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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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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慣例(英語: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又稱憲政慣例,是指未明文訂定於憲法條文中,經由長期之憲政運作所形成之政治習慣,並普遍經過公眾認同[1]。該術語由戴雪於1883年首次提出。[2]

在各國的政治實踐中,著名的憲政慣例諸如美國總統僅連任一屆,是由首任總統喬治·華盛頓樹立的典範,直到1941年才由小羅斯福打破。此後美國國會通過了《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明文限制總統只能連任一次。[3]

參考文獻

  1. ^ 馬起華. 憲法慣例的形成及其功能. 月旦知識庫. 國民大會秘書處. [2023-09-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9-05). 
  2. ^ AV 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10th edition, pp. 23-24.
  3. ^ 楊光中,美國總統任期制度:論憲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制定前之兩任傳統,美國研究第17期第1卷,1987年3月,頁27-102