡水)
奧地利 同治八年(1869) 七月廿六日通商條約第八款(臺灣、淡水)
日本 同治十年(1871) 七月廿九日通商章程第一款(臺灣、淡水)
秘魯 同治十三年(1874) 五月十三日通商條約(一體均霑)
巴西 光緒七年(1881) 八月十一日和好通商條約第五款(一體均霑)

1861年7月英國駐臺領事郇和四度訪臺後開埠,1862年7月18日在滬尾設洋關開市。開港後,英國、荷蘭、法國、普魯士、比利時、義大利、奧大利、丹麥、西班牙、葡萄牙、美國、日本、秘魯、巴西等國商船紛紛前來貿易。臺灣清治時期德意志帝國於1886年設館外,英國駐臺領事亦兼攝他國領事事務[4][5]

注釋

  1. ^ 美北長老會傳教士、傳教史學者丹尼斯在《近代傳教事業的號召》一書中說,「著名的『寬容條款'的訂入條約,就是得力於衛三畏博士的,後來也訂入了英國條約中。」
  2. ^ 最惠國地位。

參考文獻

  1. ^ Antique Prints of China. [2010-12-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1-14) (英語). 
  2. ^ 中華民國外交部保存之前清條約協定. [2022-03-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29). 
  3. ^ 簡後聰. 第五章清朝後期積極治臺 表5-4 晚清負責治臺人選表 (PDF). 福爾摩沙傳奇─臺灣的歷史源流. ebooks.lib.ntu.edu.tw. : 177 [2018-1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07). 
  4. ^ 096 台灣之開埠. www.laijohn.com. [2019-0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17). 
  5. ^ riotamsui. 第十、十一節 台灣開埠與滬尾設關始末. 台灣歷史探索之旅. 2017-04-29 [2019-0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10) (中文(臺灣)).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